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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市,满族,中专文化,系辽A×××××号出租车驾驶人,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君、书记员范天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富某某系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宁妍

书记员: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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