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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榆树市恩育乡双龙村9组。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姜立波,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姜立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2011年榆树市泥草房改造过程,被告人杨某伙同陆云龙(已判刑)以本村村民王海均名义申请泥草房改造,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6000元。
在2012年榆树市危倒房改造过程中,杨某伙同陆云龙以本村村民冯淑芹名义申请危房改造,骗取国家危倒房改造资金人民币15000元。
上述补助资金下发后,由陆云龙实际领取、获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王英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9日立案侦查。
2.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7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在杨某家中将其抓获。
3.记账凭证、榆树市农村商业银行凭证证实,王海均名存折于2012年2月8日存入6000元,2012年2月24日王海均名支取6000元,支款凭证客户签名为陈金荣。
4.榆树农村商业存折复印件证实,冯淑芹名下的帐户交易情况。2013年2月6日存入冯淑芹名下人民币15000元。当日支取,客户签名为冯淑芹。
5.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证实,冯淑芹名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手续。
6.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档案证实,王海均家庭人口2人,为困难自筹资金114000元,补助资金6000元。房屋面积60。有改造户、村民代表、村委会负责人及乡镇工作组审核意见。

7.刑事判决书证实,陆云龙因本案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8.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杨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英证言,我来公安机关举报我们村十组原组长陆云龙诈骗国家泥草房和危倒房改造补助款。是2011年和2012年的事,他以五保户王海均的名义办理泥草房改造骗取国家补助款6000元,以低保户冯淑芹的名义办理危倒房改造骗取国家补助款15000元。我从1989年至2012年6月份在榆树市恩育乡双龙村会书记,2012年危倒房改造是会计杨某负责。2012年末我们村会计杨某找我给冯淑芹危倒房异地翻新审批表签字,我发现冯淑芹没有盖新房,杨某说是陆云龙用冯淑芹盖的房。我就和杨某说这个表我不能签字,也不能盖章。后来我知道陆云龙分别于2011年以五保户王海均的名义办理泥草房改造骗取国家补助款6000元,2012年以低保户冯淑芹的名义办理危倒房改造骗取国家补助款15000元。这两项手续我没审批,都是我们村会计杨某背我私自给陆云龙办理的。
2.证人靳范证言,2011年我在恩育乡政府做发改科员,负责恩育乡的泥草房改造的工作。陆云龙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他顶替王海均的名盖的房子,并得到了6000元补助资金。2011年春天的一天,我到双龙村对改造前房子进行拍照,当时是双龙村会计杨某领我去的,杨某把我领到王海均家,杨某说这是王海均家,他家要泥草房改造,杨某并把王海均领来,我在他家泥草房前给王海均和他的房子拍了照。2011年10月份泥草房改造验收时,我到双龙村验收,杨某带我到王海均改造后的房子照相,杨某把我领到一个盖好的房子前面,让王海均照相,我照完后发现王海均的房子盖的非常好,我看王海均是很困难的样子,就怀疑这房子不是王海均盖的,就问杨某这房子是他盖的吗,杨某说这房子是十组组长陆云龙家盖的,是顶王海均的名,我说这时不行的,不符合规定。杨某说都是乡里乡亲的,陆云龙让我给维持维持,都是共产党的钱,你给维持了得了.我听杨某这么说,我也没说啥。杨某和我很熟悉,他求我维持,我出于情面,不好意思不答应,就给验收了。我验收后把手续报给榆树市发改委了,后来补助钱下来后,王海均名下的存折由双龙村书记白海友领走了,他把存折交给谁了我就不知道了。
