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18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平,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周国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晶、人民陪审员阿拉木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平出庭为被告人吴某辩护,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吴某担任库热格太嘎查嘎查达期间,在未经嘎查村民大会通过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擅自挪用嘎查资金供他人使用、挪用嘎查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侵占嘎查集体资金。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吴某私自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借走人民币2万元,2015年9月15日吴某将2万元借给金某使用,后吴某于2016年1月22日归还。
2、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人民币17万元,用于为金某结算承揽的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中立水泥板墙的资金投入。金某于2016年1月19日归还人民币9085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还。
3、2015年9月18日、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三次借给杨某1,分别计人民币4万元、6万元、15万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用于杨某1承揽的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中安装网络监控及广播系统的资金投入。杨某1于2016年1月20日归还人民币25万元。
4、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两次借给田某,分别计人民币5万元、3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用于田某承揽的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中的土方填运、清理垃圾、墙体修缮等工程的资金投入。田某于2016年4月16日归还现金人民币8万元。
5、2015年8月26日、2015年8月29日、2015年9月15日、2015年11月23日、2015年9月18日、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分六次借给王献有及王献有的妻子孙某,分别计人民币7万元、1万元、2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人民币28万元。用于王献有承揽的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中制作铁大门和垃圾箱的资金投入。王献有于2016年1月20日归还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于2016年4月15日归还现金18万元。
6、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人民币3万元借给李某1,用于李某1承揽的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中粉刷墙体的资金投入。李某1于2016年4月16日归还现金人民币3万元。
7、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人民币5万元借给夏某,用于结算夏某承揽的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中垒院墙的资金投入。夏某于2016年1月20日归还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6年4月17日归还现金人民币3万元。
8、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人民币20万元借给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居民张某1,用于张某1承揽的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中粉刷墙体及修缮、翻建牛棚的资金投入,该笔资金至今未还。
9、2015年9月18日、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分两次借给马德海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用于马德海承揽的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中清运土方的资金投入。马德海于2016年2月1日归还现金人民币2万元。
10、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人民币1万元借给包某1,用于包某1修自己的捷达车。包某1于2016年4月16日归还现金人民币1万元。
11、2015年9月21日、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分两次借给陈某1各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用于陈某1承揽的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中清运土方的资金投入。陈某1于2016年2月1日归还现金人民币4万元。
