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孙珺,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中专文化,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李秀华,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晴,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桂芬,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代慧华,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陆某、孙珺纠集被告人李秀华、张桂芬、代慧华等百余人,聚集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门前,以封堵大门阻止通行、冲击办公场所等方式要求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集资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邹文华(已另案处理)等人撤回起诉并取保候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陆某、孙珺、李秀华、张桂芬、代慧华,宣读了证人证言、提供了相关书证。并认为,被告人陆某、孙珺、李秀华、张桂芬、代慧华之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有异议,辩称其罪名不成立,其是“玖和财富”案件的受害者,案发当天其在微信中联系其他储户,是为了让邹文华还钱,其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其承认确实影响了检察院的正常工作,行为虽然过激,但检察院的门不是她们挤坏的,希望法庭从轻判处,其不认罪。被告人孙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有异议,其不认罪,因为其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其是名义上的群主,其在微信群里看到陆某公布消息,群员提议去检察院,其跟去检察院是想知道邹文华是否可以取保候审,2017年3月26日其没在群里发言,其承认3月27日在群里让参与者到检察院楼里拍领导照片找领导,但其当天没有组织拦车、堵门。被告人李秀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辩解。被告人李秀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李秀华主观目的并非为了冲击国家机关,主观恶性不强;二、被告人李秀华有悔改表现能如实供述,且系初犯、偶犯;三、被告人李秀华年迈且家有病人需要照料;四、被告人李秀华在本案中应定性为其他积极参加人员。被告人张桂芬、代慧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均未辩解。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陆某、孙珺纠集被告人李秀华、张桂芬、代慧华等百余人,聚集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门前,以封堵大门阻止通行、冲击办公场所等方式要求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集资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邹文华(已另案处理)等人撤回起诉并取保候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归案情况、抓获经过、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五名被告人到案情况。2、电话查询记录证实,五名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3、检察院情况说明及信访专报载明,“玖和财富”案件当事人曾多次到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上访的情况。4、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载明,2017年3月27日9时30分和10时检察员成某等人分别有需要到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参加开庭审理的案件。5、拘留证及提讯提解证载明,2017年3月27日,焦某等人有提审工作。6、照片载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办公门被损坏的情况。7、视频光盘载明,案发当日被告人堵门及冲击办公区的情况。8、短信、微信截图光盘载明,被告人商量去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的过程。