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系被害人樊婧燕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系被害人樊婧燕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前住离石区西崖底村。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离石区看守所。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晋1102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519644.5元,其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已赔偿118780元,被告人张某某赔偿400864.5元(已给付3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高某某不服,以原判未对高某某的受损情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希望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荣海 审判员  冯秀梅 审判员  薛 昊

书记员:郭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