12、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2万元借给包某2,用于包某2承揽的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中清运土方的资金投入。包某2于2016年4月15日归还现金人民币2万元。
13、2015年9月26日、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分别两次借给高某1,分别计人民币2万元、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用于高某1承揽的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中清运土方的资金投入。高某1于2016年2月1日归还现金人民币3万元。
14、2015年10月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与海拉尔寅辉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从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中支付聘请费用人民币3万元。
15、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借给景祥奶牛专业合作社1万元,用于奶站挤奶工资和日常支出,该笔款项至今未还。
16、因两河圣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将施工产生淤泥倾倒在宝日希勒镇库热格太嘎查的辖区内(嘎查集体的土地),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2月10日、12月11日,二次带领嘎查村民杨某2、陈某1、刘波涛、吴兴虎等十多人开车到两河圣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找负责人所要补偿款,该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给吴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吴某签写人民币1万元收条后,并加盖库热格太嘎查委员会的公章。回到嘎查后,吴某没有用该补偿款清理淤泥,而是让张某2将此款分给了参与所要补偿款的除吴某以外的嘎查村民。
17、2016年1月,被告人吴某为让嘎查村民高某1妻子韩某报高某1在十个全覆盖工程中拉土、拉垃圾的工程款为人民币41700元的所谓"干活"明细,吴某在该明细上盖名章并同意拨付。此笔款项由韩某到会计杨某3处先行领取,协商后高某1分得了人民币21700元,李某3分得人民币20000元。
18、2016年1月被告人吴某私自决定,以油料补助的名义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给付该嘎查委员李某2人民币12600元、和某7200元。时隔不久,其他嘎查委员知情后亦找到吴某索要油料补助。情况被动之下,吴某于2016年1月25日组织召开嘎查两委会议并研究决定(未召开村民大会)给9名两委会成员及会计杨某3和信息员陈某2发放油料补助(其中嘎查书记巴拉放弃领取)共计人民币74700元,其中吴某领取油料补助人民币11700元。
19、2016年3月,被告人吴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即将调阅库热格太嘎查账目这一情况后,惟恐其财务支出款项存有问题被发现,遂给杨卫东(嘎查会计杨某3的哥哥)打电话称嘎查账面上有7000多元对不上账,让杨某3谎称2015年在库热格太嘎查承揽过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由杨卫东自己编造用以平账,杨卫东答应后编造了一个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计人民币7540元的干活明细,吴某盖上自己的名章,并在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支出明细表上签了杨卫东(非杨卫东亲笔书写)的名字,其后吴某将上述虚假材料入账平账。
一、认定上述事实的由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据有:
(一)、公诉机关为指控中第1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收据一份,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6年1月22日归还2万元,事由未收回借款。
2、借条一份,证实2015年9月15日王献有向吴某借款2万元,用于给村里做大门用。
(二)、公诉机关为指控第2起事实的而提供的证据有:
1、借条、收据,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9月18日将嘎查集体资金12万元借给金某,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8月21日将嘎查集体资金5万元借给金某。金某于2016年1月19日将90850元归还嘎查。
2、证人金某证言、证明一份,证实金某给嘎查做十个全覆盖工程,村里支付给其工程款17万元,其打的是借条,吴某只是经手人,借款日期是2015年8、9月份,其手中有库热格太嘎查出的证明。证明系库热格太嘎查出具的证明当时与金某约定"先施工,待工程结束后,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全款。因当时换届选举期间,公章当时让政府纪委保管,无法盖章取款拨付,现帐户已开通,请给予付清全部款项。"有张某3、李某2、和某、多某签字。
