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安市。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1月20日被大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安市。因本案,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安市。因本案,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安市。因本案,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艾某某、吕某某、胡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艾某某、梁某某(在逃)勾结他人多次窜至吉林油田红岗采油厂油井处,盗窃落地原油10余吨,价值人民币4.8万余元。被告人吕某某参与盗窃落地原油8余吨,价值人民币3.8万余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盗窃落地原油4吨,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所盗原油除部分被收缴退回失盗单位,其余被王某某、艾某某卖掉,赃款被分掉。
另查明,四被告人所盗原油每袋70斤左右。每吨原油价值人民币4831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艾某某、吕某某、胡某某结伙盗窃原油,其中王某某、艾某某盗窃原油10吨,价值人民币4.8万余元,被告人吕某某参与盗窃原油8吨,价值人民币3.8万余元,三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某参与盗窃原油4吨,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艾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二、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三、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四、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五、扣押在案的车辆由扣押机关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艾某某、吕某某、胡某某盗窃的事实清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4月12日公安人员根据特情举报,在大安市区一旅店内,将王某某、艾某某、吕某某、胡某某四人抓获。
2、原油含水含杂及价格证明。
3、证人何某某证实,2013年年前10-16、10-18两口单井漏出许多原油,存放在井场的坑里,大约2、3吨左右,今天巡逻时发现坑里原油被盗了。HP44、HP60井场的原油被盗过,大约2吨多。HP52井场被盗1吨多。HP26井场被盗4、5吨。
4、王某某、艾某某辨认现场笔录。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3年4月11日半夜因大安市太山镇高家村南边200米左右的一个油井漏油,我们在油井跟前的地上装了30袋左右,用车拉到农安县把原油卖了。盗窃原油用的车是一辆捷达车和一辆本田雅阁车,还有一辆宝来。我和艾某某、梁某某、吕某某,还有两个小孩我不认识,到油井跟前用铁锹收用丝袋子装。我开宝来溜道,小艾开捷达、梁某某开雅阁领他们装油。一共30袋左右,每袋大约80斤,总共大约在一吨左右。
2013年4月10日晚上在大安市太山镇老围子屯西边一个油井(HP44、HP60井场)偷了4车,我们这次是偷了两趟,一趟偷两车,偷完一趟就去卖一趟,去农安卖了两趟,都卖给小国了。这两趟一共偷的原油去水去杂能有一吨半左右。
2013年4月9日在太山镇高家村南边的一个油井偷了50袋左右,这次是开一辆丰田面包车和宝来去的,我开宝来溜道,梁某某开丰田拉他们到偷油的地点,油装够了之后他们给我打电话,我回到偷油的地点,梁某某开宝来车拉小超还有那两个小孩到大安街里找个旅店等着,我和小艾去农安卖的,在高速上我们被一辆警车撵,快到松原服务区时车翻了,油没卖成,我和小艾把车和油扔道边了,然后给梁某某打电话,梁某某开马自达到高速去接的我和小艾。丰田面包车是我和小艾、梁某某共同拿钱买的。
