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雷延生职务:财务总监
被执行人:辽宁世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世某工程有限公司、臧某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沈中执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戴 江 执行员 李 丽 执行员 齐连中
书记员:白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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