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7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5月、10月,2017年2月、6月获得季度表扬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兵八刑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12300元。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4月26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8年4月23日提出对罪犯张某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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