2013年4月7日在太山镇后邢家屯附近的2号油井旁边的一口油井偷了30多袋,这次是开雅阁和丰田面包车去的,我开雅阁溜道,梁某某开丰田面包去偷油,偷完后小艾和梁某某去农安卖给小国了。
今年过完年之后我们在太山丛围子屯附近的一个油井边上的油坑偷了几次。具体时间、去了几次我记不清了,我们是一次灌了10袋左右,灌完之后就藏在油坑跟前的草棵里,凑够50袋左右,我们就开丰田面包车去农安卖,总共去农安卖了4次,都卖给农安的小国了。
6、被告人艾某某供述,2013年4月11日半夜我们在大安市太山镇高家南边的一个油井(10-16、10-18)偷的,这个油井漏油,原油都漏到地上了,油漏到地上就凝了,我们在地上装的油,大约装了30袋左右,我们用车将原油拉到农安县卖了。这次用一辆捷达车、一辆本田雅阁车、还有一辆宝来。盗窃原油是我和王某某、梁某某一起组织的。
2013年4月10日晚上在大安市太山镇老围子屯西边一个油井(HP44、HP60井场)偷了4车,一共偷了两趟,第一趟偷两车,偷完去农安卖了,卖完回来又到这个油井偷了一趟,都卖给农安小国了。这次王某某开的宝来遛道,我开的捷达、梁某某开马自达6拉油。这两趟偷的油去水去杂能有一吨半左右。
2013年4月9日我们在太山镇高家村南边的那个油井(10-16、10-18)还偷过50袋左右,王某某开宝来遛道,梁某某开一辆丰田车拉我们几个去偷油的,装车之后打电话把王某某找回来了,梁某某开宝来车拉小超、小丑、那个小孩回大安街里了,我和王某某开丰田面包去农安,在高速上开到长山屯附近,王某某看我有点困了,就和我换了,王某某接着开,开没多大一会,我们发现后边有辆警车跟着,在快到松原服务区时不知道王某某咋开的,把车开翻了,我和王某某把车和油扔道边就躲起来了,然后给梁某某打电话,梁某某开马自达6在高速上接的我和王某某。丰田面包车是我和小艾、梁某某共同拿钱买的二手车。
2013年4月7日在太山镇后邢家屯附近的2号间井旁边的一口油井(12-16)偷了30多袋,王某某开雅阁遛道,梁某某开丰田面包车拉我和小超、小丑、那个小孩去偷油,偷完后我和梁某某开车去农安卖给小国了。
今年过完年之后我们在太山丛围子附近的一个油井(HP26)边上的油坑偷了几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去了几次我也记不清了,我们每次装10袋左右,然后就藏在油坑附近的草里,过几天再去,装完再藏起来,凑够50袋左右就开丰田车去农安卖。总共卖了4次,都卖给农安小国了。
7、被告人吕某某供述,2013年4月11日下午5点多,我正在家吃饭,小丑给我打的电话说:“你来旅店吧,今天晚上干活。”于是我就去了旅店,就是我被公安机关抓住的那家旅店。晚上21时左右,小艾开车把我、胡某某、小丑拉到了太山镇高家子屯南那个油井处,然后小艾就开车走了,我们三个就开始将油井的原油装袋。一共盗窃了两小车原油,大约有30多袋,每袋80多斤,完事之后王某某开车接的我们。梁某某、王某某、小艾他们三个人是一起的,负责踩点、放哨、联系买家,我、胡某某、小丑是他们三个雇来干活的,每次也就给我们二三百块钱,最多不超过四百元钱。
2013年4月10日晚8点多,也是我们几个人,在太山镇大围子屯西(HP44、HP60)盗窃了四小车原油,一共能有60袋左右。我记得是梁某某联系的我。我们一共去了三台车,王某某开着宝来、小艾开着红色捷达车、梁某某开着马自达6拉着我胡某某、小丑。到那后,王某某车在屯子里放哨等我们,我们五个去装的油,原油在油井附近的大坑里。我们先装满了两车(马自达6、红色捷达),梁某某、小艾把油直接拉到了农安。我、胡某某、小丑在王某某的车里等着他俩,这期间王某某开车拉我们到太山镇把北头的一家食杂店买的吃的。我们在车里吃的东西,等了大约2个多小时,梁某某、小艾开着两台车回来了。王某某继续放哨,我们五个人又装满了两车(马自达6、红色捷达),之后梁某某、小艾开车拉着偷来的油又去了一趟农安,我们三个坐着王某某的车回到了旅店,第二天早上(4月11日),梁某某来到了旅店给了我400元钱。
2013年4月9日晚,我们六个人在太山镇高家子屯南边的一个油井偷了50袋左右,这次我们去了两台车,王某某开着宝来车,还有一台丰田面包车,车牌号我记不清了,是小艾开着还是梁某某开着我记不清了,这台面包车是王某某、小艾、梁某某他们三个人合伙买的。盗窃的工具也是他们三个准备的。到那后依然是王某某放哨,我们五个干活,一共装了一面包车。王某某和小艾去农安卖的,梁某某开着宝来车把我们送到了旅店。这次我记得梁某某给了我200元钱。
