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内蒙古多伦县,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多伦县诺尔镇东仓大街**号。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8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无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长古城乡大庄子村六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5日临时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2018年3月9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红旗镇红光村六屯。因本案于2017年12月6日临时羁押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2017年12月13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被告人于占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小学文化,个体,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0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址:内蒙古多伦县。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被告人姜某某、姜某某、郑强犯盗窃罪、被告人于占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姜某某、郑强、于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7年9月初,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合伙购买一辆车牌号为×××的报废面包车,购车后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刘向文(另案处理)商量一起盗窃电缆线。2017年9月初的一天夜间,三人开车到多伦县煤化工西墙外的世腾化工公司院外,将面包车停在院外的林地内,三人步行到世腾化工公司,盗窃了该公司存放在此的部分电缆线,行窃后将电缆线装到面包车内拉至三人所租住房子处。次日晚上三人又开车到之前盗窃电缆的地方以同样手段又盗窃部分电缆线,两次盗窃ZRC-YJV22-10-3*185㎜2型号电缆线40余米、ZR-YJV-8.710-3*70㎜2型号电缆线60余米(总价值24829.8元),后三人将盗窃的电缆线扒皮后卖给被告人于占军所经营的”花园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一万余元被三人平分。
2、2017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在多伦县善因寺西侧路口处发现路边一根电线杆下面布置着电缆线,当晚姜某某驾驶面包车到该电线杆处,用随车携带的钢锯将河南宝鼎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在电线杆下面的15米ZC-Y3V22-3*35㎜2电缆线盗走(价值4125元),回家后将电缆线皮扒掉,将铜线卖给被告人于占军经营的废品收购发展,得赃款700余元被其挥霍。
3、2017年10月20日之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向文驾驶面包车到多伦县政府广场东侧大桥处,用事先准备的液压剪将河南宝鼎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在大桥两侧的342米ZR-YJV22-4*35+1*16㎜2路灯电缆线盗走(总价值25821元),行窃后二人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被告人于占军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一万余元,被二人平分,刘向文得赃款后逃离多伦县。
4、2017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发现多伦县南环岛处的电线杆上面挂着电缆线,电缆线没有接电,便找到被告人郑强,和郑强商议一起盗窃电缆线一事,郑强表示同意。11月初的一天夜里,姜某某驾驶面包车拉着郑强来到我县南环岛处,将南环岛西侧和北侧靠路边的两个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剪断后装上面包车拉走,连夜将盗窃的电缆线卖到被告人于占军所开的废品收购站,第二天二人又将西环靠山西会馆路边的两根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剪断后装在面包车上盗走,后将盗窃的电缆线卖到于占军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两次盗窃ZR-YJV22-8.715-3*300㎜2电缆线共计44米(价值22373.12元),所得赃款一万余元被二人平分后挥霍。
5、2017年11月16日夜间,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面包车到多伦县三中对面,用事先准备的液压剪将河南宝鼎建设有限公司在三中对面的两处电线杆下面布置的30米ZC-Y3V22-3*35㎜2电缆线盗走(价值8250元),行窃后姜某某将所盗电缆线拉至多伦县东仓大街90号自己租住房处,藏匿于煤房内,破案后被盗电缆线被全部收缴。
综上,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财物,总价值85398.92元,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被告人姜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4829.8元,被告人郑强伙同被告人姜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2373.12元。
