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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犯开设赌场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盐湖区,住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墩台岭李家窑一组6号。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未刑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邱某某称与一个魏姓南方男子(身份不明)协议合伙经营赌博游戏厅,并约定由魏姓男子提供用于赌博的游戏机,被告人邱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利润四六分成,被告人邱云海占四成利润。2014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邱某某租用盐湖区东环南路148号祥和公寓一层作为赌博游戏机的经营场所,同年10月24日、25日,邱云海称魏姓男子将赌博机送至该经营场所。由被告人邱某某安排雇佣了徐鹏、杨红石、周冰洁、郜霞(均作治安处罚)为游戏厅工作人员,徐鹏和杨红石负责招呼玩家、管理服务员周冰洁和郜霞,周冰洁和郜霞直接收取游戏机玩家的现金或面额为50元至150元的等值现金的“上分卡”,按照100元兑换10000分的标准,给玩家上分玩赌博游戏机。被告人邱某某安排“得一寄卖行”工作人员李军每天给游戏机厅工作人员徐鹏、杨红石、周冰洁、郜霞发放工资、结算赌资和预留流动资金,并安排“得一寄卖行”工作人员董国辉和任鑫负责监督游戏厅工作人员。
2014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查获该赌博游戏厅,现场查扣游戏机6组55台,其中4组37台经鉴定为赌博机。查扣的及记账单显示该赌博游戏厅涉案赌资为1140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运城市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2014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盐湖区望湖新村小区对面路边有一赌博机窝点,运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当日在该窝点查获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嫌疑人4名,参赌人员1名,查扣赌博机37台。
2、运城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明对开设赌罪立案侦查。
3、证人任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0月下旬我老板邱某某在盐湖区东环南路148号祥和公寓1层开了家游戏厅,游戏厅平时由邱某某管理,游戏厅有一个寄卖行的会计李军具体负责,我经常和邱某某一块进出游戏厅,他们有可能认为我是负责人,我是邱某某的司机,有时我进去给游戏厅的工作人员传达邱某某的一些话,我不知道邱某某开的这个游戏厅存在赌博。
4、证人董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0月份,运城“得一寄卖行”的股东邱某某在盐湖区望湖新村附近开了一家游戏厅,邱某某告诉我在得一寄卖行没事的时候就到游戏厅里面转一转,监督游戏厅里面工作人员工作情况,随后将情况告诉邱某某,游戏厅的经营人是邱某某,他不经常去游戏厅,游戏厅的账由一个叫李军的管着,游戏厅有四个工作人员,两个男的,两个女的,两个男的一个叫二子,一个叫杨红石,两个女的我不认识,游戏厅内共有六组机子,四组捕鱼机,其中三组可以使用,一组没有主机,一组森林舞会,一组龙虎斗,一组龙虎斗没有主机不能使用。每100元可以买10000分,需要玩的人到服务员处买分,由服务员将分上到游戏机里,分用完可以继续买,如果赢了分后,可根据赢的分在服务员处等值退还现金。我替李军给工作人员发过四次工资。
5、证人李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9月份,我在运城得一寄卖行财务上打工,10月18日左右,邱某某在盐湖区望湖新村对面的街面路边开了一个游戏厅,经营人就是邱某某一个人,邱某某安排我每天早上8点左右给服务员发工资,另外每天给服务员留1000元的流动资金,第二天我再到游戏厅将服务员的工资发放,根据前一天的营业情况,如果盈利的话就将盈利款交给邱某某,如果亏本的话,我再拿钱给服务人员补齐1000元流动资金。游戏厅内共有四个人,两个男就是跑腿买饭、招呼过来玩的客人,两个女的就是给游戏机上分下分,四个人中我认识一个叫徐鹏的,小名叫二子,他是我一个村的,我向邱某某介绍徐鹏到游戏厅来干的,其他服务员我不认识。游戏厅的工资每人每天100元,如果加班,每人再多加100元,也就是干一天一夜每人发200元工资。游戏厅正常运营的机子有四组,100元可以买10000分,需要玩的人拿钱到服务员处买分,然后由服务员将分上到游戏机上,如果分用完后可以继续买,如果玩的人赢了分,再根据赢的分在服务员处等值退还现金,我每天到游戏厅都是和两个女服务员进行结算,偶尔也和徐鹏进行结算,2014年11月12日我给徐鹏处留的3000元的因为我有事让他临时负责给服务员发放工资及支付那几天的流动资金,我有事的时候,还让董国辉发过几次工资。
6、运城市公安局运公治赌认定(2014)01号赌博机认定书(附照片6张),证实认定正常运行(有主机)的4组(共计37台)电子游戏设备为赌博机。