9、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我是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17年3月27日8时30分,“玖和财富”的储户到我院堵门,来了300多人,导致日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并破坏正楼楼门和八楼楼梯门,且几十人占据我院案管大厅,导致案管大厅的正常工作无法开展,在我院楼下大声辱骂办案人员,限制我院工作人员及来院办公人员正常出入,一直持续到下午5时,期间,我接待了大厅里的储户,他们将我围住,让我必须接待好他们,否则不让我走,他们提出检察院必须将“玖和财富”犯罪嫌疑人邹文华撤回起诉及撤回案件等无理要求,且扬言第二天还要到我院来访,并有人扬言在我院跳楼,严重影响我院工作秩序。因为他们堵门和长时间滞留案管大厅,导致我院到法院开庭及反贪局外出传唤和办案的工作人员无法外出工作,到我院来过卷的公安干警无法进入案管大厅及我院院内,冲击我院办公场所,导致多名办案人无法正常工作,来维持现场秩序。一开始他们堵院门,后来有人到案管大厅楼门处,用手将该门推坏,走到八楼楼梯间门处,用手推、敲击门的方式,将楼梯间门破坏,进入办公区,大声辱骂办案人员。陆某是带头的,自称群主指挥一切活动,还有一个身高170cm左右的女人。10、证人任某证言证实,我在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玖和财富”的案子是由我负责办理,并已经起诉到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7日8时40分,“玖和财富”的被害人陆续来到我院,因为无法满足对邹文华取保候审的要求而聚集了200多人,9时他们站在办公楼前一起朝楼上喊,有人起头,其他人一起辱骂我,喊了十多分钟。他们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聚集到案管大厅里,另一部分在大门口将检察院的大门堵上了,不让车辆通行,阻碍人员出入。保安给我打电话,陆某把电话抢走说让我撤诉。10时许,保安打电话说门让他们弄坏了,拦不住了,这伙人要冲进办案大楼了,我上九楼向领导汇报,保安又打电话说这伙人已经冲进办公大楼,走楼梯挨层找人。大门一直被堵着,上午他们不让任何人或车出入,到下午时,经领导沟通给放行,但车出入他们就检查车辆,看我在不在车上,下午17时许,还堵着门。当天我原定去提审,因为这些人的原因,工作都没有完成。11、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我是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部的工作人员,3月27日,我在七楼上班,刚上班楼下聚集了大概有150余人围堵大门,另外五六十人冲进检察院院内朝检务大厅冲去,我到9楼向领导汇报,冲撞大楼的人群已经进入8楼,僵持到中午11点,一百多人散去了,我发现有两处门被损坏,一处是一楼主楼和附楼之间的隔离玻璃门,门框锁具脱落及损坏,玻璃门大框已松动;一处是主楼8楼楼梯和走廊的玻璃门,门框松动及锁具损坏。整个门价值三、五千元左右。12、证人姜某证言证实,我是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主任检察官。2017年3月27日8时许,我来上班,发现院内有40名左右的人员。9时他们把进院大门堵上了,不让人和车通行,焦某副检察长准备去提审,车被拦住了,那帮人不允许出入。有开庭同事,二人着检服外出,准备步行到外面再到法院也被拦下了,不允许出入,他们语言攻击成某(孕妇),并发生推搡,后被保安拦下了。11时,我接到市检察院电话要求我到市检察院汇报工作,我开自己车到门口也被拦下来,我说我要去市检汇报工作,他们说外来车辆都出不去,你是这个单位的怎么可能出去,后市院派车在大门外接我才去汇报工作。13、证人董某证言证实,我被派驻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做保安工作。2017年3月27日8时我看玖和投资的人来了,五十人左右,他们到一楼后进不来,陆某为首的四、五十人用手拍大门和玻璃,喊着要见领导,后来她研究了一下,一个个头170厘米的女的手一挥,这帮人就聚集到大门口把门堵起来了,车辆出不去,办事的进不来,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他们还辱骂任某,还有一批人把检务大厅的隔离门弄坏了,他们从楼梯走上楼。事件是陆某和高个女的组织的。14、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我被派驻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做保安工作。2017年3月27日8时以陆某为首的人进到检务大厅,陆某挑头说要见任某,他们不见有人下来,有人到正门开始拍门和玻璃要见领导,还有人开始堵门,挑头的是陆某,还有几个是他们的代表。他们又砸门、又堵门,还辱骂任某,后来这帮人冲进楼里,检务大厅有几道门被硬推坏了,堵大门堵了一上午,车进不来出不去。张检给他们做解释工作,有些人不满意,下午4时,又有人把大门堵上了,堵了半小时,他们就撤了。15、证人汪某证言证实,我是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车队司机,案发当天快九点的时候,反贪局的马骁和魏喜庆要去长春办案,我就拉着他俩从检察院的大门出去,当时有四、五个人在堵大门,都是岁数大的,还有人在门口坐着,到门口来了很多人不让我出去,说让我找任某和检察长,还骂了很多难听的话,我一看出不去了就把车倒回去了。