被告人于占军明知被告人姜某某等人所变卖的电缆线为犯罪所得,为了获取利益多次予以收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多伦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9月13日16时许,多伦县煤化工世腾化工有限公司职工金光辉报案称:其单位放在办公楼西侧围墙处的640余米电缆线丢失,价值137000余元。2017年10月23日18时许,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蔡大伟报案称:其公司布置在多伦县滦河大桥西侧的路灯电缆被盗,被盗电缆600余米,价值40000余元。2017年11月9日9时许,多伦县供电局电力设备安装公司职工李智全报案称:其公司安装在多伦县老城路边高压杆塔上面的电缆线被盗,丢失电缆线44米,价值22000余元。2017年11月18日,我局破获姜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经讯问,被告人姜某某交代了其在多伦县煤化工、多伦县南环岛、多伦县广场东侧大桥和街边盗窃的电缆线变卖于多伦县诺尔东苑小区北侧的废品收购站。我局于2017年11月20日将废品收购站的负责人于占军传唤到案接受讯问,经讯问,于占军交代了明知道所收电缆线是赃物,还予以收购的犯罪事实。
2、多伦县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我局刑警大队于2017年11月18日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归案。在抓获过程中,姜某某没有拒捕、自残、反抗等行为。我局于11月20日将被告人于占军抓获归案,在抓获过程中,被告人于占军没有反抗、自残等行为。
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2月6日围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线报称涉嫌盗窃的网上逃犯郑强可能藏匿于围场镇顺兴旅馆。侦查员到顺兴旅馆将郑强成功抓获。经讯问,郑强对在内蒙古多伦县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说明,证实郑强,男,汉族,出生日期1994年3月19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红旗镇红光村六屯。2017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案被羁押,于2017年12月13日被内蒙古多伦县警方接走。
5、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抓获记录,证实2018年3月5日11时05分许,高碑店市陈各庄警务站卡口,对进站人员进行检查时,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发现一名网上在逃人员。姓名姜某某,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长古城乡大庄子村六区1号。陈各庄警务站站长对其暂扣,在13时20分移交至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
6、高碑店市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某某因盗窃于2018年3月5日由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抓获后转高碑店市看守所羁押。于2018年3月9日由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公安局民警解走转多伦县公安局监管大队羁押。
7、多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被盗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姜某某等人盗窃一案的案发现场及现场概貌。
8、多伦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多伦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18日在被告人姜某某租住的东仓路90号平房内依法搜查出型号为ZC-YJV22-8.715-3×300㎜2的黑色电缆线30米;型号为3×35的电缆线30米;夹钳2把;车牌号为×××号银灰色面包车一辆,并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多伦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27日将扣押的电缆线发还给姜广。
9、多伦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被告人姜某某指认其微信中与废品收购站于某的转账记录照片、于某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证实被告人于占军儿子于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姜某某10000元。
10、多伦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1月18日,经辨认人姜某某仔细辨认,其指出照片中5号男子就是和姜某某一起盗窃电缆线的郑强。2017年11月20日,经辨认人姜某某仔细辨认,其指出照片中7号男子(被告人于占军)就是收购姜某某盗窃的电缆线的人。2017年11月24日,经辨认人姜某某仔细辨认,其指出照片中3号男子(被告人姜某某)就是和姜某某一起盗窃电缆线的人。2017年11月28日,经辨认人姜某某仔细辨认,照片中3号男子(刘向文)就是和姜某某一起盗窃电缆线叫刘四的人。2017年12月13日,经辨认人郑强仔细辨认,其指出4号照片中男子(被告人于占军)就是收购郑强盗窃的电缆线的人。2018年1月25日,经辨认人于占军仔细辨认,其指出10号照片中男子(被告人姜某某)就是到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卖电缆线的人。2018年3月10日,经辨认人姜某某仔细辨认,其指出3号照片中男子(刘向文)就是和其一起在多伦县盗窃电缆线自称叫”四”的人。
11、多伦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实2017年12月8日,在多伦县看守所审讯室,经被告人姜某某两次仔细辨认,其先后指出4号方位和3号方位的夹钳就是其盗窃电缆线时使用的夹钳。
