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长治。
委托代理人:陈凤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长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某某。
再审申请人金长治因与被申请人金长富、金某某、金某某、金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辽阳民一终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长治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中院(2013)辽阳民一终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依法按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夏素清、金宝财合法遗产。
金长富辩称:维持原审判决。
金某某、金某某、金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对养护老人家庭财产分配方案,房照、收条、死亡医学证明书、殡仪服务中心发票、公墓收款发票、收据、介绍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认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金长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长治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跃刚 审判员 张晓晨 审判员 刘 伟
书记员:冯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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