(三)、公诉机关为指控第3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借条、收据、记账凭证,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0月16日将嘎查集体资金6万元借给杨某1,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9月18日将嘎查集体资金4万元借给杨某1,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0月23日将嘎查集体资金15万元借给杨某1。2016年1月20日杨某1将25万元归还嘎查。
2、证人杨某1证言,杨某1系杨某2的儿子,证实呼伦贝尔市宸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在2015年10月份左右在库热格太嘎查干过监控和嘎查的广播喇叭的活,是其父亲杨某2给联系的,工程总造价676,485.00元,2015年10月份签的合同,当时是和书记巴拉、村长吴某谈的工程造价,工程经过了招投标。其间向村长吴某要的预付款25万元,打的借条,分别是2015年9月18日借了4万元,10月16日借了6万元,10月23日借了15万元。2016年1月20日全部还完了。旗财政给拨付了三十多万元。上税交了2万多元。
(四)、公诉机关为指控第4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借条、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9月18日将嘎查集体资金3万元借给田某、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8月28日将嘎查集体资金5万元借给田某。田某于2016年4月16日归还现金人民币8万元。
2、证人田某证言,证实田某挂靠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2015年8月份通过一个姓周的朋友,给陈巴尔虎旗库热格太嘎查干的水泥板院墙,和村长吴某谈的价钱,工程总造价是65万元,其余的是嘎查拉土方,钱走的田某公司的账。田某自己筹的投入有三十多万元,从库热格太嘎查借了8万块(一次是2015年8月借的5万元,一次是2015年10月借的3万元)投入到工程中,挣了十多万块钱。借钱时是村长吴某同意的。财政2016年1月拨款了,拨了97.5万元,其中有库热格太嘎查的65万元,65万元杨某3拿走了开了个收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2238826.50元人民币的合同不是田某的,合同不是田某签的字,田某不知道是谁的合同。
(五)、公诉机关为指控第5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借条、记账凭证、收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8月26日将嘎查集体资金7万元借给王献有、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8月29日将嘎查集体资金1万元借给王献有、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9月15日将嘎查集体资金2万元借给王献有、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1月23日将嘎查集体资金8万元借给王献有、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9月18日将嘎查集体资金5万元借给孙某、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0月9日将嘎查集体资金5万元借给孙某。2016年4月15日王献有归还现金18万元。2016年1月20日孙某归还嘎查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证人王献有证言,王献有系陈巴尔虎旗库热格太嘎查村民,证实2015年8月,王献有以陈巴尔虎旗振兴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挂靠)和库热格太嘎查(2015年10月签的合同)在嘎查干做大门工程,口头约定嘎查付工程款的三分之一,后在干工程中,分几次找吴某,吴某同意借了28万元。2015年12月或者2016年1月还了10万元,还有18万元未还。当时谈的是做大门一沿长米360元,到后期才定的做多少米,总共做3300米,工程造价1246625.00元。王献有挂靠陈巴尔虎旗振兴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宝玉),给公司挂靠费,付工程货款的1%,工程都是王献有雇人干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吴某和宝玉签的。2015年还用王献有同学李宝俊的汽车翻斗拉过一天土方,开了3800多元。当时干工程是和吴某、张某3谈的,是口头协议。
3、证人孙某证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孙某与王献有系夫妻关系,证实孙某向嘎查分二次借款共10万元,用于做大门用了。
(六)、公诉机关为指控第6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借条、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9月18日将嘎查集体资金3万元借给李某1,李某1于2016年4月16日归还现金人民币3万元。
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李某1是以海拉尔冠祥有限公司的名义在2015年8月份和书记张某3、村长吴某签的外墙粉刷合同,在干工程当中,2015年9月18日,嘎查给李某1借了三万块钱,是李某1找吴某借的。
(七)、公诉机关为指控第7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记账凭证、借条、收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1月30日将嘎查集体资金5万元借给夏某,2016年1月20日夏某归还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6年4月17日归还现金人民币3万元。
