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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金某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被告人才金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盘山县,住所地盘锦。因本案于2017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盘山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鞠颖,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才金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辽11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才金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才金某与常某(被害人,男,殁年60岁)共同居住在老年中心。2017年9月5日2时许,被告人才金某因生活琐事与常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才金某先持木棍击打常某上肢等部位,又持尖刀刺切常某头面部、颈部及胸肩部等部位,致常某因遭受锐器刺切造成右锁骨下动脉及其分支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才金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金某因琐事持械刺切他人身体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致人死亡。被告人才金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才金某系自首;其因民间矛盾临时起意而实施杀害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原判在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高岩
审判员 赵铎有
审判员 邸毓敏

书记员: 任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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