3.证人王海均证言,2011年春天,我们小队队长陆云龙到我家,说我家不盖房子帮他照个像。我也没想啥,就答应了。过了几天,陆云龙又找我去照相,陆云龙把我领到他买孙志的房子门前让我举着个牌子给我照了像,当时一起的还有村会计杨某,还有乡政府的一个我不认识。陆云龙家盖房子后陆云龙又找我去他新盖的房子门前举牌照张像,就是杨某领着的那个乡干部照的。陆云龙拿过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在我照完像之后,他拿去十多天后还给我了。我没问他干什么,我寻思我啥也没有,他拿去能干啥,就没问就交给他了,没给过我啥好处。我名下没有银行卡和存折,我不认识陈金荣。陆国成和范香芹关于办泥草房改造手续的事没找过我,就陆云龙找过我。我听说陆云龙借我户口本和身份证的时候好像以我名义办了一张银行卡。
4.证人冯淑芹证言,我家就我一个人,在我姑娘赵玉花家住。2014年6月份以前我和李学昌一起搭伙过日子。当时住二间小草房,是李学昌花2000元钱盖的,现在李学昌住着呢。2011年7月份因为我和李学昌吵架李学昌跑了,我准备去敬老院,就将房子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陆云龙母亲范香芹了,两个月后我又赎回来了。2013年6月份我和李学昌又吵架了,我在榆树市医院住院期间陆云龙找我买房子,我将房子以4000元钱卖给了陆云龙了,过了一个月左右,我和李学昌和好了,房子被我赎回来了。房子是李学昌盖的,房场是我的。我是低保户。我没用这房子申请过危倒房改造补助。
在2012年春天的时候,我们组组长陆云龙上我家找我说,他家要盖房子,要用我的低保折,他能多得二千块钱,需要我照几张像,我当时想,陆云龙是我们小组领导,我办低保时是经陆云龙手,我要是不同意,怕他把我的低保取消了,所以我就同意了。之后陆续分三次找我照了三张相片,在陆云龙厢房盖一半时找我去他家厢房门口站着照了一张相片,在他家厢房盖成的时候又找我去他家厢房门口站着照了一张相片,最后又让我站在我家房子门前站着照了一张相片。
2013年春天,陆云龙到我三女儿赵玉香家找我,要我的低保折,我和陆云龙回到我家我把低保折交给陆云龙了。陆云龙用了七八天后还给我了,他说他盖的厢房用我的低保折能多得二千元钱。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就陆云龙使过,我不知道他干啥用。陆国成和范香芹没有找过我以我的名办理危倒房改造手续,就陆云龙找过我。检察院找我之后我才知道陆云龙给我骗了,他用我的名骗国家钱了。
5.证人李学昌证言,其证实和冯淑芹两次卖房子的经过。
6.证人白海有证言,我是2013年6月8日做恩育乡双龙村书记的,之前书记是王英,关于陆云龙通过危房改造和泥草房改造骗取国家补助款的事我当时不知道,是后来知道的。
7.证人范香芹证言,陆云龙是我儿子,我们分家了。我家盖了一个正房和一个厢房,正房先盖的,具体是哪年我都记不清了。是我和我丈夫陆国成的名盖的。我们得到国家补贴了,正房得了一次,厢房得了一次。一共得了二万多元钱,具体每个房子得多少国家补助资金我不记得了,得的是什么国家补助资金也不知道,钱交给谁了不知道。我忘记了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程序是什么。我不记得是不是我儿子陆云龙帮我办理的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事。我忘记了是否找过冯淑芹上我家盖的房子前照过相,也忘了是否向冯淑芹借过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低保折。
8.证人陆国成证言,陆云龙是我儿子。我家先盖了正房,厢房是正房盖完第二年盖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俩房子都是我的名,一共得了二万元左右的补助资金,正房得一次,厢房得一次,具体哪个房子得多少我不记得了。正房和厢房得的都是扒倒扶起的国家补助。两次补助资金都是我自已到恩育乡房管所找王喜文取的。每户人家盖房子都能得到国家补助资金,但是补助资金多少有差距,以低保户和五保户的名义盖房子能多得国家的补助资金。我家正房是我找到王海均以王海均的名义申请的国家补助,厢房是我老伴范香芹找到冯淑芹以冯淑芹的名义申请的国家补助。我们以王海均和冯淑芹的名义盖房子申请国家补助没啥手续,我也我没办理过啥手续,我家盖房子时找王海均和冯淑芹照过照片,都是我找的,目的是为了冒名顶替,就是为了以王海均和冯淑芹的名义申请国家补助,王海均和冯淑芹都是低保户,找他俩以他俩名义盖房子申请国家补助能多得点钱。我盖房子申请国家补助,我跟王英说过这事,王英给我办的。
