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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18年7月23日,因本案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细检公诉刑诉[2018]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福田、赵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肇事后保护现场、拨打“120”及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与被害人石某亲属及被害人牟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石某亲属及牟某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娟娟

书记员: 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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