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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850824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捕前住址:营口市站前区福山花园小区3号楼一单元。因本案于2016年2月15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柏林,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以营站检公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宝生、姬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李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02月10日16时48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辽HKR363号比亚迪小型轿车沿本市北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原造纸厂俱乐部西50米处时,与行人谷某某相撞致谷某某受伤。肇事后被告人高某驾车沿北辰街向西逃窜至北辰街西端又与马某驾驶的辽HNX170大众牌速腾轿车相撞,致两车辆受损。被害人谷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02月14日18时20分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人高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谷某某亲属除交强险外人民币39.2万元。被害人马某车损已获赔偿。被害人谷某某亲属对被告人高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单、无刑事犯罪记录检索、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马某证言、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文书、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高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谷某某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马某车损已获赔偿,被害人谷某某亲属对被告人高某表示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营口市站前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同意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以执行通知书为准)。

审 判 长 许 娇 审 判 员 赵 丹 人民陪审员 周 馨

书记员:索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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