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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无文化,无职业,捕前住临江市,2010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6年7月29日被假释,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4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汉族,无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白山市,1987年因犯抢劫罪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2年9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白山市八道江区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检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妍、历飞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向张某某提出在白山地区周边盗窃他人车内财物。2016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张某某驾驶陈某所购买的帕萨特轿车,悬挂假牌照窜至靖宇县靖宇镇一米阳光宾馆门前,陈某用车扳手将吴某某停放在宾馆门前的白色雷克萨斯570型越野车右侧门玻璃砸碎,二人将车内物品手球三对、把玩核桃三对、葫芦形汽车挂坠四对盗走,经靖宇县价格证中心价格认定,手球三对价值人民币1200元、把玩核桃三对价值人民币1500元、葫芦形汽车挂坠四对价值人民币1200元;陈某用车扳手将韩某某停放在宾馆门前的速腾车右侧门玻璃砸碎,将车内留有的100元现金盗走;后二人驾驶车辆窜至靖宇县鼎盛大酒店,陈某用车扳手将陈某某停放在鼎盛大酒店西侧的三菱越野车的后车玻璃砸碎,二人将车内10袋木耳、5袋蘑菇、4斤松子、3盒刺五加茶叶盗走。经靖宇县价格证中心价格认定,木耳价值人民币450元、蘑菇价值人民币125元、松子价值人民币140元、刺五加茶叶价值人民币39元。案发后,盗窃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失主。
2016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张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悬挂假牌照窜至抚松县,在抚松县枫林宾馆前,陈某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将于某某停放在宾馆旁的一台猎豹越野车车门锁打开,将车内的HTC手机盗走,经靖宇县价格证中心价格认定,HTC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后二人又窜至抚松县人参博物馆,陈某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将李某某停放在人参博物馆旁的一台白色宝来车车门锁打开,将车内的4.5市斤参片盗走,经靖宇县价格证中心价格认定,参片,价值人民币900元;陈某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将类某某停放在人参博物馆旁的一台黑色奥迪车车门锁打开,将车内导航仪盗走(无法鉴定)。案发后,盗窃物品除导航仪未能收缴外,其余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失主。
2017年1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驾驶帕萨特轿车,悬挂假牌照窜至白山市好日子酒店,陈某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将周某某停放在酒店旁的速腾车车门锁打开,将车内的12袋草莓干、5袋木耳、5袋蘑菇、1个毛巾礼品盒、5斤松子、1个气泵、6袋核桃盗走,经靖宇县价格证中心价格认定,草莓干价值人民币240元、木耳价值人民币225元、蘑菇价值人民币125元、毛巾礼品盒价值人民币40元、气泵价值人民币100元、松子价值人民币175元、核桃价值人民币144元。案发后,盗窃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失主。
被告人陈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7003元,张某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954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靖宇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3份、抚松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3份、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受案登记表1份,案件来源6份、立案决定书7份,证明2016年12月14日靖宇县公安局分别接到吴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报案称,三人车辆被砸,车内物品被盗;2016年12月28日、2016年12月29日抚松县公安局分别接到于某某、李某某、类某某报案称、三人停放在路边的车门被撬,车内物品被盗;2017年1月3日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接到周某某报案称,其车内物品被盗,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2、靖宇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靖宇县公安局接警后,于2016年12月14日8时20分,对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靖宇县靖宇大街南侧,中心现场鼎盛酒店西侧停车场,现场西侧为睿丰房地产,北侧为靖宇大街,南侧为鼎盛酒店。鼎盛酒店西侧头南尾北停放一辆黑色三菱越野车,车牌号为吉AKD892,车后备箱车玻璃被砸碎,车内物品见有缺少。2016年12月14日9时50分,对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靖宇县靖宇镇河南街,中心现场为一米阳光宾馆门前,东侧韩都养生会馆,南侧为河南街,一米阳光宾馆门前头北尾南停放一辆金色速腾轿车,车牌号为吉A9BK83。车右侧副驾驶位置车窗被砸,缺口处见有卫生纸,车内储物柜呈开状。一米阳光宾馆门前头北尾南停放另一辆白色凌志雷克萨斯570越野车,车牌号为冀C.CF570。车右侧副驾驶位置车窗见有砸痕,车玻璃未碎,车右侧后座玻璃及后备箱玻璃被砸碎,后备箱内物品见有缺少。
