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田某某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颖、石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程明
审判员:刘虹
审判员:石立山

书记员:曹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