7、证人徐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白天在赌博游戏厅负责招呼客人,同时代管两个上分的服务员,招呼客人主要是给他们发水、发烟,赌博游戏厅的工作人员杨红石,主要负责招呼客人和代管两个上分的服务员,另外两个服务员一个叫郜霞,一个叫周冰洁。店内有四台机器,她们两个分别负责两台赌博游戏机,具体不定,隔一天倒一次,两人分别负责收钱上分和兑分换钱,每人各自记账,每天上午9时给老板交账。我知道游戏厅的老板有四个,一个老四、邱某某、军哥、任总,平时就是老四和邱某某来管理游戏机店,其他两个没多见过,我和杨红石不参与算账。我们工资每天每人100元,按天发,每天早上算账时,老板老四就直接发给我们本人,我到现在领了3000元。店内共有四组赌博机,分别是三组捕鱼游戏机,每组可供10人玩,有一台主机。一组森林舞会机,共七台,可供7人玩,共用一台主机,另外还有两台坏了的捕鱼机和龙虎机。捕鱼机赌博游戏机的玩法是客人掏钱上分后,捕鱼游戏机一次可以供十个人玩,每个位置上有三个按键,游戏机中间是一个大屏幕,里面显示有各种鱼游来游去,客人瞅准鱼后,直接控制方向发射,射中后最低能中100分,最高能得10000分。如果没能打中,每次扣去50分。倍数键是用来调分数的,每次按一下可以加五十分。打中后,压多少分,就中多少分。反之,就减去相应分值。森林舞会机,每台机器都有兔、猴、熊猫、狮子四中动物,客人和前面一样,换钱上分后,每次开机运行前,由客人在认为可能压中的相应动物钱上分后,可以翻倍加分。机器运转完后,如果压中后,机器就会按你客人所压的分数返还给你,反之,没压中,就会扣掉客人的分数。赌博机上赌注最低50元能上5000分,我给上分的女服务员200元钱,买了20000分,完后,自己的分数可以按原上分值兑换成现金。每天的营业额就是1万元左右,但一直是赔钱,收下的钱基本上都赔给客人了。
8、证人杨红石的证言,主要内容:张丹永介绍我去他一个朋友开的游戏厅帮忙,给自己挣点零花钱,我在游戏厅主要负责买饭、买水,跑腿的活,工资每天100元,老板每天早上来游戏厅给我付工资,到现在为止总共给我发了一千五、六,我来游戏厅上班是和一个小名叫老四的谈的,具体老板是谁我不清楚,给我发工资的是李大军。游戏厅共有6个工作人员,负责游戏厅上分和退分的叫郜霞、周冰洁,另外两个负责上分的退分的一个叫娜娜一个叫程程他们今天休息。游戏厅内共有五台机器,其中两台坏了。
9、证人周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望湖新村附近一家无名的游戏厅里面负责“上下分”的工作。我在街上闲逛的时候,看见游戏厅是门上有招聘的信息,就找见了游戏厅的负责人徐鹏,见到负责人后,我就问这里还要人吗,他问我干过吗,我说干过上下分,负责人说你就试着干,工资一天200元,上一天休息一天,时间是从早上9到第二天的9点,24小时。吃饭就是游戏厅里面,每天下班的时候就结工资,我一共领了800元。上分是客人进来后找见我,给钱上分,100元钱10000分,分就是钱,分输光了,钱也就没有了,如果不想玩的时候还有分,就可以按照1000分退10元钱的标准来退。我包内的17张兄弟动漫城的卡片,16张面值50元,1张面值150元,是客人上分时给我的,就是可以顶钱用,这卡是老板给客人用的,上面写多少钱,我就上多少钱的分,我这17张卡共950元,我也就是给客人上过950元钱的分,算账的时候就要交给老板我收的现金、卡片,要跟游戏机里面上的分要核对上才行,游戏厅内有捕鱼机和森林舞会机,我只负责其中的一台捕鱼机,就是过道左边那台,今天共上了1820元钱的分。我以前在紫荆花宾馆干过三、四天上下分。我包里面的记账单是我和负责人徐鹏对账时用的,上面的支表示从他那儿取的钱,如果客人不玩的时候,按照10元钱退1000分的标准给客人退钱,上面的交表示给负责人的钱。记账单上的这些情况都是和徐鹏核对,他一般就是负责给我们买饭,记录支、交情况。管理机器的人我不认识,是男的,一米七几,运城本地口音。
10、证人郜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0日是通过安邑我一个朋友打女介绍我无盐湖区望湖新村附近的游戏厅打工,我主要负责上分、退分,客人到游戏厅后,先到我跟前买分10元买1000分,一般客人买的都是10元、20元、50元不等的分,然后我根据拿钱买分的金额用钥匙打开游戏机给他们上分,完后根据客人玩的情况再去定,如果买的分用完了,他们可以继续买分,如果赢了,可以根据赢的分,再找我根据他们赢取的分数退钱,也是每1000分退他们10元,依此类推。游戏厅有两个负责上分、退分的,一个叫周冰洁。给客人上分的机器是捕鱼机,共5台,其中两台是坏的。13张上分卡是老板交给我们用于捕鱼机赌博上分用的卡,每张面值50元。我和周冰洁负责给客人上分的,另外两个是游戏厅工作人员,平时负责买饭,卖给玩游戏的人烟、水。
11、证人李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2日下午2点多,我在盐湖区老东街对面是小神童幼儿园的一间门面房内玩捕鱼游戏机赌博,赌注最低是50元能上5000分,我给上分的女服务员200元钱,买了20000分。完后,自己的分数可以按原上分值兑换成现金,我赢了1000多分。捕鱼机游戏机就是我掏钱上分后,捕鱼游戏机一次可以供十个人玩,每个位置上有三个按键,一个摇杆控制方向,两个按键,一个倍数键,一个发射键。游戏中间是一个大屏幕,里面显示有各种鱼游来游去,我瞅准鱼后,直接控制方向发射,射中后最低能中100分,最高可以得10000分,如果没能打中每次要扣除50分,倍数键是用来调分数的,每次按一下可以加50分,打中后压多少分就中多少分,反之就减去相应分值。今天赌博来时带了900余元,用200元买了20000分。