3、抚松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明抚松县公安局接警后,于2016年12月28日10时4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抚松县抚松镇小南街枫林宾馆附近,车辆为墨绿色猎豹牌越野车,车牌号为辽KF7233,该车辆车门为见有撬压痕迹,搜索现场,未见有异常情况;2016年12月28日11时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抚松县抚松镇人参博物馆对面久参堂店铺门口,车辆为白色一汽大众宝来牌轿车,车头朝东,车牌号为吉AF906F,搜索现场,该车辆车门及车辆后备箱未见有撬压痕迹,车辆车身玻璃完好无损;2016年12月29日11时30分,现场位于抚松县抚松镇泰顺小区北侧人行道,车辆为黑色奥迪牌A6型号轿车,该车辆车门未见有撬压痕迹,车辆车身玻璃完好无损。
4、白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卷宗,证明白山市公安局接警后,于2017年1月2日13时1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好日子宾馆南门前,灰色大众速腾牌轿车头西尾东停放,车牌照为A0QT83,该车双侧四车门均呈关状,车门锁完好未见异常;该车双侧四车门、车门窗玻璃及前后风挡玻璃均完好,未见异常。打开驾驶位车门,车内状态平静,未见异常。驾驶位车门储物格前上方见有后备箱开关按钮,按动该按钮,后备箱自动弹开,后备箱门外侧完好,未见异常;后备箱内物品状态杂乱,后备箱内见有红色白盖塑料储物箱一个,箱盖呈半开状,后备箱内见有黑色储物包,包盖呈开状,其余未见异常。
5、光盘资料,证明靖宇县公安局调取靖宇县教育局门前视频显示,被告人陈某、张某某于2016年12月14日1时30分许,在靖宇县一米阳光宾馆门前盗窃的全过程。调取靖宇县鼎盛酒店门前视频显示2016年12月14日2时15分许,在靖宇县鼎盛酒店门前盗窃的全过程。调取抚松县枫林宾馆前视频显示2016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在抚松县枫林宾馆前盗窃的全过程。调取抚松县人参博物馆视频显示2016年12月28日凌晨2时20分许,在抚松县人参博物馆旁盗窃的全过程。调取白山市好日子酒店门前视频显示2017年1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在好日子酒店门前盗窃的全过程。
6、到案经过,证明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于2017年1月3日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移交至靖宇县公安局;靖宇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4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7、陈某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陈某盗窃使用开锁工具及盗窃所得赃物已被靖宇县公安局扣押。
8、张某某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所得赃物已被靖宇县公安局扣押。
9、物证照片17张,证明被告人陈某、张某某盗窃使用的交通工具为一汽大众轿车及使用假车牌号和盗窃所得物品。
10、发还清单二份,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已返还失主。
11、被告人陈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某指认2016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其伙同张某某在靖宇县一米阳光宾馆门前用扳手将二辆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物品的地点;指认2016年12月14日2时许,在靖宇县鼎盛酒店门前西侧,用扳手将一辆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物品的地点;指认2016年12月28日1时许,其伙同张某某在抚松县枫林宾馆门前盗窃车内物品的地点,在抚松县人参博物馆对面路边盗窃车内物品的地点;指认2017年1月2日,其伙同张某某在白山市江北好日子酒店门前盗窃车内物品的地点。
12、被告人张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指认2016年12月28日1时许,其与陈某在抚松县枫林宾馆门前盗窃车内物品的地点,在抚松县人参博物馆对面路边盗窃车内物品的地点;指认2016年12月14日1时许,其伙同陈某在靖宇县一米阳光宾馆门前,盗窃车内物品的地点;指认2016年12月14日1时许,在靖宇县鼎盛酒店门盗窃车内物品的地点。
13、检斤记录,证明靖宇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陈某、张某某在场的情形下,对盗窃参片进行检斤,重量为4.5市斤,松子重量为4市斤。
14、靖宇县价格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靖价证认(2017)2号、3号,证明经鉴定,把玩核桃1对,估价为500元;葫芦形车上挂坠1对,估价为300元;紫光檀木手球1对,估价为400元;松子,估价为每斤35元;汽车胎压泵1个,估价为100元;蘑菇,估价为每斤25元;刺五加茶叶,估价为每盒13元;参片,估价为每斤200元;核桃为山东核桃,估价为每斤12元;木耳,估价为每斤45元;蓝莓干,估价为每袋20元;长白山高山茶叶,估价为每袋10元;毛巾礼盒,估价为40元;HTC手机一部,估价为300元。