12、多伦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认定标的(8种电缆型号的电缆线)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陆佰玖拾贰元玖角柒分整(219692.97元)。
13、交条,证实2018年2月2日,赵景峰交到多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占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收赃退赔款30000元。
14、多伦世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证实多伦世腾化工有限公司丢失电缆线的型号及单价。
15、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伦分公司证明、发货清单,证实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伦分公司丢失电缆线型号、单价。另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
16、报案人金光辉的陈述,证实金光辉是多伦世腾化工有限公司的职工。2017年8月份,公司将电缆线挪到了办公楼西侧的围墙旁边,放到那后一直没有用过,今天要用才发现不见了。丢失的电缆线都是铜芯的,有5*10平方的185米,3*240+1*120平方的115米,3*70+1*35平方的100米,3*70平方的186米和3*185平方的62米,一共是648米左右,总价值137400余元。
17、报案人蔡大伟的陈述,证实蔡大伟是其公司在多伦县路灯改造项目经理。半个月以前,其公司将滦河大桥两边的路灯电缆线都穿好了,昨天路过滦河大桥的时候发现电缆线被盗了。丢失的电缆线都是铜芯的,黑色外皮。是百汇牌4*35+1*16的低压国际电缆,购买时一米75.5元,一共600米左右,总价值4万余元。今年九月初蔡大伟公司安装在多伦县善因寺西边路口处的电缆线还有工业大街一处、久缘小区东侧路口处、职业学院西南角十字路口东南处电缆线也丢过,都是3*35高压国际电缆线,一共丢了60米左右,总价值16500余元。另证实,2017年11月16日凌晨3点10分,公司巡逻员巡逻到位于多伦林业宾馆和三中对面的高压电线杆时,发现上面的电缆线被剪断了。林业宾馆那里被盗15米,三中对面也是15米,共计30米。都是3*35高压国际电缆线,购买时价格300元一米,总价值9000元。
18、报案人李智全的陈述,证实李智全是多伦县供电局职工。2017年11月9日上午巡查时发现三个高压杆塔的电缆线被盗了,一共是44米。包括多伦县南头转盘北侧路边高压杆塔上的电缆线16米,转盘北角东环路南口路西的杆塔上的电缆线15米,山西会馆西口南侧路边杆塔的电缆线13米,在转盘北侧杆塔还丢了一个套电缆用的钢质保护管。被盗的电缆线都是一个型号的高压电缆,规格型号是ZC-YJV22-8.715-3×300㎜2,总价值大约22000元。
19、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及其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7年8月底姜某某从北京回到了多伦县。回来之前一起干活的老姜(姜某某)和刘四(刘向文)让姜某某回家后看看有没有可以偷的电缆线。回到家后没几天姜某某和刘向文就带着夹钳来到了多伦县。姜某某先租了一处平房,房租钱是姜某某和刘向文付的。租好房子后姜某某三人又在东环的一个修车店买了一辆面包车。之后的一天凌晨,三人开着面包车到了煤化工西边的一个院子外,老姜和刘四跳进院子偷了一些电缆线就出来了,之后三人开车将电缆线拉回了租住的房子里面,第二天姜某某三人开始扒电缆线的外皮,扒了两天发现没有多少铜,于是三人商量再去偷点一起卖。当天晚上三人开车又到了煤化工西侧的那家院子,老姜和刘四从院子里面往外拽,姜某某在外面往一起盘,之后将电缆线拉回租住的房子里,扒皮之后又过了几天将这些扒好的铜卖给一家废品收购站。盗窃的电缆线有细的也有粗的,外面都是黑色胶皮的,细的直径有三厘米,粗的直径有五、六厘米,里面都是铜芯的,扒好了纯铜就有五、六百斤,卖了一万多元。收购站老板当时没那么多钱,把零头先给了,剩下的一万元就老板的儿子用手机转给姜某某的。拿上钱后老姜和刘四就回北京了。他俩走了后姜某某上街看见善因寺西边的一个电线杆下面盘着一盘电缆线。2017年9月8日或者9日的凌晨,姜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到了那,用钢锯把盘在地上的电缆线锯断了,外面也是黑色胶皮的,直径有五、六公分,里面是三股铜芯的电线,将这些电缆线拉回了自己的住处,扒完皮后就卖到了废品收购站,卖了七百多元。2017年10月份,刘四又来到了多伦县,姜某某和刘四骑着电动三轮车转了两天发现政府广场东边的大桥上有电缆线。一天夜里十一点多,姜某某和刘四驾驶面包车到了政府东边的大桥上,停好车后二人将桥南侧护栏上面铁管子里的电缆线抽出来,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把电缆线截断了装到车上,之后又将桥北侧的电缆线抽出来、截断后装在车上,二人拉回城里卖给了之前卖铜的废品收购站,这次卖了一万一千多元,二人平分了这些钱,之后刘四回了北京,把面包车留给了姜某某。之后姜某某上街转悠发现多伦县南环岛两边的电线杆上面有没接电的电缆线,往回走的路上发现山西会馆路边的电线杆上有没接电的电缆线,怕自己弄不动姜某某便打电话给郑强,郑强同意一起偷电缆线。2017年11月6、7号的夜里,姜某某和郑强到了南环岛,将面包车停好后郑强爬上电线杆用准备好的工具将电缆线的铁丝剪断,二人再用液压剪把电缆线剪断,装上车后回到城里将电缆线卖了。当天夜里姜某某和郑强又去了南环岛,二人用同样的方法盗窃了南环岛北边和山西会馆旁边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将这些电缆线卖给了之前的废品收购站,郑强拿上钱后就回东北老家了。2017年11月16日凌晨,姜某某驾驶面包车到了多伦县三中对面的路边,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电缆线剪断装在车上,联系之前的废品收购站,说不敢收了,又联系了好几家没人敢收,姜某某将电缆线拉回了家卸在了煤房里面,之后被民警抓获。