16、证人成某证言证实,我在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工作,我和王某原定九点半去船营区人民法院开庭,玖和投资人8点40分左右把检察院的门堵了,有人组织,还有人吹哨,车和人都出不去进不来,我就给法官打电话说明情况,法官说来接我们,由于开庭必须着装,我们准备出去时就有个穿黑色衣服的老太太和一个白衣服女的不让我们出去并推搡,我说我怀孕了,但是对方不听,我用手机录像,对方就抢我手机,不让我录,有个老头还在地上躺着,影响了我们的正常工作。1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在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工作,案发当天上午九点我和同事要去法院开庭,“玖和财富”的投资人把检察院门堵了不让我们出去,我们和法院联系说明情况,法院就说派车来接我们,等法院警车到门口后,“玖和财富”那帮人不让我们出去,还辱骂我们,还说任某大骗子什么的,我说成某是孕妇,我们出去也是办公事,有两个老太太也不管不顾的上前拉扯,还说扒了我们的皮,僵持了大约十几分钟,我们才在保安的护送下出去,法院的法官、陪审员等了很久,影响了我们办公秩序。18、证人焦某证言证实,我是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案发当天早上八点的时候,“玖和财富”投资人就来了我院,大约有五、六十人,他们把大门堵了,人出不去进不来,我要去看守所提审,怕开公车对方不让走,我们就开的私家车,结果私家车也不让走,还有同事要去市检送材料的也出不去,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19、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我在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工作,案发当天“玖和财富”投资人有一百来人来我院闹事,有三、四个组织者,最主要的是一个五十多岁的女的,身高1.6米左右、长发、有点跛脚、穿个风衣,另外一个女的,身高1.7米左右偏瘦,他们堵了门造成我们无法办公,他们从早上8点多开始到晚上4点多一直在检察院滞留闹事,还将门损坏冲进了主楼。20、证人车某证言证实,我是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案发当天大约四、五十人来我院闹事,都是“玖和财富”投资人,他们是有组织而来,还有人吹口哨,有人在喊任某、骂任某,有人堵门,影响了检察院办公秩序。21、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我是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检察官,当天玖和投资人有一百来人在检察院闹事,案发时我准备叫嫌疑人到检察院讯问,但是由于“玖和财富”投资人堵门我出不去,嫌疑人也进不来,所以只能叫嫌疑人先回去。我听说组织者是陆某。对方一直在检察院大门处围堵不许人进出,在案管室闹事,还喊任某“大骗子”,严重影响办公秩序。2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我是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案发当天,大概有七、八十人在检察院门口闹事,在门口一起喊任某下来、任某“大骗子”之类的,他们还把检察院大门堵住了不许人进出,我和会计沙晓丽要去市检财务办事,中午才在保安的护送下出了大门,他们还把单位的门挤坏了,八楼的门锁也坏了。23、证人关某证言证实,我是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大厅的保安,当天玖和投资人早上8点40分左右来的,下午5点走的,要求释放邹文华,来闹事的都听陆某的,这些人中主要就是陆某比较过激,他们早上一来就叫任某下来,在检务大厅出来往主楼里闯,因为没进去就拍门,还有一帮人听陆某指示堵大门。穿绿衣服的老太太主要是骂人,陆某威胁我说让我别拦着他们,他们之前已经打坏四个保安了,检察长接待他们时他们还说要扒检察长的皮,场面非常混乱。2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我是船营区人民检察院的保安,当天早上八点多检察院来了大概一百来人闹事,都是“玖和财富”的投资人,他们要求释放邹文华,还让检察院撤诉,这些人把检察院大门堵上了,不许车辆和人通行,还撞办公大楼里的门,喊口号,喊任某“大骗子”。这些人领头的是个五十多岁的老太太,他们管她叫群主,还有个穿绿衣服的老太太行为比较过激。他们的行为给检察院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影响。25、证人袁某证言证实,我是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工作人员,当天有一百来人到检察院闹事,他们是“玖和财富”的投资者,由一个五十多岁的女的领头,她身高大概1.7米、卷发,这个人曾多次来闹事,他们要求释放邹文华并撤诉,让邹文华还钱。这些人早上8点30分来,下午4点多才走,来了就让任某下楼,还喊任某“大骗子”,这些人有一部分听领头的指挥堵大门不许任何车进出,一部分人去冲击办公楼,持续到中午,还有人给他们提供外卖,下午张检接待他们,他们把张检围住态度极其恶劣,下午三点有一部分人又把大门堵住,同时让张检把邹文华的案子撤回来释放邹文华,张检说要和法院沟通,领头的女的就说第二天下午还来,然后从检察院撤出来,门也不堵了。