15、靖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靖价认字(2017)1号,证明因所涉物品为洋河白酒、榆树钱酒、津酒、电子狗、煎饼、被罩、戴尔笔记本、男士手包、皖酒坊酒,无实物,有些物品具体型号不详,无法出具评估报告。
16、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2月3日江源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提审张某某,张某某检举在逃人员张某某1,2017年2月4日江源区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1抓获。
17、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0年1月28日,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18、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三份、假释人员通知书一份、假释证明书一份、执行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服刑期间减刑2次,减刑2年,2016年7月29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9年9月6日止。
19、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3年)浑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白山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明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5月5日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浑江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5月22日释放。
20、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14日其报案称,昨晚其将白色雷克萨斯570越野车停放在靖宇县一米阳光宾馆门前,副驾驶位置的门玻璃被砸,车内物品有十串小叶紫檀手串、三盒涞水核桃、四盒葫芦形挂件、三盒手球被盗走,价值12000元。
21、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3日晚11时,其将金色速腾轿车(车牌照吉A9BK83)停在一米阳光宾馆门口,第二天早发现车被砸了,车内丢失了黄色钱包与100元现金。
2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3日晚,其将三菱欧蓝德车(车牌照吉KD892)停放在鼎盛酒店后西面,第二天发现车玻璃被砸了,后备箱拉的物品被盗,丢失10袋2斤装木耳、2箱大煎饼、特产大礼包2袋、刺五加茶两兜4盒。
2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明216年12月27日21时许,其将猎豹汽车(车牌照辽KF7233)停放在抚松镇枫林宾馆门口,第二天上午10时许,发现车内笔记本电脑、男士手包、一部手机被盗,价值10200元。
24、证人类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7日晚20时许,其将黑色奥迪A6L轿车(车牌照吉F50030)停放在抚松县人参博物馆对面的路边,第二天上午8时许,发现车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是开着的,放在车内仪表台上的红色汽车形状电子狗丢失。
2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7日晚22时许,其将白色宝来轿车(车牌照吉AF906F)停放在抚松镇人参博物馆对面久参堂店铺门口,第二天上午10时许,发现车内的60斤左右的红参片、两瓶洋河大曲酒、两瓶榆树钱白酒、10袋左右的刺五加茶叶被盗。
2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2日9点20分左右,其发现停放在好日子酒店门前的灰色速腾车(车牌照吉A0QT83)车把手钥匙扣掉了,车被人撬开了,丢了很多袋山货、一个打气泵、两瓶酒和一个毛巾礼盒。
27、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陈某是朋友,2016年12月份,陈某给其一部HTC智能手机。
2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与陈某处对象,陈某是2016年7月被假释出狱的,他有辆黑色帕沙特轿车,他和一个叫三驴子的人在2016年12月14日凌晨4点多钟到其家,拿了三、四盒葫芦,两、三袋木耳,一盒煎饼,五、六盒香皂,在2016年12月27号左右凌晨4点多钟,他和三驴子到其家,拎了一盒人参片。
29、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其与陈某是小学同学,陈某是在2016年7-8月被假释出狱的,2016年12月末,陈某送给其两个黄色礼品盒,每个盒里有两个黑色的锻炼手球。
30、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与张某某合谋,要在白山地区周边实施盗窃,为了便于实施,其购买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开锁工具等物品,2016年12月份,二人驾驶帕萨特轿车(悬挂假牌照)窜入靖宇县一米阳光宾馆前,其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一辆白色越野车右侧车玻璃砸碎,二人盗窃车内的手球3盒、把玩核桃3盒,小葫芦挂件4盒。将一辆黑色轿车副驾驶上的玻璃砸碎,盗窃车内1个钱包及100元现金。后二人驾车到靖宇县鼎盛酒店门前,将停放在酒店门前的一辆车的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煎饼2箱,木耳11袋、茶叶3盒,礼包2盒(礼包内有榛子、蘑菇、木耳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几天后,二人又在抚松县实施盗窃,其使用开锁工具先后对三辆汽车实施盗窃,从一辆黑色奥迪车上盗窃一个车模型的导航仪,从一辆白色宝来汽车上盗窃10多斤人参片,从一辆停放在宾馆门前的猎豹汽车上盗窃一个男士单肩包和一袋糖块。2017年1月2日凌晨3点多、二人又驾驶该车在白山市好日子酒店门前实施盗窃一辆轿车车内蘑菇五袋、气泵一个,蓝莓干15袋,毛巾礼盒,核桃6袋,松子5袋。
