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维国,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曲晓宇,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一部刑诉[201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春伟、郭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维国、曲晓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间,利用“赚多多”网络平台,以缴纳人民币3980元购买一部用于经营“赚多多”的手机即可获得会员资格的方式发展会员,并在会员微信群向会员宣传通过浏览广告、观看视频等方式获取收益。上级会员向其发展的下线会员按5%、3%、1%的标准提成。至案发前,由杨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共计289人,层级超过三层,为该传销组织获取传销资金数额共计人民币2791420元。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我认罪但对事实有异议,没有那么多会员,我大概有300多个会员号,一个人可以买多个号,会员也就50人左右;对犯罪数额认为279万元不是全部涉案数额,还有一些加速器和代跑的费用也是会员自己拿的。公司后期不给手机,仲继培帮下面的人买手机,低于3600元的不是会员的费用。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人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杨某某不是本案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领导者包括传销活动的发起人、决策人;传销活动的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人;在活动中担负重要职责的人;起到关键作用的人。杨某某在案件不是发起人、决策人、也不是福瑞堂公司的员工。其在投资“赚多多”过程中没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二、公诉机关指控的杨某某涉嫌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会员人数289人依据不足。杨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计算,应该把自愿要求加入的人和借亲属名义加入的人数剔除;三、公诉机关认定的杨某某涉案金额2791420元依据不足。对289位投资人的投资数额、收益及侦查卷宗36位投资人的收益未经审计,致使杨某某应当承担的责任被加重,在杨某某向仲继培汇款的银行流水中多笔汇款应予以扣减:1.杨某某本人出资35820元应予以扣除;2.杨某某向仲继培汇款的银行流水中,低于3600元的汇款不是投资款,是“代跑”业务费和“加速器软件”费用合计38090元,不应算作杨某某的涉罪数额,应扣减;3.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发展会员289人,每人至少购买一台手机,本案至少有289台手机,手机市场价值202011元,应予扣减;4.应将投资人实际收益208872元从2791420元中扣减。综上,杨某某的涉案金额为2306627元;四、杨某某涉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杨某某在不了解福瑞堂公司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误加入“赚多多”广告浏览业务。违法所得4-5万元,又全部投入到福瑞堂公司。2018年12月初,杨某某发现福瑞堂公司网站无法登录时,对继续报单的客户采取制止的方式有效控制损失;五、杨某某在客观上未发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六、杨某某有以下从轻情节:1.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2.杨某某非法获利甚微;3.杨某某有积极赔偿投资人损失和退还违法所得的意愿;4.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5.杨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积极退赃,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杨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7.杨某某的父母年迈多病,需要杨某某的赡养。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仲继培微信截图,证明对仲继培还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对福瑞堂公司进行定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战国辉、高峰(另案处理)等人以“赚多多”网络平台为依托,以销售单价3980元的手机为幌子“发展会员”,向社会宣称开展广告销售运营及推广服务,靠点击率和浏览量赚取广告费,上级会员向其发展的下线会员按5%、3%、1%的标准返利。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成为“赚多多”会员,并以缴纳人民币3980元购买一部手机即可获得“赚多多”会员经营资格的方式发展会员,吸收资金,并在会员微信群向会员宣传通过浏览广告、观看视频等方式获取收益。至案发前,杨某某在“赚多多”总体层级中处于第14级,在梅河口市地区9级层级中处于第1级。杨某某为该传销组织发展会员账号289个,获取传销资金数额共计人民币2791420元。
