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穆某

公诉机关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以辽文检公刑诉(2015)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阳、侯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1月21日18时20分许,穆某无证驾驶无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将路人孟某碾压,至孟某当场死亡。经文圣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穆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叶宏岩
审判员:侯黎明
审判员:张春辉

书记员:王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