2、证人夏某证言,证实2015年夏某以大庆建筑安装公司名义给库热格太嘎查干垒院墙的工程,在干工程当中,2015年11月30日村长吴某同意借给夏某2万元,夏某已经还给嘎查了。夏某在2015年没有参加过村民大会,所承包的工程是2015年7月10日完工的,2015年11月30日借的5万元。
(八)、公诉机关为指控第8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借条,证实被告人吴某2015年8月4日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20万元借给张某1。
2、证人多某证言,证实库热格太嘎查借给张某120万元是因为当时张某1家挺困难,媳妇有病透析,当时上面领导十个全覆盖催的紧,张某1当时资金紧缺,借高利贷干活,多某就建议嘎查先借给张某1一部分工程款,被告人吴某同意了。库热格太嘎查两委成员发油料补贴和电话补贴多某不知道。被告人吴某曾说雇律师要花5万多块钱,多某说旗里雇律师也没花这么多钱,后来怎么雇的律师,多少钱雇的多某都不知道。库热格太嘎查做大门的事,是吴某做村大门的合同签完后才向镇里汇报,镇里请示旗里后没同意。同时证实旗委或镇政府没有文件或者口头通知嘎查支付工程款。
3、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5年7、8月份,张喜双在库热格太嘎查干工程,垒砖墙,刷墙、盖牛圈和一些零活。当时找的嘎查书记张某3,跟张某3谈的价钱,垒一平米砖墙是385元,垒了1300多米,刚开始谈的是年底一块给钱,后来变成532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2015年10月1日签的,合同是吴某和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法人李慧杰签的,张某1找开宇公司就是因为张某1没有资质,开宇公司有资质,张某1干工程后,工程款打到他们公司账户上,张某1再从他们公司取钱,张某1给公司工程货款的1%挂靠费。工程款总共1,377,637.00元,旗财政拨了68万元,上税4万元,2015年8月4日向库热格太嘎查借钱20万元,吴某同意借的,没有利息,工程是2015年11月份完工的。一开始干活时没让找挂靠公司,后来才让找的挂靠公司,大概是2015年11月份挂靠的,挂靠公司是为了结账,没有资质的公司不给拨钱。2015年盖了四个牛棚,有张亚军的,张代夫家的,和某父亲家,还有一个村部前院,张代夫家和村部前院的牛棚是张某3让盖的,后来吴某当上村长以后,让其盖的张亚军家及和某父亲家的牛棚。张亚军家的大概200平,工程款是16万元,吴某开始说盖,后来又说村里不同意,让其先别盖了,后来吴某又让盖了。盖牛棚的价格是走招投标做的每平米800元钱。
(九)、公诉机关为指控第9起事实的而提供的证据有:
1、借条、收据,2015年9月18日、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某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分两次借给马德海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马德海于2016年2月1日归还嘎查现金人民币2万元。
2、证人马某证言,马某别名马德海,妻子叫仲海威,证实2015年马某向嘎查借过钱,借过四次,共借了三万四千元,一次四千,剩下三次都是一万。借的钱给嘎查干活时,给装载机(铲车)加油,给马某家商店"便民超市"上货用了。2016年将这些钱还给嘎查了。2015年给嘎查干活,连商店和铲车共挣了五万多块钱,铲车挣了三万多块钱,马某去杨某3处领的钱,在表上签的字,领的现金,干活明细还有商店的明细都给杨某3了。没领过其他的钱。
(十)、公诉机关为指控第10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借条、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某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人民币1万元借给包某1,包某1于2016年4月16日归还现金人民币1万元。
2、证人包某1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吴某口头协议雇包某1当嘎查司机,按跑一趟多少钱算,车是包某1的,一个月一开工钱。2015年11月11日其向嘎查借了一万块钱,用于修理蒙Evl800捷达车了。借的钱2016年4月10日左右还了,钱打到嘎查账户上了。
(十一)、公诉机关为指控第11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借条、收据,2015年9月21日、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吴某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分两次借给陈某1各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陈某1于2016年2月1日归还现金人民币4万元。
2、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陈某1不知道嘎查开两委会给油补和电话费补贴的事。没开过村民大会。2015年因两河圣山管委会把河里的淤泥倒在嘎查土地上,其和吴某、张某3、高某2、包大胖向两河圣山管委会要了一万元钱,其分得了460元。2015年9月21日陈增源在十个全覆盖中两个大翻斗车干活时向嘎查借了二万元,借钱时是陈某1签的字,2016年1月份时把借的钱扣了,陈某1还领了三万多块钱。
(十二)、公诉机关为指控第12起事实的而提供的证据有:
1、借条、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吴某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2万元借给包某2,包某2于2016年4月15日归还现金人民币2万元。
