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吉林省四平市,户籍所在地四平市。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2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30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大勇,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全、杜殿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2月20日2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东方居小区用威胁手段抢劫出租车司机叶某某人民币7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2月21日中午,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三市场南门对面胡同内用威胁手段抢劫出租车司机董某某人民币24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2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二纬路安居为名小区,用威胁手段抢劫出租车司机徐某某人民币7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给予三被害人经济补偿,三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叶某某、董某某抢劫案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被害人徐某某抢劫案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
2、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20日3时许,七马路派出所接到110转警,叶某某开×××号出租车停在东方居E区幼儿园附近路上时,被乘车的男子两次夺走人民币90元。2016年2月22日9时10分,铁东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董某某报警称,其于2016年2月21日12时许开出租车拉着一戴口罩的男子到铁东区北一纬路北二纬三马路之间一胡同时,被该男子持刀抢劫人民币240元。2016年2月23日12时许,铁东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徐某某报警称,其于2016年2月22日2时许,驾驶×××号出租车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二纬路安居为民小区内被一名陌生男子抢走人民币300余元。2016年2月25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被抓获。林某某对抢劫三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林某某身份。
4、情况说明及辨认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曾将一张曹立秋的身份证交给被害人董某某,经被害人辨认徐某某对以曹立秋身份注册的微信头像进行辨认,该头像人员系对其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董某某、叶某某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辨认。
5、现场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6、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证明:经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7、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家属给予三被害人经济补偿,三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8、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他报案,2016年2月22日2时许,他开出租车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纬南二纬之间与四五马路之间一小区内时,被一25岁左右、身高1.75米左右、微瘦、持本地口音、上衣穿黑色棉服,深色裤子的男乘客以借钱的名义抢劫人民币300元。他看见这个人右手在右侧裤兜里放着,像拿着刀,他怕拿刀扎他,所以把钱都给了他。
9、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他报案,2016年2月21日12时许,他开出租车行驶至北一纬与北二纬三马路之间一个胡同内时,一戴口罩、25至26岁左右、身高1.7米左右、体态偏瘦、短发、大眼睛、持东北口音、双手手背有红色及蓝色纹身、上身穿黑白相间小方格短款小立领夹克的乘客用刀顶在他右侧腰上及语言相威胁,向他索要人民币240元。
10、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他打110报案了。2016年2月20日2时10分许,他开出租车行驶至东方居E区一幼儿园旁边路上时,被一身高1.7米左右、上身穿迷彩服棉袄、下身穿黑色裤子、长脸皮肤发黑,左手背虎口处有刺绣的男乘客抢走人民币90元。这个人抢钱时没有使用器械,但给别人打电话时说总揣刀,他看见这个人后裤兜很鼓。
1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他在前几天向三名出租车司机借钱了,每名司机借一次,共借三次,司机他不认识,借钱时没有使用工具。第一次是一天凌晨2时许,当出租车司机将车开到东方居小区里,他向司机借点钱,司机冷笑了一下,他感觉司机认为他不能还钱,司机查了50元钱交给他。他下车后感觉钱不够又回到车上让司机再拿点钱,司机又给了他20多元钱。他下车后,这名司机下车追他,他走到栅栏旁边想跳过去,但没能跳过去,就返了回来,司机看他回来了就开车走了。第二次是一天中午,他让出租车司机把车开到北三市场对过胡同里时,他向司机借钱,司机不愿意借,他就用手把住司机胳膊让司机借他钱,司机把240元钱交给了他。第三次是一天凌晨2时许,当他让出租车司机把车开到南三市场旁边胡同内时他向司机借钱,当时他感觉司机要打他,他就把右手放到右裤兜里,想让对方感觉他兜里有东西,然后司机就把71元钱交给了他。他身上有两处纹身,前胸口部有一处老虎型纹身,左手背大拇指和食指中间虎口处有辟邪的梵文型纹身。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抢劫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徐某某、董某某、叶某某的陈述印证吻合,并有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谅解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抢劫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对被害人予以补偿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宋红霞 审 判 员 宋 煜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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