另查明,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经梅河口市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部分投资会员对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在卷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法律手续,证明办案程序合法。
2.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2月11日,经梅河口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后,杨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4.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杨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5.杨某某向仲继培转账记录,证明杨某某向仲继培转账2791420元。
6.杨某某银行卡进账记录,证明黄某、范某等人给杨某某转账购买广告机的记录,及战国辉等人给杨某某转入的提成钱。
7.梅河口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杨某某持有小米牌手机一部、苹果牌手机一部。
8.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高峰(“赚多多”高层)于2018年12月3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机关签发为在逃人员。
9.情况说明,证明经依法调查,“赚多多”网络平台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经侦大队,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嫌疑人战国辉、高峰、刘成磊等人均已列为网逃。经联系山东警方“赚多多”网络平台后台数据已被山东警方查获,电子数据勘验报告正在制作中。
10.谅解书,证实部分投资者表示对杨某某予以谅解。
11.吉林省罚没扣押财物清单、交款单,证实杨某某家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万元。
二、证人证言
1.梁某证言,2018年11月份,关某1说有个软件,3980元买一个软件附带一个手机(一百多元),自动刷广告软件,每天能营利80元人民币,50天能回本,我从关某1手里买了一个。关某1给我推荐的“赚多多免费义务咨询群”群里有一个通化地区的领导人叫杨某某,在群里向成员保证,能运行到2019年5月份,保证没事儿。还在群里说有实体店、实体公司。我买了15台,投资了5.4万元人民币,回本了1.3万元,赔了4.1万元。
2.王某11证言,2018年11月18日,我通过同学于某1知道了“赚多多”,先购买激活码(3580元),后拉我进入一个群,在微信群里给我们讲课,让我登录“赚多多”app刷广告,刷一天给80元,扣除10%的手续费,到手72块钱,如果发展身边好友购买激活码还给我提成,一个人提720元,每个月都给钱,一年下来能给14400元。我连续刷七天,每天都能挣72块钱。我通过微信里面听他们讲课,我又购买了12个激活码,花了43200元,连续刷了15天,赚了3140元。在12月14日,13个激活码彻底上不去了。
3.金某1证言,证明2018年10月初,于某1跟我说她现在用“赚多多”赚钱,我通过支付宝转给于某17200元,于某1把7200元转给了杨某某,买了两个“赚多多”的手机软件。
4.于某2证言,证明康贝小儿推拿店的老板娘跟我们说“赚多多”的事情,一天一个账号可以赚到80人民币,我找黄某开了两个账号,我小姑子刘颖就把我拽进几个赚多多的群,我经营了20天以后,就发现平台上不去了。7200元钱给黄某了,这两个账号实名都是我本人。我一共经营了20天,赚了2500元,损失4700元。
5.张某1证言,我在一款叫“赚多多”的手机软件上刷广告,购买了账号,结果和一开始说得不一样,无法提现了。购买账号花了7160元,回了1980元。
6.何某证言,我是2018年11月12日注册“赚多多”,买了九个广告机,一共花了32400元,在这个app上可以自动浏览网页的广告来赚钱。每天浏览广告10个小时,最多可赚80元人民币。