2、证人包某2证言,证实包某2在2015年11月3日向嘎查借款二万元,2016年1月向嘎查借款一万元。第一次借的钱买柴油和修车(自家铲车),第二次借款也是买柴油,还有自己家一些生活费。2016年4月还的,是吴某给一个卡号,钱打在那个卡号里还的;2015年9月份包某2被雇给嘎查打扫卫生,整个屯子里的每个月生活垃圾,工资每月1万元,年底一起开的,开了六万多块钱,领钱就是村长签字,其去会计杨某3那领的。没有工资表,包某2有个明细,和嘎查对账,对上就领钱。干完搞卫生的活,镇里、嘎查领导还让其干别的活,也开支,每小时150元,2015年领了二万多块钱,加上工资四万,总共给了六万多块钱。
(十三)、公诉机关为指控第13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借条、收据,证实2015年9月26日、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某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分别两次借给高某1,分别计人民币2万元、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高某1于2016年2月1日归还现金人民币3万元。
(十四)、公诉机关为指控第14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发票三张、呼伦贝尔市律师协会证明、门丽辉律师职业证复印件,证实门丽辉具有律师职业资格,2016年未进行年检。2015年10月库热格太嘎查于内蒙古寅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支付了3万元费用。
2、证人门某证言,证实内蒙古寅辉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是门某的女儿宋静,库热格太嘎查和寅辉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是门某替寅辉律师事务所签的。库热格太嘎查的法律顾问,是寅辉律师事务所指派人。门某不是寅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但经寅辉律师所同意,门某可以无偿为库热格太嘎查法律服务。
(十五)、公诉机关为指控第15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记账凭证、借条,证实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吴某将嘎查集体资金1万元借给景祥奶牛专业合作社奶站挤奶厅用于挤奶工工资及日常支出。
2、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证实陈旗景祥奶牛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为高某3。
3、证人和某证言,和某系库热格太嘎查委员会委员,证实因高某3经营的挤奶厅亏损无法运转,为了能让奶站维持,几个奶户找吴某借钱支付工人工资及日常维护,2016年1月14日和某拿着借据从嘎查会计处取的1万元现金。经吴某同意从集体借的1万元钱当时和某经管,主要用于2016年1、2月份挤奶工的工资6000元,电费2100元,消毒水320元,剩余部分还在和某手里。初衷没想还,想让嘎查给奶户解决困难。同时和某证实,嘎查账上有大额借款,和某没有参加过关于借款的两委会,也不知道具体情况。两委会给油补时开会了,和某领了4个月的,7200元钱。当时是因为吴某先给李某2补了7个月的油料款12600元,然后几个委员找的吴某说十个全覆盖大家都很辛苦,然后开会决定的每个委员都补。
4、证人高某3证言,高某3系库热格太嘎查居民,证实位于嘎查的"景祥奶牛专业合作社"奶站地皮是吴某的,用于收奶的房子是高某3盖的,法人是高某3,2015年12月6日口头协议交由吴某经营管理,高某3除了拉吴某收的牛奶以外,其他经营管理都由吴某负责。自从由吴某经营管理以来,每天收二百多公斤牛奶。送牛奶的奶户有十多家。
5、证人杨某4证言,杨某4其系嘎查居民。证实2015年年末,高某3因为奶站不挣钱要停收牛奶关门,因为当时牛奶价格特别低,如果从送奶户奶资里扣走奶站的费用,交奶户损失就更大了。之后向奶站送奶的六户居民,找到吴某,吴某也同意从嘎查的集体资金中借点钱支付奶站的费用(包括挤奶工人工资,电费、燃料费等),后其几个人拿着吴某同意批准的1万元借条到会计杨某3处借走现金1万元。借的钱由付和某保管,用于挤奶工人工资6000元,又支付部分电费等。没有讨论过返还的问题。
6、证人肖某证言,肖某系库热格太嘎查牧民,证实当时高某3的奶站经营不下去了,要停止收奶,为了让奶站继续经营下去,肖某等六户商量向嘎查借一万块钱,用于高某3交由吴某经营以后的挤奶工人工资的发放及购买消毒药品等,后经吴某批准2016年1月14日向嘎查借了一万元钱。
7、证人杨某5证言,证实2015年末,高某3因为不挣钱要停收牛奶关门,和某、陈某3、杨某4、赵翠琴、肖某、杨某5六户没有地方交牛奶,吴某接过奶站管理权,继续收奶。让这六户解决收奶工人的工资以及电费等开销。六家认为让其出上述费用不合适,就找吴某从嘎查借1万块钱,节省六家的费用;同时嘎查两委委员分发油补和电话费没有开村民会议研究过,都不知道这事。
8、证人齐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因为高某3开的奶站不景气,嘎查的几个奶牛大户就去村里找吴某,吴某答应给奶站借一万块钱用于日常开支,这样高某3就不管奶站了,是吴某管还是村里管不清楚,就知道和某等几个人打了借条从村里借了一万块钱,齐某和媳妇的工资从这一万块钱里出的。
(十六)、公诉机关为指控第16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收据一份,证实吴某收到两河圣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1万元。
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吴某带头领着张某2、高某2、包某3、王某222、刘某1、包冈到管旅游景区管委会要钱,因为他们把垃圾倒到库热格太嘎查地方了,要来的1万块钱给去要钱的村民分了,每个人350元,吴某没要,前一天去的多给了100元,出车的人又多给了200元。吴某把钱给杨某3,让杨某3分的。
