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永济市栲栳镇方池村第五组大巷23号人。2017年3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辩护人梁冬冬,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永济市城北街道东伍姓村第九组后巷东25号人。2017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天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永济市张营镇小姚村二组人。2017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2017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永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7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永济市城北街道晓朝村八组新建路12号人。2017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侯审。2017年12月8日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取保侯审。
原判认定,2017年8月20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离家出走的妻子李某与被害人张某2在一起,便伙同被告人田某、杨天天、王林、常小磊(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现代牌悦纳型轿车行至永济市城东街道侯孟街上,将张某2骗到街上后,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杨天天、王林、常小磊强行将张某2拉上车,由被告人田某驾车拉着被告人李某某、王林、常小磊和张某2往永济市方向走,被告人杨天天骑着张某2的摩托车跟着车走。行驶中,被告人李某某用剪刀将张某2身体多处捅伤,并用绳索捆绑住张某2的双脚。行至永济市中山西街蒲津宾馆附近,被告人王林、常小磊下车离开。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杨天天将张某2拉至永济市城西街道水峪口村花园小区附近、太宁村等地,后因张某2被伤较重,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杨天天将其送至永济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后离开。非法限制张某2人身自由3个多小时。经法医鉴定张某2身体体表所被损伤为轻伤一级,左手所被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2损失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被害人又声称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不予谅解;被告人王林赔偿被害人张某2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查明,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田某到永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3日被告人田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2017年6月3日被告人杨天天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原判认定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据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寻找其妻子,伙同被告人田某、杨天天、王林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杨天天曾因犯抢劫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林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林系初犯、偶犯,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六十五条、七十七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永济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田某宣告的缓刑,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杨天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永济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天天宣告的缓刑,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被告人王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上诉理由:1、被害人和我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害人有过错;2、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反悔说谅解书是在其不清醒时其父让其签的字,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没有证据证实其是在不清醒时签的,原判量刑重。