12、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0月份,我在我经营的“得一寄卖行”工作,一姓魏的南方男人在我们这里办理抵押业务,我问他是做什么的,他说的做游戏机生意的,在闲聊中,他问我有没有合作意向,他投资游戏机,我投资周转资金,他占60%,我占40%,然后我就同意了,10月20日左右,我在盐湖区清真寺往南走4、5百米的地方租了40平米的门面房,每月交一次租金每月800元,游戏机是10月24、25日的时候姓魏的送过来的,送了五组(台)捕鱼机、七台森林舞会机,这五组(台)捕鱼机还有两台没有安装主机,捕鱼机的大机子一台可以供10人玩,小的可以供8人玩,森林舞会机7台一组可以同时供7个人玩。我每天拿1000元周转资金,让我的会计李军交给服务员,第二天李军再去和服务员结算,如果盈利的话李军就带走,如果亏了李军就补足1000元,董国辉是我寄卖行的工作人员,李军是寄卖行的会计,任鑫是我司机,平时他们都在游戏厅打着我旗号闲玩,他们不参与经营,我雇佣了四个员工,每天一百块钱。我和李军是雇佣关系,每月给李军发3000元工资,李军每月入股也没有参与分红。
13、运城市公安局运公行罚决字(2014)00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嫌疑人杨红石自2014年10月29日起在盐湖区东环南路148号祥和公寓一层游戏厅工作,主要负责给游戏厅工作人员和客人买水买饭,根据规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佰元罚款。
14、运城市公安局运公行罚决字(2014)00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违法嫌疑人徐鹏自2014年10月份起至今,在盐湖区东环南路148号祥和公寓一层游戏厅工作,主要负责管理“上分”、“下分”的两个服务员和给客人发水发烟等工作,根据规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佰元罚款。
15、运城市公安局运公行罚决字(2014)0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违法嫌疑人郜霞自2014年11月份至今,在盐湖区东环南路148号祥和公寓一层游戏厅工作,主要负责给参与游戏机赌博的人员提供“上分”和“下分”、收款、退款,以及与老板结算赌资等工作,根据规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佰元罚款。
16、运城市公安局运公行罚决字(2014)0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违法嫌疑人周冰洁自2014年11月份至今,在盐湖区东环南路148号祥和公寓一层游戏厅工作,主要负责给参与游戏机赌博的人员提供“上分”和“下分”、收款、退款,以及与老板结算赌资等工作,根据规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佰元罚款。
17、运城市公安局运公行罚决字(2014)00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违法嫌疑人李靖自2014年11月12日在盐湖区东环南路148号祥和公寓一层游戏厅内,交了200元钱上了20000分,在捕鱼机上进行赌博,根据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18、运城市公安局运公行罚决字(2015)0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违法嫌疑人李军按照“得一寄卖行”老板邱某某的安排,每天早上前往盐湖区东环南路148号祥和小区一层游戏厅,与服务人员结算账务,根据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19、运城市公安局运公缴字(2014)000001号收缴物品清单五份,证明收缴人民币五十元、赌资六百七十元、赌资二千三百七十元、游戏机上分卡十三张(面值每张五十元)、记账登记本一个、正常运行的3组捕鱼机和1组龙虎斗机、赌博用的上分卡四十张(每张面额50元)、记账登记本一个、赌资八百七十元、赌博用的上分卡十七张(16张面额50元、一张面额150元)、记账登记本一个、记账单四张。
20、运城市公安局运公证保决字(2014)000002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证明保全人民币4500元、上分卡四十张(面额50元)、记账本一本(纸质笔记本)、捕鱼机三台(每台十组)、捕鱼机主机三台(组)、森林舞会赌博机(含主机)三台(组)、龙虎斗赌博机一台(物品特征:坏)、捕鱼机一台(物品特征:坏)、人民币50元、人民币870元、上分卡十七张(其中16张面额50元、1张面额150元)、登记本一本(纸质笔记本)、记账单四张、人民币2370元、上分卡十三张(面额50元)、登记本一本(纸质笔记本)、人民币640元。
21、记账单四张,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游戏厅记账单据显示“支”63000元就是游戏厅赔付,“交”48000元就是游戏厅盈余。
2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址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墩台岭村李家窑一组6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邱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被告人邱云海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俊平 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 人民陪审员  李献有

书记员:李玉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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