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铁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岩(系刘铁力之妻),女,1957年8月12日,汉族,退休,住柳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志芹(系高某有之妻),女,1952年9月24日,汉族,退休,住柳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海燕,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超,女,汉族,28岁,柳河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
委托代理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仲继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柳河县安口镇砬子沟村。
上诉人刘铁力、贾某某、高某有、原审第三人仲继生与柳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柳河县人民法院(2014)柳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铁力、贾某某、高某有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铁力、贾某某、高某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三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希连 审 判 员 付文花 代理审判员 杨铁峰
书记员:丛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