3、证人刘某1证言,刘某1系库热格太嘎查村民,证实2015年冬天,因两河圣山管委会向村里土地倒淤泥,村民去要钱了,去了两次,第二次给了1万块钱,去要钱的人提议把1万块钱分了,刘某1分了550元,吴某和两委的人都没分到钱。
4、证人杨某2证言,杨某2系库热格太嘎查村民,证实2015年因两河圣山管委会向嘎查所属土地倾倒垃圾,吴某组织村民去要钱,当时包某2开的轿车,高崇禄开的轿车,包冈开的轿车,吴兴虎开的四轮车。两天后,高崇禄给了杨某2四百多块钱。杨某2没有参加商量分钱的事。
5、证人高某2证言,高某2系库热格太嘎查村民,证实2015年因两河圣山管委会向嘎查所属土地倾倒垃圾,村民们去要钱,共去过两次,高某2参与了第一次要钱,第二次没去,要到钱以后第二、三天,其分到了460块钱,村里的委员们没有分到钱。
6、证人包某3证言,证实"两河圣山"旅游景区占用库热格太嘎查草场补偿费1万元,包某3分了500多元。同时证实嘎查两委委员分发油补和电话费没有征取包某3等村民的意见。
7、证人赵某证言,证实"两河圣山"旅游景区占用库热格太嘎查草场补偿费1万元,赵某分了350元,同时证实嘎查两委委员分发油补和电话费没有征取村民的意见。
(十七)、公诉机关为指控第17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韩某制作的拉土和垃圾记单数,证实清单调取于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支出明细表,清单记载共计拉土和垃圾417车,公费41700元,盖有吴某名章。
2、证人韩某、高某1、李某3证言,韩某与高某1是夫妻关系,证实2016年元旦以后过年以前,韩某写了一份干活的明细,总共是417车,共41700元钱。吴某在写的干活明细上盖章,韩某去杨某3那领的现金,韩某签的高某1的名字。后给李某32万,高某1留二万。
(十八)、公诉机关为指控第18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记账凭证、两委2015年油料补助领取清单,证实库热格太嘎查两委会确定了两位人员燃油补贴费每月1800元,电话费补助嘎查两委正职每月补助200元,委员每月100元。自2015年7月开始补助,陈某2、杨某3同等标准。两委成员共计领取油料补助74700元,被告人吴某领取补助11700元。
2、证人巴拉证言,证实2015年8月巴拉任库热格太嘎查书记,2015年末,库热格太嘎查开两委会研究给十个全覆盖中两委会成员出车出力的发补贴款。当时两委成员全部参加开的会,每人每月1800元人民币,按照每个人在十个全覆盖工作中的时间长短补,后附油票子。巴拉没有领油料补贴款,吴某当时代巴拉领油料补贴款了,巴拉没要,还没还巴拉不知道。电话补助也是两委会议同意发放的,两委成员都有,吴某是200元,其余每人每月100元,巴拉因是兼职,没有电话补助。吴某将嘎查集体的钱借给别人,巴拉不知道,没有开过两委会,没得到过两委会的同意。巴拉上任前十个全覆盖工程已经开工了,这些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后来走了招投标,具体情况不清楚。在十个全覆盖工程中,两委成员都是用自己的车,自己加油,肯定自己垫付过费用。
3、证人李某2证言,李某2系嘎查村委委员,负责环境卫生及治安,证实2015年库热格太嘎查给两委委员发放过燃油补贴,每天按60元发的,按月份多少发放。其拿了从5月至12月份共7个月的12600元。还补了7个月的电话费,村长是每个月200元,其他人是每个月100元。在开会决定发放补贴之前,李某2领过补贴,李某2领了从5月份到12月份共7个月。除了发油补和电话费那次两委会议,没有因为用钱开过会。同时证实杨卫东是他的曾用名,现在叫杨晓伟,杨卫东2015年没有在嘎查干过活。包海峰干十个全覆盖的活是镇政府雇的,当时干活监工是吴某。吴某的大棚上建的奶站是吴某和高某3有协议,如果奶站这块地拆迁归吴某,不拆迁归高某3。
4、证人胡某证言,胡某系嘎查村委会委员,管牧业、防火,证实2015年村里开两委会给委员发放油补和电话费补贴,除了巴拉书记都领了。会计和信息员以及上一任村长和书记领了,一个月1800,每个人份不一样,领的钱也不一样。村里除了发补贴那次,别的动用村里钱的开没开过会没有印象。其不知道村里的钱有一部分借给个人和公司了,吴某是管财务的。关于村里的钱怎么用,吴某私下没有和大家商量过。
5、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吴某临时召开会议给不同委员分发不同金额的油补和电话费,张某3领了7200元的油料费和800元的电话费,总共领了8000元钱。2015年7月15日进行的库热格太嘎查委员会选举,7月16、17日在旗里组织的关于村干部如何行使权力的培训,叫"五三二"培训。高某1在河道垫土的行为没经过嘎查同意,是私自行为,张某3制止过。张某3不知道嘎查给高某1报销4万块钱的事。张某3在任书记期间,十个全覆盖召开过村民大会,但是否"通过十个全覆盖工程"由嘎查承担三分之一的工程款记不清了,以会议记录为准,会议记录在展超处。十个全覆盖工程刚开始,其让李某2、和某找的金某做的水泥板墙,吴某上任后,金某就不干了,吴某找别人做的水泥板墙。
6、证人张某4证言,张某4系库热格太嘎查的牧民,2015年7月份之前是库热格太嘎查的嘎查达。其证明2016年1月份嘎查两委委员给发放了油料补助,每个月1800元,每个人发放的月份不一样,其领了3个月的油补。
7、证人陈某2证言,陈某2系嘎查外雇的信息员,证实2016年陈某2领了3个月的油补,每个月1800元,共领了5400元。同时证实王献有在十个全覆盖中拉土方、垃圾,其给记的工,开王献有翻斗车的人陈某2不认识,王献有说是他弟弟,在胡某的片区拉的土方多,两个片区共拉了48车。
8、证人李某4、陈某3证言,证实库热格太嘎查两委委员会分发油补和电话费没有征取村民会议研究,不知道这件事。
(十九)、公诉机关为指控第19起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有:
1、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支出明细表、杨卫东出工情况,证实该清单调取于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支出明细表,清单记载杨卫东出工情况,工费7540元,盖有吴某名章。