这些人闹事严重影响了检察院工作,还把检察院办公楼的门挤坏了。26、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我是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案发当天我们要开庭,由于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有人闹事堵大门,车辆无法进出,造成案件审理延迟三十分钟。当时检察员无法来开庭,问我法院是否能派车去接她,我向庭长于亚红请示后申请了车辆去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接的成某。27、被告人陆某供述,2017年3月27日8时40分,我们一共二百人到现场,我们是“玖和财富”的被害人,我们去船营区人民检察院的目的是想给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施压,让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把“玖和财富”的法人邹文华取保候审,让他把我们损失的钱还给我们。我们通过邹文华的律师接触到邹文华父母,邹文华父母和律师给我们承诺,只要邹文华从看守所出来就能把钱还给我们,取保候审的意思是变更强制措施获得相对自由,是邹文华律师和我们说的,他还说邹文华现在是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定性为罪犯,他被取保出来就能打开账户给我们还钱。我们认为律师懂法,就相信邹文华有能力还钱。我与张玉华律师接触过,他说他自己能力有限,让我们去公检法施压,公检法顶不住压力就会把邹文华取保候审,邹文华就能还我们钱,他总是暗示孙珺,有些事得老百姓去施加压力,我们理解的施压就是到公检法等机关去提诉求闹一闹。我们“玖和财富”的被害人在微信里有一个群,成员有四百人左右,我是群主,我在群里定的3月27日8时30分到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提诉求。我到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后,将大家聚到一起,我和一部分人在检察院受案大厅,我们等了一个多小时没有领导见我们,一些人就不耐烦了,开始去挤通往办公区的玻璃门,我领着大家扒门,我还招呼和我一起来的人一起拍门,我看门被挤的合不上,我们就跟着大伙进到检察院的办公区,我们到办公区后被工作人员领着去三楼见的检察院领导。还有一部分人被孙珺领着去堵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大门不让进出,最开始是孙珺招呼大家堵大门的,我不同意堵门、堵路,孙珺总是提倡堵门、堵路。我和孙珺是群主,她也是代表之一。我们到检察院后一直持续到中午11时左右,造成检察院一上午不能正常办公。我们一共有21个代表,我们群里有什么事情需要决定,都要由21个代表投票,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事情,这次我们去检察院,也是超过半数的代表投票通过的。3月26日我和孙珺用微信商量,等到检察院后,张检人好不和他冲突,看见任某就骂任某。骂任某就是为了给检察院施压,让检察院马上放人。28、被告人孙珺供述,我们有一个“玖和财富”投资的微信群,大家在群里说2017年3月27日8点去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我就去了,我们去要回我们在检察院签署邹文华取保后我们自行承担取保后果的承诺书。我们是2017年3月27日8点30分到的检察院,来了几十人。我在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门口站着,其他人有跟我在一起等的,也有在检察院屋里面等的。大家在检察院院里喊办案人任某出来,我怕出现什么后果,就喊大家到大门集合开个会,研究下一步咋办,因为检察院没有接待我们,我们研究把检察院大门口堵上,当时有人说不让检察院的人出入,我们在检察院门口堵了一个小时左右,从早上9点多到中午10点30分左右。当时还有不少人进到检察院里面,十点半左右,有人告诉我也进去看看,我就到3楼会议室看到检察长在会议室里,我就问检察长要我们的承诺书,之后我出来告诉堵门口的人说下午3点给信,我到申控大厅坐到下午2点,检察院给了我承诺书,过一会儿我们就回家了。邹家人的律师有承诺,我们相信承诺所以想让邹文华早点出来。我们与邹文华父母和律师见过面,律师给我们看了邹文华的还款计划书,邹文华父母说需要他儿子出来还钱。我们在检察院喊了口号,我与陆某在微信群里说让大家骂骂出口气得了,我们每次去各个部门就是大家给陆某发红包,她把收到的钱给大家买水和面包。不让检察院人员出入是个别人干的,大部分人没响应。我跟着喊口号、堵门,张桂芬喊口号。我们代表团一共21个人。29、被告人李秀华供述,2017年3月27日早上8点多,我去的检察院,被害人去了100多人,因为2017年3月3日,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将邹文华取保候审,3月9日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将邹文华又抓进去了,我们来是为了再次要求将邹文华取保候审。日期定在2017年3月27日,是陆某在“玖和一家人”群里说的。