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2、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具有重大过错。3、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害人称所签谅解书是在意识不清醒的时侯其父亲让其签的,被害人及其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威胁逼迫情形,请求二审法院对该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予以认定,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证明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2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和李某某媳妇是2017年3、4月份通过微信认识的。她说她是卖家具的,我说我是搞装潢的。过了一段时间我给这个女在微信说去胜江家具城转转,女的说行,我就去了那里,到了之后见了这个女的,她说她叫李某1,我给她说我叫张某2。李某1带我在家具城转了转。回去后,我们还是经常在微上聊天,还在永济见过一、两次面。有一次李某1说有事想借1万元,我先给了她拿了5000元,后又给她5000元,她给我打了欠条。还有一次李某1让其他人用车把她的衣服和行李放在我家里,我当时不在家,后来李某1才给我说是她去外地打工,衣服和行李家里放不成,放我那里,我当时不想让她放,不过她把东西都拉来了我最后也没说啥。我们就是普通朋友关系。2017年7月十几号的一天中午,有个男的到我家问我是张某2吗,我说是,他说他叫李某某,并拿出他的手机照片给我看,问我见过这个女的吗,我看照片是李某1,我说没看见,他就在我家各个房间找没找见,就走了。并说找不见他媳妇和我没完,并威胁我如果找不见他媳妇就让我坐轮椅。又过了几天,还有人去我二哥家打听我是不是和李某某媳妇在一起,我二哥后来给我说了这个事情。最后一次是一天早上5点左右,一个男的和一个老太太到我家,老太太说她是李某1妈,那个男的问我见李某某媳妇了吗,我说没有见,不在我家,他们到我家转了一圈没人就走了。2017年8月15日左右,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拿我的钱马上还不上,我说有钱还我就行,说让她赶紧回家好好过日子,她家里人找她好几次了,李某1说她都回家了。事发前4、5天,一个陌生号码给我打电话问“我是李某1妈,你见我女子了吗?”我说没看见。这时李某某接过电话说“张某2,我媳妇找不见我肯定找你,我和你没完,弄死你个怂。”我也骂了几句就挂了电话。2017年8月20日晚上8点半左右,我在家,我四弟张某1电话说:“我摩托车在侯孟街这坏了,你来一下。”我当时没多想就骑着摩托车到了侯孟街,给我四弟打电话问他在那里,这时从我身后来了一辆越野车和两名陌生男的,两名男子过来先把我摩托车火熄灭,然后拉着我的胳膊和腿就把我往车跟前拉,旁边还过来一个戴口罩的男的搭手把我弄进那辆越野车后座。随后那两名男的分别上了越野车的正、副驾驶座,那个戴口罩的男的上了车坐在后座上,车往永济方向走,后座的男的卸了口罩我才发现是李某某,他问我见他媳妇了吗,她是不是还给我打电话呢?我说没有见,也没有和她联系,李某某说让我老实点,到底打电话了吗?说着就拿一把刀朝我腿上、脊背等身上戳,戳了几下后他又说我不说他什么也知道。随后又拿刀朝我手上、胳膊上戳。李某某说“叫我拿绳先给你绑住,你别跑老实点。”他不知从什么地方找了一根绳子绑在我的两只脚踝位置,说不管跑不跑先给我绑住再说。随后他就一直问我是不是和他媳妇打电话联系呢,我说没有,他就动手打我耳光,他们拉着我先到永济市三中学校那条路南面的一个什么小区,李某某说他就住在这里,问我来过这里吗,我说没有。我给他说要上厕所,让他把绳子解开,他把我从车上拉下来,不给我解,说让我别耍心眼,看他敢拿刀给我的“家伙”割了吗,后我没有上成就又被他弄上车,他们拉上我又去了太宁村,听李某某给前面坐着的两个人说去太宁找谁说什么事情,还说给我找钱看伤口。在太宁呆了20分钟左右,他们又拉着我出了村,司机问到哪里加油,李某某说到北郊,后来有没有加油我都不清楚了,当时我被伤流了很多血,头脑都迷糊了。后来李某某又说去五七五,我问去那干什么,李某某说给我砍伤包扎,我再说话不管我,给我拉到黄河滩活埋了。他们把我拉到五七五生活区转了一圈又下来了,最后把我拉到任阳街一个诊所门口,司机给门诊牌上的电话打电话,诊所大夫说关门了让去医院,他们就又把我从任阳街拉到永济市人民医院,到医院后,李某某他们三个人把我从车上抬下来送到急诊室处置室就走了。过了一会医生给我说他们留了300元,找不见他们人,医生给我伤口进行了简单处理后,让我转到运城治疗,我就用医院护士的手给我家里人打了电话,最后家里人把我送到运城市中心医院。我是晚上9点左右到的侯孟街,后来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是12点左右了。2、证人张某1(张某2弟弟)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8月20日晚上7点左右,我在永济李店村干完活骑着摩托车往虞乡回,走的时侯我看见一辆棕色黄色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蒙着车牌跟着我,等我走到马铺头村附近时侯,这辆车突然别到我摩托车前面,从车上下来5个人挡住我去路。其中一个男子(我以前在虞乡派出所见过他)拿着铁棍指着我把我摩托车熄了火并把钥匙拔掉,他把帽子和口罩摘掉后对我说好好配合他,不配合拿刀给我脸戳透,我就跟着他们上了车。上车后,前面坐了三个男的,副驾驶坐了两个,车后座两边各坐一个,之前我见过的这个男的坐在我右边的位置。