(二十)、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而提供的其他证据有: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将吴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案件立为刑事案件。
2、被告人基本情况表、被告人户籍信息表、陈巴尔虎旗民政局陈民字[2016]32号《关于吴某当选为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库热格太嘎查嘎查达的证明》、被告人吴某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2015年7月15日当选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库热格太嘎查嘎查达,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经传唤到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接受讯问,无反抗等情节,无违法犯罪记录。同时证明本案线索来源。
3、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实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查封了库热格太嘎查账本、传票、十个全覆盖工程支出明细表,调取了收据、记账凭证等证据。
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财务管理条例》,证实村民负担预算5000元以上的投资、借出资金5000元以上,应当经嘎查村民大会通过。
5、呼伦贝尔市"十个全覆盖"工程示范嘎查村建设实施方案,证实该议案中未要求嘎查在进行十个全覆盖工程中投入资金。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呼伦贝尔市中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陈巴尔虎旗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招标相关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八份,证实库热格太嘎查是个全覆盖工程招标无日期和招标人。被告人吴某于实施工程人员挂靠公司签订了八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时间显示为2015年10月至11月,合同无付款方式约定。与田某挂靠的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
7、记账凭证、收据,证实2016年1月5日田某将十个全覆盖嘎查村民干活款65万元交至库热格太嘎查。
8、证人杨某6、展超证言,杨某6、展超系库热格太嘎查两委会成员,证实本案案件来源。
9、证人杨某3证言,杨某3自2015年7月26日起任库热格太嘎查会计兼出纳。证实2015年末库热格太嘎查两委开会研究给两委委员补助款,包括油料补助和电话费补助,给了11个人的。十个全覆盖工程中,杨某3经吴某同意向嘎查外借款。田某挂靠公司签的合同是壹佰玖拾多万,其中有嘎查一百二十多万,政府已经给了65万,杨某3已经入嘎查的帐户里。吴某以前从杨某3处借了一些钱,报账时用杨卫东干活明细7540元顶帐了,杨卫东没有干活,也没有领这笔钱。高某1妻子韩某拿干活明细给高某141700元,上面有村长吴某的名章,杨某3就把钱给了,这笔钱是从嘎查报的十个全覆盖工程拨款65万里出的,这65万是从田某的公司账里取的现金。高某1在十个全覆盖工程中往他的垫的地里倒过垃圾,但村里都给他开支了。吴某担任嘎查达前,库热格太嘎查召开过村民代表还有两委参加的内容为"十个全覆盖工程"由嘎查承担三分之一的工程款的会议。张某3主持的,记录本在和某处。借给夏某、李某1、杨某1的都是借款,马德海、陈某1、包某2不是结算工资,是借款。
10、证人英莲证言,英莲系陈巴尔虎旗牧业经营管理站副站长,证实2015年末,过年以前,吴某已经把嘎查集体资金借出去了,打电话问英莲单位职工康某怎么下帐,康文搏就把电话给英莲了,英莲问借钱时是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吴某说没召开会议,英莲就告诉吴某这么做是违法的,没法下帐。后来吴某再没有问过,把嘎查资金借出去时,也没有请示牧业经营管理站。英莲不知道是否请示过站长吉日木图。
11、证人康某证言,康某系陈巴尔虎旗牧业经营管理站业务员,负责嘎查财务审计,证实大概2016年1月份左右,在经营管理站下达审计通知单以后,吴某给康某打过电话问业务上的事,是英莲给解释的,吴某把嘎查资金借出的事没有向经管站请示过,这个经管站也管不了。
12、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刘某2给嘎查活动室打扫卫生,每个月2000元,打更120元。吴某同意其当临时工的,其户口在库热格太嘎查,住处在八社村部。
13、被告人吴某供述,被告人吴某在公安机关陈述,2015年12月份因两河圣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在库热格太嘎查倒垃圾,吴某领着村民要了1万块钱,后把钱给张某2了,让张某2给要钱的村民分了。库热格太嘎查聘请过法律顾问,叫门某,没开过会研究聘请律师的事,和多某说过,一年费用三万元,已经支付了。2015年十个全覆盖程中吴某签订了9个合同,都是村民找的挂靠公司,和吴某签的合同。签合同时嘎查没有开会,签合同时订的预付30%,让他们打的借条,张某1借了二十万,张某1是刷墙、垒墙。金某借了17万,分几次给的,金某是做水泥板的。杨某1借了25万,杨某1是做监控的,2016年2月1日还的现金。田某借了8万,田某是立板的。王献有借了二十多万,还了一部分,王献有是做铁艺大门的。李广平借了3万,李广平是刷墙的。夏某借了5万,是做路灯的,还了一部分钱。这些钱都是经过吴某同意的。嘎查两委发油料补贴前先给李某2油料补贴了,后来两委的知道了,管吴某要,后来巴拉书记开会定的,给每个委员发油料补贴。杨卫东在十个全覆盖工程中没干活,杨卫东在工程中支出的7540元是嘎查建奶业基地的可研性报告费用,因为没有正式发票,就写了杨卫东钩机干活的单子,吴某盖的章,顶的可研性报告费收据。高某1媳妇韩某支取的41700元钱是高某1拉土方、拉垃圾的钱,其中有一部分是高某1往那块地垫土的钱。
