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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赵拥军、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有梁,系本溪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
被告赵拥军,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永安,系辽宁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赵拥军、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有梁和被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永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拥军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2007年3月26日我与被告赵某某的儿子赵刚军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双方均系再婚,赵刚军与前妻有一儿子赵政泽于2004年死亡,被告赵拥军同赵刚军系兄弟关系。赵刚军母亲于2008年9月死亡,赵刚军于2008年12月23日死亡。2010年,本溪经济开发区征占赵刚军的1.5亩土地、赵政泽1.8亩土地及赵刚军父母房屋动迁,被告未按法律给付原告动迁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原告应继承赵刚军相应份额的财产,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应得的动迁补偿款108201元(附着物及宅基地205675元X3/24=25709元、赵刚军土地补偿款282480元/4/2=35310元、房屋动迁款72平方米X2300元X3/24=20700元、金淑贤土地补偿款70620元X3/24=8827元、赵政泽土地补偿款70620元/2/2=1765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某辩称:一、原告不仅不能继承赵刚军的遗产,反而应当偿还赵刚军为治病欠下的债务。我儿子赵刚军从1991年开始就患有狂躁性精神分裂症。到2008年去世时,先后住院6次最长一次长达4个月之久。2006年我孙子赵政泽又因骨癌去世。儿媳方明静不堪忍受又离婚不成而离家出走,把赵刚军丢给我们老两口照顾。在当时我单位处于倒闭状态多年不开资,生活极其困难,又先后借外债15万余元给赵刚军治病。2010年赵刚军承包土地征占补偿后,我用他的补偿款还外债不仅不够,现在仍然欠有外债。二、原告没有尽到对赵刚军的监护义务,不仅应当承担责任,还应当剥夺其继承权利。2007年3月,原告本来知道赵刚军患有精神病,但确与其登记结婚。然而婚后对赵刚军的生活和疾病不顾,整天打麻将,特别在赵刚军犯病期间,从不对赵刚军严加看护,导致赵刚军钻火车道被轧死。三、我现在患有严重的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特别是之前为给赵刚军治病欠了很多外债,现在即使用赵刚军占地补偿款偿还也不够,怎么还有钱分给原告。原告如果主张继承权,必须先还完赵刚军治病的外债再谈继承问题。另外,现在没等我死,儿子先死了。且不说我为儿子付出的心血,就是赵刚军有钱也应照顾我这样一个患病的父亲。综上,原告未对赵刚军尽监护义务,已丧失继承权。原告不能继承赵刚军遗产,还应偿还剩余外债。请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赵拥军辩称:弟弟赵刚军1991年患精神病至2008年去世,这些年父亲和我为了给他治病欠了很多外债。他儿子赵政泽又患骨癌去世,原弟媳方明静和父亲还有我花了不少钱,但终究没有治好他们的病。2006年赵刚军因为儿子去世精神病越加严重。原弟媳方明静无法与其生活又离婚不成回了娘家。剩下赵刚军一人完全靠父母照顾。但当时由于父亲单位倒闭多年不开资,家里十分困难。在艰难维持生活情况下,为给赵刚军治病全都是高利息跟别人借钱。母亲生前赵刚军不仅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反而依靠父母生活。到2008年母亲去世又都是我一个人处理丧事。原告和赵刚军从2007年3月结婚到2008年赵刚军死亡,仅仅一年半时间。原告与赵刚军婚后不是正常过日子,整天打麻将,对赵刚军生活不闻不问,完全依赖于父母,也正因为原告监护不到才使赵刚军钻火车被轧死。原告不仅没有对丈夫尽到监护义务,更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有什么资格提出要分母亲的房屋和土地补偿款。现在我父亲由于先后失去孙子、妻子和儿子,所以一股火得了脑血栓,瘫痪在床。每月吃药就得六百多元,既然原告承认自己是赵家人,要继承遗产,就有义务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请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赵刚军于200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前赵刚军患有躁狂性精神病,原告与赵刚军结婚时知道其患有精神病。从1991年2月、1993年5月、1994年7月、1996年6月、2008年2月、2008年3月、2008年4月赵刚军先后7次住本溪康宁医院治疗,前四次监护人是其父赵某某,后两次监护人是其兄赵拥军。2006年5月赵刚军之子赵政泽因骨癌死亡,其后事由赵拥军办理。2007年3月2日赵刚军与方明晶在本溪市溪湖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4月2日赵刚军最后住院其监护人是原告高某某。2008年9月赵刚军的母亲金淑贤死亡,2008年12月23日赵刚军在歪头山车站被火车轧死,原告取钱办理了善后事项。2010年石桥子开发区征占金淑贤、赵刚军、方明晶、赵正泽4.28亩土地,土地补偿费128400元、安置补偿费154080元、金淑贤房屋宅基地补偿费10560元、附着物补偿费195115元,共计488155元已被赵某某领取。坐落于本溪市溪湖区歪头山镇柳峪村1组金淑贤私有砖瓦房3间,建筑面积72平方米,已被政府征占,用楼房偿还原房屋面积,现楼房正在建设中。
另查,赵某某系本溪市溪湖燃料有限公司退休工人,该公司系困难企业,金淑贤生前多病体弱,是柳峪村低保户,借款人韩学斌(45000元)、万国秀(31000元)与被告赵某某系朋友关系,金洪生(35000元)、马柏青(38500元)与被告赵某某系亲属关系。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赵刚军病历、诊断书、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宅基地补偿安置协议,附着物补偿明细表、金淑贤的房票村房字第301468号,赵政泽殡葬收据、赵刚军婚姻记录表、死亡证明及殡葬收据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赵刚军生前系合法夫妻,赵刚军生前没有遗嘱和赠与协议,其遗产原告高某某和被告赵某某均有继承权,赵刚军遗产分别是其母金淑贤的份额和其子赵政泽的份额及自己的份额。金淑贤的遗产是土地及安置补偿款70620元(282480元/4),宅基地补偿款2112元(10560元/5),被告赵某某应继承48488元,赵刚军和赵拥军各继承12122元,原告高某某应继承赵刚军份额9091.5元。赵政泽的遗产是土地补偿款70620元,赵刚军和方明晶各继承35310元,原告高某某应继承26482.5元,赵某某应继承8827.5元。赵刚军遗产应为70620元,原告高某某和被告赵某某各继承35310元。附着物因原告与赵刚军未在金淑贤房屋居住,且原告是非农业户口,故附着物补偿款(院墙、仓房等建筑物),原告与赵刚军不占有份额,金淑贤的份额应为6564.2元,赵某某、赵刚军、赵拥军各继承2188元,其中原告高某某应继承份额为1094元。赵政泽遗产虽然赵刚军有份额,原告应予以继承,但原告高某某与赵政泽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原告高某某虽有继承份额,但应少分。关于房屋因征地动迁没有实际交付,本院暂不予分割,待得到该动迁房屋的所有权后可另行主张权利。虽然原告高某某有继承权,但与赵刚军生活时间短,其主要监护责任均由二被告履行,赵刚军的死亡与原告的监护不力有直接因果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给付25000元为宜。被告赵拥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依法缺席判决。视本案具体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高某某遗产二万五千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一千八百五十元,被告赵某某承担六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兆军
人民陪审员 钱神海
人民陪审员 韩明宇

书记员: 张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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