20、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9月份,姜某某给姜某某打电话让其来多伦县捡土豆,姜某某来到多伦县住在了姜某某家。第二天姜某某领回来一个叫”四”(刘向文)的人,之后姜某某领着二人在其住处的不远处租了一处平房。第二天姜某某向姜某某拿了一千多元和”四”一起去了一个修车店花了两千多元买了一辆面包车。当天晚上,姜某某提议到多伦县东边一个厂子盗窃电缆线,姜某某和”四”都同意。当天夜间十点多钟,”四”开着面包车三人一起来到了姜某某说的那个厂子,三人停好车后步行到一个大院子处,姜某某和”四”跳进院子将电缆线用夹钳剪断了递给在外面的姜某某,弄了两个多小时,三人把剪好的电缆线装到面包车上,拉回之前租的平房里面。三人开始扒电缆线的外皮,扒完后三人将电缆线外皮装到面包车上,他俩不知道将外皮扔哪了。第二天晚上九点多钟,三人开车又到了之前偷电缆线的地方,用同样的方法盗窃了部分电缆线并拉回了租住的地方,这次没有扒电缆线外皮。睡到早上的时候姜某某和”四”就去卖扒好的铜和电缆线,回来后姜某某给了姜某某6700元,包括之前借的一千多元。给完钱后姜某某称其妻子住院看病没钱,又向姜某某借了3000元,姜某某拿上剩下的钱去了北京,之后没有和他俩联系过。
21、被告人郑强的供述,证实2017年11月初的时候,郑强在多伦县干完了活住到姜某某家,姜某某让郑强一起去偷电缆线,郑强一开始没有同意,后来就同意了。一天晚上十二点多,姜某某带着工具开着面包车拉着郑强到了多伦县南头出城的地方,停好车后二人步行到转盘西边路口处的一根电线杆处,郑强爬上了电线杆用钳子把铁丝剪断,姜某某把车开过来停在电缆线旁边,二人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将电缆线的根部剪断,然后把电缆线截断装到面包车上,之后回到了姜某某家,等到天快亮的时候二人骑着电动三轮车将电缆线卖到了一个废品收购站。隔了四五天后的一个晚上,姜某某开着面包车拉着郑强又到了南头出城的转盘处,二人用同样的方法盗窃了一根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偷完这处后姜某某开车拉着郑强从转盘处往西走,到了一处平房旁边路边的一根电线杆处,二人又用同样的方法将电缆线截断后装在面包车上,之后回到了姜某某的住处。等到天快亮的时候将电缆线卖到了之前的那家废品收购站,按一斤铜19元钱的价格卖的,卖的时候没有去皮,郑强两次共分了5200元钱,之后郑强离开了多伦县,后在围场县被警察抓获。
22、被告人于占军的供述,证实于占军在多伦县诺尔东苑小区北边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名字叫”花园废品收购站”。大约一个月之前的凌晨5点多钟,于占军在院子里干活,来了一辆面包车,一个40多岁的男人下了车问要铜不,于占军称要。这个男的就从车上拿下来很多电缆,都是截断的,外皮是黑色的,里面是成股的铜线。当时于占军问电缆线是哪里来的,对方说是废料,于占军看了后觉得不像是废料,电缆外皮挺新的,应该不是正道来的,当时没多想就收了。过了称后,大约是二百多斤,这些电缆线有皮,当时好像是按每斤减一半的皮重,按一百多斤的铜算的,于占军给了这个人二、三元钱。另外一次是一天早上五、六点钟,这个男的开着面包车去了于占军家,当时也是两个人,另一个人下没下车没有注意,始终是个子不高的那个男的卖的。于占军当时啥也没问就让他们过称,他们把电缆线卸下来过了称,当时这些电缆一共是一万多元。家里没有那么多现金,于占军去银行取钱没取出来。十点多钟的时候这个男的来家里拿钱,于占军儿子于某来到了废品收购站,于占军称欠这个人的货款,后来于某用手机把钱转给了这个人。这些电缆线于占军卖给了外地来收货的人。
2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姜某某是姜某的父亲。两个星期之前姜某放假回家后,姜某某买了一辆面包车。11月15号晚上9点钟左右的时候,姜某某说晚上12点钟要出去弄点铁,姜某就睡觉去了。第二天姜某某说要把弄到的铁卖了。当天放学回家吃完饭后,姜某某让姜某拿着手电筒在门口等他,他就去开车了。等姜某某开过来车要打开后备箱的时候,南房出来一个人倒水,等这个人进去后姜某某把后备箱打开,从车上卸下来两盘像水管子的东西,都放到了自己家的煤房里面。等今天警察来了,姜某才知道其父亲卸的东西是电缆线。姜某母亲生病了,其父亲姜某某往家里卸电缆线的事情其母亲不知道。
24、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于某是于占军的儿子。2017年9月25日于某从微信上给一个微信名叫实实在在的人转过一万元钱。那天中午于某去了于占军的废品收购站,于占军当时给一个人结账,手里没有太多现金,就让于某给这个人转了一万元钱。
25、被告人姜某某、姜某某、郑强、于占军的身份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姜某某、郑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姜某某盗窃财物总价值85398.9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姜某某盗窃财物价值24829.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郑强盗窃财物价值22373.1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姜某某、姜某某、郑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于占军明知姜某某等人所变卖的电缆线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姜某某、姜某某、郑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姜某某、郑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于占军退赔了销赃款30000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于占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姜某某、姜某某、郑强共计退赔受害人多伦世腾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伦分公司、多伦县供电局被盗电缆线损失55398.92元。
六、作案工具车牌号为×××号银灰色面包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薛姣
审判员 傅智君
审判员 孙志明
书记员: 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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