14、记账凭证、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支出明细表,税收完税证明。证实吴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同意支付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费用,包括包某2、高某1、陈某1、马德海车辆设备使用费用。
二、辩护人为证实案件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
1、库热格太嘎查两委成员2015年8月21日会议记录,证实支付金某17万元是在金某承包工程结束后给金某结算的工程款,并经参会人员研究决定
2、证人王某22证言,王某22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政府向村民发的十个全覆盖宣传单,2015年12月村里招开村民会议,当时有村民代表,村委员会代表,都有签字,有会议记录。
3、十个全覆盖工程报表附件,证实本案中部分借款人的工程量。
4、旗政府发的宣传单,证实"十个全覆盖"工程中,村民自筹项目包括危房改造工程,街苍硬化工程、文化活动室建设工程。本案涉及工程无上述三项工程。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控辩双方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为证明案件事实向法庭提供2016年1月25日库热格太嘎查两委会会议记录,以证明给两委人员车辆发放油补之前已召开过会议,本院认证,该证据无相关参会人员签字,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明内容不予采信。对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库热格太嘎查向宝日希勒政府提供的报告(复印件),证明证人王某22是参加村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通过了《库热格太嘎查村庄规划及"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规划》,并有参会人员签字,本院认证,该证据系复印件,且会议通过内容与被告人吴某犯罪行为无直接联系,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担任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库热格太嘎查嘎查达期间,在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过程中,未经库热格太嘎查村民大会通过,实施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中1-17起所认定的行为,被告人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除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将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人民币5万元借给夏某,用于结算夏某承揽的库热格太嘎查十个全覆盖工程中垒院墙的资金投入。夏某于2016年1月20日归还现金人民币2万元,未超过三个月未还外,被告人吴某挪用库热格太嘎查集体资金127.17万元,用于支付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结算款,并超过三个月未还,也将嘎查集体资金借给嘎查个别村民用于实施工程项目,以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所实施的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中14-17起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实施上述四起犯罪行为过程中,并无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系未经过库热格太嘎查村民大会通过私自将嘎查集体资金挪为他用,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应为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不予支持。
被告人吴某在担任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库热格太嘎查嘎查达期间,未经库热格太嘎查村民大会通过,实施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中18-19起所认定的行为,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嘎查集体资金74700元以油补名义进行私分,虚构账目,非法占有嘎查集体资金754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非法获利19240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经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由被告人吴某挪用的资金,部分资金已由借款人员退还嘎查集体,可酌情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周国良
审判员 张晶
人民陪审员 阿拉木斯
书记员: 乌妮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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