当天我们到检察院要找办案人任某,等了半天也没下来,不知谁喊了一声“任某下楼”,大伙就都跟着喊起来,有人说她不下来咱们上去找她,我们大伙就一起往楼里进,进不去,大伙就用手敲门玻璃,我也敲了,喊开门。正门保安没开门,我们就去左手边大厅有个门能进到大楼内部,我和三、五个人站在门边上,不让门关上,不知谁在后面推,大伙就冲进去了,我也跟着进去了,我没进到8楼办公区,后来我们到三楼张检察长接待我们,说下午3点给答复,我们等到下午3点听完答复就走了。30、被告人张桂芬供述,2017年3月26日,陆某在微信群里组织我们去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要求释放邹文华,好让邹文华赔我们钱。2017年3月27日上午,我们去了大约有六、七十人,在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有四、五个小时,先后两次砸检察院一楼接待大厅大门,在张检接待代表团成员后,我们又先后两次堵了检察院进车口,上午堵门一个多小时,下午快下班堵了大约一个小时。第一次砸门我没参与,我跟着他们在院子里喊“任某出来”,第二次砸门时,我用手掌拍大门玻璃,还用手拽了几下大门,两次堵大门我都参与了,就是在大门那里站成一排,不让车辆进出。张玉华律师在我们群里说只有邹文华出来,才能给我们钱。31、被告人代慧华陈述,2017年3月27日8点多,我们100多人去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有人在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楼里,有的在院里溜达,孙珺他们一直在堵着检察院大门,我堵了20分钟左右,有一辆车要出院子没出去,我就上楼了。当天陆某让我接她和一个姓李的老太太去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因为我们都是受害人,陆某前一天给我打电话说被害人都去,问案件进展情况,想让检察院给邹文华取保,他出来才能给我们钱。我们从早上8点待到15点。我8点多到检察院后,孙珺在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栅栏门那喊大伙儿堵门,我们就站在检察院栅栏门那堵了一会,之后我跟着陆某进检察院大楼里,保安不让进,我们一拥就把门推开了,之后陆某喊要见任某,大伙跟着喊,我们走上八楼,不给我们开门,陆某我们就轮流拍走廊的门,我拍了几下,检察院的人让我们去三楼等,张检接待我们说下午给答复,我们就下楼等,我回车里睡觉。下午4点我们都回家了。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孙珺、李秀华、张桂芬、代慧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吉0202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陆某、孙珺、李秀华、张桂芬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吉02刑终335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阳、助理检察员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孙珺、被告人李秀华及其辩护人张晴、被告人张桂芬、代慧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孙珺、李秀华、张桂芬、代慧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办公大门被损坏,出庭公诉、提审、案件受理等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孙珺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李秀华、张桂芬、代慧华积极参加,系从犯。被告人李秀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李秀华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秀华、张桂芬、代慧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李秀华、张桂芬、代慧华所在社区均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被告人李秀华、张桂芬、代慧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李秀华、张桂芬、代慧华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二、被告人孙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三、被告人李秀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桂芬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代慧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书记员:魏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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