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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新力村。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于201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分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以营边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记、罗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夏某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镇三河村铸钢厂门前北侧,将被害人王发家的变压器内铜芯盗走;
2.2015年6月8日晚,被告人夏某窜至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铁路交通物流南侧,将被害人刘继红的变压器内铜芯盗走;
3.2016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夏某窜至老边区路南镇老爷庙村风光化工厂东侧王朋鱼塘附近,实施盗窃被害人王朋的变压器时被发现并逃跑;
4..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窜至大石桥市旗口镇腰屯村村民吴世龙鱼塘西侧坝顶,将被害人吴世龙的变压器盗走;
5.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窜至老边区路南镇老爷庙村老边仓储贸易公司院内,将被害人徐永海的变压器内铜芯盗走;
6.2016年3月31日晚,被告人夏某窜至老边区营东新城营东大厦南门前,将被害人樊祥民的变压器内铜芯盗走;
7.2016年4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窜至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沿海家园小区西侧,将被害人王晓亮的变压器内铜芯盗走。
8.2016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夏某窜至大石桥市高坎镇水产品市场南侧,将被害人冯乃明的变压器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营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勘察、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又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盗窃王朋的变压器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夏某退赔被害人徐永海经济损失9240元,退赔被害人刘继红18600元,退赔樊祥民42188元,退赔冯乃明21995元,退赔王发家25598元,退赔王晓亮10725元。

审 判 长  李宝明 人民陪审员  谢德田 人民陪审员  娄家允

书记员:董珮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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