9.证人陈金荣证言,我从1988年开始一直在恩育乡农村商业银行上班。我认识陆云龙,他是我丈夫老屯的人。陆云龙找我取过两次钱,是2012年和2013年左右的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冯淑芹名字的折取了15000元钱,用王海均名的折取了6000元钱。2012年2月份陆云龙到银行找到我,把王海均的存折给我了,告诉了我密码,我给他支出6000元钱,交给陆云龙了,我在支款凭证上签了王海均的名和我的名;2013年2月6日,陆云龙到我们支行把冯淑芹的存折交给我,并告诉了我密码,让我帮他把钱支出来,我在支款凭证上签了我的名了,就支出来15000元钱,钱交给陆云龙了。我给陆云龙支这两笔钱,王海均和冯淑芹都没来。因为陆云龙知道密码,拿着存折知道密码就能支钱。
10.证人王喜文证言,我从1987年到现在作恩育乡房屋建设管理站站长。2012年危房改造工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不包括一般户,最低条件是一般困难户,是五保户、低保户、一般困难户和残疾人的危倒户进行改造的,国家给予15000元的补助款。恩育乡由我来负责这项工作,包括前期工作的审查,后期工作的验收,把经过我验收后的危房改造户的各项手续报到市城建局,向乡财所报危改名单,向信用社报打折名单。2012年冯淑芹名的危房改造在开始申请时,在2012年春天,我亲自到现场看的情况,照的像,当时是双龙村会计杨某带着我去的,还有王华(村里雇的照像的),当时在冯淑芹的房子那照的像。在2012年10月份,乡里验收的时候,杨某带我去实地看冯淑芹盖的房子时,我发现冯淑芹的房子有问题,按规定危房改造必须在原地址翻建,冯淑芹原来的房没扒,而且新盖的房子盖在陆云家的院里了,这是不符合条件的,我当时就不同意照像,杨某向我说,冯淑芹家原来的房子挡道,就建在这了,你就给批了吧,我当时就不同意,也没让照像,就走了。当时王华在场,王华是村里雇来照像的,档案里的照片应该是杨某让王华照的。我当时不同意就走了,过了几天陆云龙领着冯淑芹到乡里找我说,王叔,老冯太太的(危房改造)你就给办了吧,我们在上边都找好人了,有人负责,我当时也没说行,也没说不行。过了几天,乡里的组织委员陆平找我说,双龙村老冯太太的那个(危房改造)你就给办了吧。人家在上边都找好人了,你就报上去就行了,当时想这些人都跟我说,我还是报上去吧,究竟上边能不能批,就看他们自已的了。我不知道陆平为什么要找我说冯淑芹危房改造的事,不知道他俩什么关系。
我不知道冯淑芹危房改造与陆云龙啥关系,在2012年陆云龙领着冯淑芹到我这来过几次,我记得在发放表上签字的时候,陆云龙领着冯淑芹来签过字。
11.证人陆云龙证言,我没盖过房子,我父亲陆国成和我母亲范香芹盖过,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是在我父亲陆国成原来的院子里盖的,正房大约100平方米,厢房大约几十平方米。这两个房子都得到补助款了,是国家给的泥草房和危倒房改造的补助款。我亲盖的房子是不是符合泥草房和危倒房改造我不知道。得补助的条件是什么我记不清了,这两所房子以谁的身份盖的我记不清了。以泥草房和危倒房的名义改造需要照相、身份证、房照复印等,我父母自已办的手续,他俩把手续交给我,我交到村上的。陆国成盖的这二个房子我没找过谁办理相关泥草房和危倒房的手续,王海均、冯淑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照复印件不是我给复印的。我不知道为什么用王海均和冯淑芹的名义办理泥草房和危房改造。王海均和冯淑芹家房子没翻盖。我父母陆国成、范香芹以王海均和冯淑芹泥草房和危倒房盖房得到的补助款是我从信用社支出来的给他们的。当时是不是我领着照的相我记不清了,得的补助款我没花到。我没从冯淑芹手借过低保折。我没找过王海均和冯淑芹。没从王海均手拿过王海均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否以王海均名在恩育乡信用社找陈金荣办过存折,我记不清了。我用王海均的存折在恩育乡信用社找陈金荣支过钱,支钱的折不是我新办的。我父母为什么用王海均和冯淑芹的名义盖房我不知道。
