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东市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司机,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6月20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8月27日被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至301省道129公里加400米处,与由南向北行驶宋友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宋友死亡,两车损坏。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2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首。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至301省道129公里加400米处,与由南向北行驶宋友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宋友死亡,两车损坏。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29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武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略图、现场照片,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乾公交认字(2018)第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18)车辆鉴字第7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乾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乾)公鉴(死因)字(2018)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乾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乾)公鉴(理化)字(2018)019、020号理化检验报告,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经过证明、无前科劣迹电话查询记录及户籍信息情况,吴金刚、被害人妻子武某与被告人周某某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及收据,本院2018年10月10日调查笔录,被告人周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检刑诉(2018)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大伟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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