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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力、贾某某、高某有、原审第三人仲继生与柳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铁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岩(系刘铁力之妻),女,1957年8月12日,汉族,退休,住柳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志芹(系高某有之妻),女,1952年9月24日,汉族,退休,住柳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海燕,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超,女,汉族,28岁,柳河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
委托代理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仲继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柳河县安口镇砬子沟村。

上诉人刘铁力、贾某某、高某有、原审第三人仲继生与柳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柳河县人民法院(2014)柳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铁力、贾某某、高某有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铁力、贾某某、高某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三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希连 审 判 员  付文花 代理审判员  杨铁峰

书记员:丛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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