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宋某某
吕明利(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公诉机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大杨树镇,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公安分局健康街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健康街。199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吕明利,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海拉尔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公安分局胜利街派出所,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农机小区。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看守所。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吕明利,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销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二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宋某某向多人多次贩毒,本院对以上指控中被告人供述和毒品买方陈述不相一致的部分不予采信和认定,贩卖克数以被告人宋某某第一次供述的2.5克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容留,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销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二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宋某某向多人多次贩毒,本院对以上指控中被告人供述和毒品买方陈述不相一致的部分不予采信和认定,贩卖克数以被告人宋某某第一次供述的2.5克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容留,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判长:刘旭
审判员:杭延生
审判员:程国岩
书记员: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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