7.王某12证言,2018年11月1日,我购买一台广告机,把钱给王某13了,王某13把钱给了黄某,黄某把我和王某13的钱给杨某某打过去了。平时有个微信群,杨某某是群主,大家买账号通过杨某某购买,都把钱给杨某某转过去。我一共买了2个账号,每天返利能达到164元。一共花费了7960元。我的上线是我弟弟王某13,我没有发展下线,我弟弟也购买了两个账号,花了7960元。
8.王某13证言,2018年11月1日,黄某介绍我买软件,我把钱给他了,我和我哥哥每人2台,我营利了30天左右,回本6000元,被骗2000元人民币。
9.范某证言,我通过邰丽珍知道“赚多多”软件,邰丽珍带着我和梁某去杨某某家,听杨某某讲解以后,我于2018年10月25日买了2个激活码,微信转给杨某某8000元,10月27日又买了6个,给杨某某转了24000元,10月31日又买了2个,转了7200元,后来又买了12个,给杨某某转过去43000元,赚回46400元,损失36000元。
10.范某证言,我到杨某某家里听杨某某讲解,之后我推荐过给我儿媳妇沙某,钱是我出的。她知道这件事,当时用的她的身份信息。我的上线是邰丽珍,下线有梁某和沙某。
11.梁某证言,我购买了11个“赚多多”账号,一共花了42260元,我通过范某介绍,到梅河口市“赚多多”广告联盟微信群内,群内天天发布赚钱信息,就是如何赚钱,多买多得。我购买时直接将钱转入杨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内。
12.刘某1证言,2018年11月13日,我买了2个微信群里的软件激活码,一共花了7200元,我回本3000元左右,我被骗了4200元人民币。群里的群主说躺着赚钱。我找的何俊荣,何俊荣让黄某给杨某某转了7200元。
13.张某2证言,2018年11月初,刘某2跟我说她在做一个“赚多多”手机挣钱的项目,当时我没有钱,是刘某2给我垫付的,这钱已经还给她了。刘某2跟我说注册成为“赚多多”软件会员,每天浏览手机软件上面的广告,获得最多80元的收益,如果推荐其他人购买“赚多多”,可以获得推广奖励,具体如何计算的我记不清了。
14.林某证言,2018年10月末,张某3跟我说,她现在做一个叫“赚多多”的项目,我觉得不错就投资了。按照张某3讲的,成为“赚多多”会员后,可以浏览上面广告,每天最多可以挣80元钱,如果推荐其他人购买“赚多多”账号,就可以获得推荐奖励,推荐奖励具体如何计算的我就记不清了。
15.关某2证言,2018年9月、10月份,张某3跟我说她在做一个手机赚钱的项目,叫“赚多多”,每天最少挣80元钱,如果购买的多,或者是推荐别人投资的多,可以得到推广收益,我觉得不错就投资了。
16.徐某1证言,2018年11月初的某天,杨某1跟我说,他现在做一个叫“赚多多”的项目,用手机就可以挣钱,一个月就能回本,之后就是干挣钱,购买的账号越多,挣的就越多,我听说不错就购买了。按照杨某1讲的,成为“赚多多”会员后,可以浏览上面的广告,每天最多可以挣80元钱,如果推荐其他人购买“赚多多”账号,就可以获得推广奖励,每推荐一个下线,每10天就能多得200元的收益。一共投资了22080元,损失了19000多元。
17.徐某2证言,2018年11月初,刘某2跟我说她在做一个“赚多多”的项目,用手机就可以挣钱,我看她在家弄“赚多多”不错,就投资了。注册会员的流程都是刘某2教我的,按照刘某2跟我讲的,成为“赚多多”会员后,可以浏览上面的广告,每天最多可以挣80元。我投资了12000元左右,损失了10000多元。我通过微信转账把钱交给了刘某2,她交给谁我就不清楚了。当时刘某2将我拉进了一个“赚多多”的群,杨某某是群主,杨某某经常在群里转发关于“赚多多”的信息和操作方法、注册“赚多多”会员的方法,还晒会员挣钱的图片。
18.杨某2证言,2018年10月7日,杨某某说她在经营一个项目,用手机就能挣钱,叫“赚多多”,每人投资4000元,购买一个赚多多账号,就可以浏览手机广告挣钱,我看着不错就投资了。我一共投资了将近24000元,一共损失了10000多元。
19.史某证言,2018年11月中旬,我看杨某某经常在手机上发关于赚多多的信息,我就咨询了杨某某,杨某某跟我说这是一个可以用手机赚钱的项目,挺好的,我觉着不错就用我哥史志刚,我母亲孙玉俭的名义投资了。我的上级是杨某某。我一共投资了将近8000元,损失了4000多元。
20.黄某证言,2018年10月末,张某3说她现在在做一个叫“赚多多”的项目,用手机就能挣钱,当时有几个技师已经购买了,我看着不错也买了。张某3让我通过手机银行将3980元打给一个叫杨某某的账户,给我推荐了杨某某的微信,杨某某给了我一个邀请码,然后我通过扫码注册了会员。张某3用微信给我发了的宣传资料,上面讲成为会员后,可以浏览广告,每天最多可以挣80元,如果推荐别人购买“赚多多”账号,可以获得推广收益。我一共投资了30000多元,一共损失了几百块钱。我投资之后从总公司给我寄来8部手机,还有几个账号。我的推荐人是康某1。
21.康某1证言,2018年10月末,张某3说她现在在做一个叫“赚多多”的项目,用手机就能挣钱,我听她说的不错就买了。我用微信转了3980元给张某3,我推荐给黄某、我哥哥康某2,不清楚谁是我的下线。
22.康某2证言,2018年11月初,我去康某1家,她告诉我在做一个“赚多多”的项目,用手机就能挣钱,我听他说的不错,就买了。康某1说,买的号越多来钱越快。我一共投资了近50000元,损失了40000元。我把钱给康某1了,2018年12月停止提现。
23.曾某1证言,2018年10月初,我通过张某3知道的“赚多多”,用手机就能挣钱,我听她说的不错就买了,通过微信转给张某33980元,她替我操作注册,之后我推荐我同事李某1、滕某、孙某、康某3、朋友金某2、姜某1、井某、母亲郝某1、我姑曾某2、妹妹李某2、妹妹郝某2。
