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因赌博2016年1月8日被杭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赌博2016年5月20日被杭锦旗公安局罚款300元,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2018年7月6日被杭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7月26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8月26日由杭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斯庆如勒玛、莫日更,杭锦旗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公诉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保荣、助理检察员韩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斯庆如勒玛、莫日更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杭锦旗人民检察院建议,我院于2019年4月17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19年5月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达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
为支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黑色苹果X手机一台、灰色三星翻盖手机一台、绿色工作手册一本、电脑主机一台、农业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吕某手机照片,证人沈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认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了如下意见:1.被告人吕某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吕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初,被告人吕某通过网址链接www.500go.com下载了“500购彩”APP软件,通过此APP购买重庆时时彩进行赌博,注册了两个APP账户,分别为lj56和jian0477,其中lj56账户为该APP的代理账户,后吕某通过该账户发展下级会员并为刘某1、沈某等人开通代理账号,层层发展代理人和会员参赌,并通过从下级会员投注金额抽取返利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另,被告人吕某组建了微信群,向微信群内发布购买重庆时时彩的参考计划,让微信群内的人员按照其发的参考计划在“500购彩”APP上购买重庆时时彩票,之后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转账的方式向“500购彩”APP账户充值赌博。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使用卡号为×××的工商银行账号为“500购彩”APP账户进行充值,向户名为王某的账户22次累计充值720000元,其中单笔最大充值金额为50001元。被告人吕某赌博及发展下线所得的收益,由户名为杨某的鄞州银行卡账户转账提现至自己持有的账号为×××的工商银行账户及账号为×××的农业银行账户中,共提现103次,累计1528251元。
又查明,本案随案移送的70100元中,30100元为吕某参与赌博的赌资,其余40000元为其下线沈某发展的下线张某11张某12在赌博输钱后向吕某及沈某索要的款项,吕某及沈某各给付20000元,该40000元并非赌博款项也非被告人吕某的非法所得。本案中,被告人吕某2018年7月6日被杭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黑色苹果X手机一台、灰色三星翻盖手机一台、绿色工作手册一本、电脑主机一台、人民币百元面值肆佰张(肆万元)、人民币百元面值叁佰零壹张(叁万零壹佰元)、农业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证明被告人吕某作案时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和缴获的赃款。
2.被告人吕某的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吕某,男,1993年12月30日,身份证号码×××,符合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5月30日吕某因赌博被杭锦旗公安局杭公(治)行罚决字(2016)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300元;2016年1月8日吕某因赌博被杭锦旗公安局以杭公(治)刑罚决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本案中,吕某因赌博被杭锦旗公安局依据杭公(锡二)行罚决字(2018)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执行期限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26日。
4.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在吕某行政拘留期间,2018年7月24日此案移交杭锦旗刑警大队侦查。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照片。证明扣押黑色苹果手机一台、灰色三星翻盖手机、绿色工作手册一本、电脑主机一台、扣押人民币肆佰张(百元面值)、扣押人民币叁佰零壹张(百元面值),金额共计柒万零壹佰元。
6.樊某提供的账单充值数额。证明樊某使用重庆时时彩赌博软件充值400元、200元、302元、501元、505元、1000元、501元、1002元、1002元,共计充值5413元。
7.内蒙古工商银行账户吕某×××、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杨某账户、王某账户与吕某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吕某向王某账户累计转账720000元,从杨某账户累计提现1528251元。
8.参赌人员刘某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未查询到刘某1与杨某、王某账户的资金往来。
9.薛志婷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未查询到薛志婷账户与杨某、王某的资金往来。
10.任某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任某向杨某账户充值两笔,2018年6月11日,充值12500元,2018年6月18日,充值8000元。
11.招商银行关于王某银行账户流水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吕某与王某账户的资金往来有720000元。
12.河南农村信用社查询结果。证明贺真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13.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流水交易明细。证明吕某与杨某账户的资金往来为1528251元。
14.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光盘一张。证明如何下载重庆时时彩APP软件。
15.远程勘验笔录及光盘一张。证明此APP账户使用的网址为www.500go.com。
16.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光盘一张。证明张某11张某12、郝某1曾经使用OPPOA73手机下载重庆时时彩。
17.扣押吕某手机照片。证明吕某赌博APP账户lj56等级为VIP7,可以推算出其累计充值至少25万元。
18.证人张某11张某12证言。证明沈某邀请张某11张某12注册重庆时时彩APP,张某11张某12使用该软件共买了37000元的彩票,后来张某11张某12又向吕某、沈某拿回40000元。
19.证人杜某、刘某1、沈某、王某1、闫某的证言。证明吕某发展刘某1、杜某、沈某、王某1等人为下线,且上述四人继续发展下线的事实,吕某建立微信群组织投注、组织赌博的事实,沈某、吕某向张某11张某12给付40000元的事实。
20.证人张某12、任某、张某13、王某2、樊某、郝某1、郝某2、郝某3证言。证明沈某为张某12、任某、张某13、王某2、樊某、郝某1、郝某2、郝某3等人开设赌博账户参与赌博及任某等人继续发展下线的事实。
21.证人郭某、王某3、刘某2的证言。证明任某为郭某、王某3、刘某2等人开设赌博账户参与赌博的事实。
2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王某1为其开设赌博账户参与赌博的事实。
23.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吕某注册重庆时时彩APP,并使用1j56账号发展刘某1、沈某等人为下线,同时创建微信群,使用软件进行赌博,同时自己利用银行卡进行充值和提现的事实,其盈利方式为发展的下线进行充值赌博时,吕某获得相应的返点抽头。吕某、沈某向张某11张某12给付40000元的过程及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开设账户供他人投注,并发展下级代理、组织他人参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属于坦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有前科劣迹,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吕某已经给予的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折抵刑期。被告人吕某违法所得,因证据不足无法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黑色苹果X、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扣押的赌资30100元、绿色工作手册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星翻盖手机、黑色绝尘侠电脑主机退还被告人吕某。随案移送的40000元退还扣押机关,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怀义
审判员 王存福
审判员 边金鑫
书记员: 楠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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