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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与王某某、杨双某、徐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
王庆华
王某某
杨双某
徐迎某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
负责人李建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杨双某。
被执行人徐迎某。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与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日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784496.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822元,执行费102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双某、徐迎某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245元,经查,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余款790318.5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双某、徐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执行标的784496.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822元,执行费102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双某、徐迎某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245元,经查,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余款790318.5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双某、徐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长:郝志军
审判员:李会民
审判员:王立权

书记员:赵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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