24.刘某3证言,我妹妹刘某2做“赚多多”,用我的身份证替我注册了,每天给我80元钱,我没投资,钱都是我妹妹出的。
25.金某2证言,2018年10月末,我通过张某3知道的“赚多多”,他跟我说通过手机就能赚钱,我听他说的不错就买了,通过微信转给张某33980元,她替我操作注册的,具体过程我也不清楚,我一共投资了近20000元,挣了8000多块钱。我还推荐我姐姐陆某、朋友徐某3、刘某4、朋友朴某、于某1、邓某、金某3、金某4。杨某某曾经在微信群里面说过,这个“赚多多”项目至少能运营到2019年5月份,让大家放心购买。
26.王某2证言,2018年10月份,张某4跟我说他女儿张某3在做一个叫“赚多多”项目,我听着不错就买了。我开始花了3980元买了一部手机,之后又没要手机交给张某47200元,又买了2个“赚多多”账号,一共投资了11180元,损失能有5000多元,我推荐我朋友李坤祥购买了。
27.刘某2证言,2018年10月7日,杨某某说她在做一个项目叫“赚多多”,用手机点广告,每天能挣80元,每人只需要交3980元。我以我的名义买了5个账号,又以我女儿陈思彤的名义买了1个,姐姐刘某3名义买了1个,张某2名义买了一个,陈学荣名义买了一个,钱都是我拿的,一共是35000多元,因为要借用这些人的身份信息及手机号。我一共损失了4000多元。我转到杨某某和杨某某指定的一个叫仲继培的,据杨某某讲,仲继培是他的上级。
28.杨某1证言,2018年10月的时候,我姐姐杨某某跟我说,她现在用赚多多手机app赚钱,每天能挣80,一个月能挣2000多块钱,我也买了个手机然后教我操作挣钱。我姐姐杨某某白给了我一个,之后我以我朋友刘洋、同学杨某3、朋友张萍的名义购买了3台,一共是4台,因为需要他们的身份信息,他们本人都知道。
29.李某2证言,我是2018年10月份通过姐姐曾某1给我介绍的“赚多多”,通过张某3知道了“赚多多”的运作模式,一开始投资了8000多元,在杨某某手里买了2部手机,之后又交给杨某某7200元,又买了2个赚多多账号,一共投资了近15200元,一共损失了7740多元。
30.姜某2证言,2018年10月份,曾某1和张某3都给我介绍过“赚多多”,分两次一共投资了14000元在张某3手里买了4个号,一共能损失了9000多元,我推荐给我的朋友付慧。
31.孙某证言,2018年11月,曾某1跟我说她在做一个项目叫做“赚多多”,用手机就可以挣钱,听她说的不错我就投资了。
32.滕某证言,2018年11月,曾某1跟我说她在做一个项目叫做“赚多多”,用手机就可以挣钱,听她说的不错我就投资了。
33.何某证言,2018年11月左右,关某2跟我说,她在做一个项目叫做“赚多多”,用手机就可以挣钱,听她说的不错我就投资了。
34.康某3证言,2018年11月左右,曾某1跟我说,她在做一个项目叫做“赚多多”,用手机就可以挣钱,听她说的不错我就投资了。
35.张某5证言,2018年11月左右,我女儿季某跟我说她在做一个项目叫做“赚多多”,用手机就可以挣钱,听她说的不错我就投资了。
36.杨某3证言,2018年11月,我通过杨某4知道的“赚多多”,在一次同学吃饭的时候杨某4介绍,我买了3个账号,一共投资了10800元,损失了7000多元,我没有推荐别人。
37.张某3证言,曾某1、康某1通过我投资“赚多多”,张某6、范某、张金某1、李某3、李某4是我用他们的身份证投资的,都是我拿的钱。我印象中收取了大概10万多元的“赚多多”投资款,其中我直接推荐2个人,其他的都是杨某某让我代收,我转给她的。我一共投资了能有17万左右,大概赚了1万多元的推广收益。“赚多多”的总部在山东潍坊,叫福瑞堂有限公司。“赚多多”有个微信群是杨某某建立的,都是投资“赚多多”后被拉进来的会员,有不会操作的,杨某某给大家解答,她还经常在里面发一些关于“赚多多”信息,包括返利方式、公司情况等信息。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杨某某供述,仲继培向我介绍的“赚多多”,我将3980元交给仲继培,公司给我发了一部专门用于经营“赚多多”的手机,我在“赚多多”APP软件上浏览广告,就能在24小时之后获取收益。我手机里有公司发布的收益详细资料,就是有推广收益,我直接推荐一个人(一级)购买手机,我就可以获得购机款5%的推广收益,这笔钱由公司直接打到我的“赚多多”APP账号中;如果我的直推下线再推荐一个人(二级)购买手机,我就可以获得这个间接下线拿出的购机款3%的收益;如果间接下线再推下线(三级)购买手机,我就可以获得购机款1%的推广收益。除此之外,还有自助分润返利,就是我推荐的一级、二级、三级下线,每天浏览广告的80元收益,我可以按层级获得80元5%、3%、1%的收益返利,这笔钱也由公司打到我的赚多多APP账号中。在我手机的宣传资料里显示还有团队建设奖,就是我推荐的三级以内的下线购买手机达到100台,200台、300台、400台、500台,我可以相应获得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团队建设奖。还有一种金融理财奖励,就是发放到赚多多手机APP内的钱如果不提现,可以获得6厘-1.2分/月的收益,当时这些收益没有兑现。我直接推荐的一级下线一共是10多个人,有我表妹张某3、弟弟杨某1、丈夫姚远、姑娘姚诗雨、母亲李维媛、朋友熊红辉、朋友任长萍、老姨李某3、弟弟李健、同学王红雨、朋友刘某2,我现在能记起的就这些人,具体卖出多少手机我记不清了,我的团队一级、二级、三级下线一共有300人左右,但是手机不是只通过我一个人向公司购买,还有通过仲继培购买的。我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叫赚多多免费义务咨询群,群里面有300人左右,我和群内其他人在群里面发布一些跟公司有关的宣传资料,讲解注册及收益。我一共收益能有4.5万元,这些钱又投进“赚多多”了。“赚多多”公司总部在山东省潍坊市,公司名称叫山东福瑞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赚多多”总公司负责人是战国辉。
