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春壁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镇民丰村。
法定代表人:刘德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46号。
法定代表人:修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壁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力 代理审判员 滕野 代理审判员 姜楠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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