(三)被告人杨某供述,我记得是在2008年我们恩育乡开始搞泥草房改造的,恩育乡规定每个村的具体业务由村会计办理。我是在2010年接手办理这项工作的。具体负责审查申请表,到乡城建所报表,最后参加验收。大约在2011年春天,我们屯的陆云龙(当时他是我们村十组组长)找我说,杨叔今年市里办泥草房改造,我想用王海均的名办泥草房改造,整两个钱儿盖我家的房子,你帮我办手续吧。我就答应了。当年我就帮陆云龙填写了泥草房改造申请,我让陆云龙把王海均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给我,我还帮陆云龙填写了泥草房改造验收登记表,涉及到需要村里领导签字的东西都是我签的字,验收表上的双龙村村委会的公章是我到经管站找人盖上的,还有一些手续也是我帮着写的,具体叫啥表我记不清了。我给陆云龙办完以王海均名办的泥草房改造手续后,就交到我们乡政府靳樊了,后来陆云龙也没找我,我就知道他得了6000元钱。要不2012年也不能再找我办危房改造的事了。当时我参与了验收工作。
2012年春天,国家又有危房改造政策,这时陆云龙又找到我说,杨叔今年你还得帮帮我,我想用冯淑芹的名办危房改造。我当时就答应他了。我帮陆云龙以冯淑芹名义写了一份申请书,填写了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以村委会的名写了关于冯淑芹家贫困情况的证明,以冯淑芹名填写了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以冯淑芹名填写了危房改造合同书,我还填写了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单。我帮着陆云龙到我们乡经管站盖上我们村委会的公章,验收时我也参加了。我认为他应该得到这15000元钱了,如果没得到他肯定得跟我说这事。
王海均名的泥草房改造手续的验收首先是乡里司法所的靳樊先到王海均家照的他家泥草房及其本人的照片,这个是正常手续,当时在场的人有陆云龙、王海均、靳樊和我。陆云龙家盖完房子也就是10月份的时候靳樊来验收,陆云龙找的王海均到陆云龙家新盖的房子前,靳樊照的相,照完相后靳樊感觉不是王海均的房子,就问我这是王海均的房子吗,我说是陆云龙顶王海均的名盖的,靳樊说按规定是不行的,我说都是乡里乡亲的,都是共产党的钱,也不是个人的钱,给维持了得了,靳樊就没再说啥。就这样就通过验收了。
2012年危房改造申请手续上报后,乡里的建管站站长王喜文先到冯淑芹家照的相,陆云龙家房子盖到一半时王喜文来了,陆云龙找冯淑芹站到他家新盖房子前照相,房子盖完后陆云龙再次找到冯淑芹站房子前照相,我因为房子盖到陆云龙家院里了,不符合条件,王喜文不同意验收照相,我和陆云龙就说情,让王喜文帮忙维持,王喜文还是不大同意,后来和王喜文一起来照相人进院子照的相,我和王喜文都没进院,后来也通过验收了,国家给了15000元补助款。帮助陆云龙办理这些,我没有收取好处,
上述证据,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对陆云龙的证言有意见,杨某辩称,都是陆云龙自己找人办的,不是他父母办的,他父母肯定没找过我,但他们是否找过别人办我就不知道了,但陆云龙是找的我办理的。经查,关于此节,同案陆云龙在庭审中亦作出了供述,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其辩解意见符合客观实际,予以采信。对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泥草房和危房改造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犯的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系从犯且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榆树市人民政府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一千元。此款包含在(2015)榆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二项责令退赔款中。
以上退赔款及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立国
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
人民陪审员 高军

书记员: 范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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