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娟,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头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娟犯诈骗罪、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追缴赃款345005元。现刑期止日为2021年3月7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对罪犯王娟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王娟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7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8月获得季度表扬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晓萍 审判员 吴 华 审判员 许 辉
书记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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