2013年4月7日,还是我们几个人在太山镇邢家屯附近的一口油井偷了30多袋,这次是开本田和面包车去的,还是王某某放哨,偷来的油装在了面包车里,完事之后小艾和梁某某去卖的,事后给了我二三百块钱,我记不太清了。钱被我花了。
还有几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是在太山镇丛围子屯附近一个油井边的油坑偷的,每次偷10袋左右,然后藏到王某某他们三个租的房子里。每凑够50多袋,装满丰田面包车他们就拉倒农安去卖,一共得有四、五车、小艾、梁某某、王某某他们谁去卖的我记不清了,给了我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基本上不超过400块钱。这些钱我都花了。
8、被告人胡某某供述,2013年4月初,我从长春回来,在大安碰到我的同学吕某某,我问吕某某现在干啥呢,他说整油呢,我就跟他回到他住的晟煜旅店。晚上,他要去偷原油,问我去不去,我就跟他们去了,梁某某开了一台马自达拉人,还开去一台丰田面包去太山境内的一个井场,具体位置我说不清楚,在一个井场的大坑里,我们六个人就开始灌袋,灌了有30多袋,每袋七八十斤。装上面包车,由小艾和梁某某开到农安去卖,王某某开车把我们三个送回大安晟煜旅馆。面包车在城南被交警追到坑里,后来我们找了不少人才推出来。4月9日晚,我们六个人又开车到太山境内的又一个井场,在那灌了有50多袋,每袋七八十斤,装上面包车,由王某某和小艾开往农安,行至松原,又被人追,他俩把面包车扔到路边,跑了,然后打电话,梁某某开马自达把王某某和小艾接回。4月10日晚上,我们六人开着红色捷达和马自达到太山境内一个井场,灌了30多袋,每台车装15袋。小艾开捷达,梁某某开马自达,卖到农安,剩下我们三个人继续装,王某某开宝来车在旁边看道,我们又装了30多袋,小艾和梁某某从农安回来把30袋原油装上又卖到农安,这一晚上,两台轿车跑了两趟。4月11日晚上,我们六人又窜到太山境内一井场,偷了30多袋,分装在一台捷达和一台本田车上,小艾开捷达,梁某某开本田,又卖到农安。王某某开宝来车把我们拉回晟煜旅馆睡觉。王某某、小艾、梁某某他们三个人是老板。吕某某、小丑和我是他们三个雇的。老板负责找油源,罐袋时主要是我们三个被雇的人干,开车都是这三个老板,卖油时也是他们三个,偷油使用的丝袋、铁锹都是三个老板买的,还有一台红捷达、一台银灰色丰田面包车、一台墨绿色本田车、一台黑色马自达、一台银灰色宝来,这些车具体是谁的我不清楚。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称在公安机关作的笔录不真实,上诉人艾某某称自己不是主犯及二上诉人均称所盗的系落地原油含杂质。经查,本案除上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外,还有同案犯艾某某、吕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三被告人均供述2013年4月间多次盗窃原油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有证人何某某证实2013年油田被盗原油的数量及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佐证。王某某、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提供作案的车辆,积极准备铁锹、丝袋等作案工具并负责销赃,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原审法院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提供的原油价格及被盗油井综合含水量、含杂量的证明是客观公正的,原审法院予以采纳是正确的。上诉人王某某、艾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故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艾某某伙同原审被告人吕某某、胡某某结伙盗窃原油,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青春 审 判 员 李大文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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