3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其伙同陈某驾驶车辆前往靖宇县实施盗窃,在靖宇县一个宾馆门前,陈某用扳手将一辆白色越野车右侧车窗玻璃碎了,盗窃了把玩核桃、葫芦、手球等财物,随后又开车在靖宇县一个大酒店门前,用同样的方法将一个黑色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盗窃后备箱4袋木耳、礼品包,二人将偷来刺五加茶、文玩核桃、小葫芦和手球分了。几天后,二人在抚松县实施盗窃车里物品,陈某用开锁的方法,在一个车内盗窃了10斤左右的人参片,在一辆三菱越野车里盗窃了一个包和一个编织袋,其没有在白山市实施盗窃。
3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出生于1972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70年9月26日,二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问题,经审查后认为;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某在白山市好日子酒店共同实施盗窃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陈某虽然指认是其与张某某共同实施此次盗窃行为。但被告人张某某又否认其实施了该起盗窃的行为。公诉机关所出示的影视资料又无法确定同陈某共同实施该起盗窃的人是张某某,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该起盗窃行为,证据之间存有瑕疵,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该起盗窃的犯罪事实不予确认。
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某在抚松县人参博物馆旁盗窃参片15斤,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问题:经查,失主李某某虽证实,其车内丢失红参片60斤左右。而二被告人证实,盗窃的人参片是10斤左右,人参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陈某没有供述人参片有送人或已被卖掉的情形。公安机关收缴的人参片是在二被告人的见证下进行的检斤,重量为4.5市斤。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某盗窃人参片15斤的数量不予确认,应认定人参片重量为4.5市斤。
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张某某在白山市火车站盗窃备用轮胎一个,价值人民币300元的问题:经查,根据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该起犯罪事实,只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物证,被告人张某某又否认参与该起盗窃的犯罪事实。该起犯罪事实又无失主报案及其他证据相佐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故对被告人陈某盗窃备用轮胎的犯罪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车内财物,被告人陈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7003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9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犯意是被告人陈某所提起,在盗窃过程中,陈某实施砸车玻璃、开车门锁的行为,起的是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共同实施盗窃财物,起的是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检举其他在逃人员,公安机关并将在逃人员抓获,系有立功表现。案件在侦查期间,二被告人所盗窃物品部分已被收缴,并返还失主。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法执行期限为2009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止;其于2012年10月30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13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9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陈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9月6日止;其实际服刑6年10个月零23天,未执行完毕刑罚为3年1个月零13天,应与前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劣迹。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刑更2080号裁定书。
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姜允国 审判员  赵洪伟 审判员  李志慧

书记员:张天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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