四、勘验笔录
1.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复印于潍坊公安局,证明对刘良科电脑进行勘验,导出了人员资金列表、人员提成信息、提成表。
五、电子数据
1.光盘一张,存储从山东警方查获的“赚多多”后台数据,与杨某某涉案相关材料,证明杨某某为公司总体层级第14级,梅河口共9层,杨某某处于第1级。
2.相关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明证人转账或汇款信息,以及杨某某在咨询群里宣传“赚多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赚多多”网络平台,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发展会员,并按照以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组织,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杨某某不是组织、领导者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关于传销活动人员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杨某某组建“赚多多”资讯群,并在群里实施了积极宣传传销信息、给会员讲解软件注册、安抚群内会员等行为。且杨某某处于公司总体层级第14级,在梅河口9级层级中处于第1级,其直接收取的相关费用达到279万余元。综上,可以认定杨某某具备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者的认定条件,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下线实际人数没有达到289人,其在庭审中供认会员人数只有50人,辩护人亦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涉案传销会员的人数为289人依据不足。经查,在案证据显示,在杨某某及其下线人员实施传销活动中,存在会员以他人的名义办理多个会员账号但实为本人一人出资的情况,即实际人数少于“赚多多”后台数据所显示的人数,故杨某某及辩护人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杨某某涉案金额认定为2791420元依据不足的意见,本院认为,杨某某及其家属出资数额均应作为犯罪成本,不应予以扣减;至于会员购买的“代跑”费、加速器费、手机费用皆是服务于会员所购买的账号,亦应作为传销费用,不应予以扣减;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传销会员实际收益应予扣减的意见,本院认为,会员获得收益只是传销者为了引诱参加者继续投资或者发展他人参加而采取的一种手段,且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项,即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规定可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数额以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作为认定依据,并未涵盖会员收益,故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杨某某在本案中属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本院认为,杨某某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二)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但鉴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系共同犯罪,杨某某以会员身份加入其中,其在整体传销组织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杨某某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杨某某的涉案手机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吉玲
人民陪审员 李丽红
人民陪审员 曲远霞
书记员: 吕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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