上车后,他对我说你好好配合,把你哥叫出来,我们来了两个车,那辆车在那头加油。我说我不知道怎么叫,他说你想办法,你就说你的摩托车半路坏了,让他过来接你。这个男的还说“走,先去你村里、把你屋的亲戚家的门都认一遍。”我没办法就引着他们到西坦朝村里转了一圈,把我姐和我侄女的家门、以及我姐在虞乡街买肉的地方都认了一遍,那男的说你好好配合,否则让你们家的亲戚都不好过。然后他们拉着我去了侯孟街。晚上8点半左右我按照这个男的说的给我哥张某2打了电话说我的摩托车坏了,在侯孟街修摩托车这边,让他过来接我。过了一会张某2骑着摩托车过来,他掏出电话准备给我打电话的时侯,车上的那几个男的都下了车,我也下了车,他们就往张某2跟前走,之前让我好好配合的那个男的和两名陌生男的到张某2跟前就开始打他,把张某2打倒在地后,这三个男的拉着张某2胳膊和腿就把他往车上弄,他们把张某2拉到车后座上,一边坐一个人,副驾驶和司机位置各坐一个,然后就开着车往永济方向走了,另外那名没有上车的对方男的骑着张某2的摩托车也跟着车走了。前一个月左右,这个男的说他媳妇和我哥张某2在微信上聊天,他找不见他媳妇了,就来找我哥要人,后来他们不知道怎么去了派出所,我去派出所接我哥,见过这个男的。当天晚上10点左右,一个陌生电话给我打电话,接通后是我哥,他对我说“人家给我打的半死不活了,血流咋了,你到咱姐家给李某1说让她赶紧回家去。”随后我就去我姐家找到李某1,给她说“你赶紧回去,不让你们联系你们非要联系,你看这事情弄的。”过了一会村干部王德乐给我打电话说李某1的嫂子和她妈过来了,人家和派出所的过来接李某1来了。过了一会,虞乡派出所的和李某1的家人就来把李某1接走了。晚上12点左右,张某2用别人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他现在在永济市人民医院,人家给我扔这里不管了,你们赶紧过来,挂了电话,我就和家里人去了永济市人民医院,医院说让我们往运城转院,走的时侯,三个陌生男的挡住我们的车说“你们家里谁处理这个事情留个电话,看后面怎么解决处理这个事情,我哥刚坐牢出来,你们看是公了还是私了?”我给他们留了电话说现在先不说这个,先给人看病。我们就拉着我哥去了运城市中心医院治疗。3、证人李某1(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以前说的都是假的。上次我说的都是李某某在家里教给我的,让我照着他的意思说的。我与张某2是通过微信聊天认识的。2017年8月20日11点的时侯,我给张某2打电话说我要到他姐家取衣服,他让我自己去取,我就在永济打了一个出租车到他姐家取完衣服,我就到运城找工作。晚上9点多的时侯,我接到张某2姐的电话说张某2被李某某弄走了,李某某必须见到我才会将张某2放了,让我赶紧到她家。然后我就去了他姐家。之后,张某2兄弟给李某某打电话说我在张某2姐家,没过多长时间虞乡派出所的民警和我母亲、李某某嫂子就到了张某2姐家,虞乡派出所民警将我和我母亲送到城西派出所,在城西派出所我见到了李某某,他说他不会再打我了,让我跟他回家。在回去的路上李某某给我说他把张某2打了,把张某2的筋挑断了。第二天,李某某给我说他把张某2捅伤了,让我和家里人处理这个事情,我没有理会他,直到公安机关到我家给李某某下传唤证后,李某某母亲逼着我找到张某2和他家里人,要取得张某2家人谅解。我母亲先找到张某2母亲说谅解的申请,张某2母亲没有同意,然后李某某又逼着我爸到张某2家,张某2母亲还是不同意,前前后后我爸去了5次,最后取得张某2家人的谅解。张某2和他家人是不是自愿谅解李某某,我认为不是自愿的,是我爸多次到张某2家跪在张某2家人跟前,说如果不签字谅解的话,李某某就会打我,李天荣还逼过张某2家里人。李某某当时不让我离开水峪口花园小区,害怕我跑了,他又找不见我,就逼我母亲,让我母亲找张某2和张某2家里人说这个事情,让张某2把案子撤了,说:“要是对方不把案子撤了,我从监狱出来以后,看能让你们好过吗?”2017年8月20日我从派出所出来后,就听李某某说他把张某2打伤了,把张某2的筋挑断了。然后有一次去李天荣家,李某某找李天荣处理这个事情,在李天荣家,李某某让我在网上搜索非法拘禁罪,然后李某某给李天荣说:“哥,你不管这事情怎么能行呢,关键是我在车上打的时候,还把人家绑了。”谅解书和赔偿协议都是李天荣让律师写的,然后把谅解书给了张某2家里人,让张某2签的字。赔了20000元,这20000元是我父亲给的张某2母亲。李天荣和张某2父母亲、我父亲到公安局送的赔偿协议和谅解书。我父亲从公安局回来后给我说李天荣还威胁张某2母亲,说如果李某某关进监狱了,李天荣就把张某2一家人都杀了,然后再到芮城找我们,把我们也杀了,非得在芮城弄两条人命。我找过张某2一次,那天我在公安机关做完笔录,李某某开着车把我和我爸送到芮城,在芮城他找了一个律师,以张某2的名义写了一个事情的经过和一份撤销法医鉴定书,上面写的内容就是让张某2说他和李某某在侯孟街上只是打了一架,然后张某2骑着摩托车自己撞伤了,打架的时侯没有用绳子绑张某2,让张某2撤销法医鉴定。第二天的时侯,李某某叫国良、王向前妻子“娟子”陪我找张某2说让他改口供的事情。李某某开着面包车,在五老峰景区路口,李某某下车,让李某2开着车陪着我和“娟子”见了张某2和张某2家人,我把改口供的事情说了以后,他们始终不同意,我们就走了。我和张某2之间就是普通朋友关系,以前说我们是男女关系是李某某让我说的。还让我说2017年8月20日晚上是张某2他姐把我扣到她家不让我走,并且李某某威胁我说如果不按照他的意思说,他进了监狱,出来后就要找我的麻烦,让我和我家里人不好过。4、证人陈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有一辆橙色北京现代牌悦纳型轿车,车主登记人是我自己,车牌号是晋M×××××,2017年7月初我到河北省霸州后的半个月左右,我表弟田某到我家给我妈说了后把我车开走了,平时应该是田某开着我的车。我没有用过口罩,那天田某还我车的时侯,我发现了这几个口罩。田某说他脸上出痘痘,捂脸用。车上银色“VIP”字样的车牌照套,我买车的时侯给卖车的要了一副这个牌照套,一直放在我车后备箱,但是我一直没有用过。田某还我车的时侯,我问车后排座下的脚垫呢,他说褶皱厉害他把脚垫扔了,还没有顾上给我买新的。我车里没有放过绳索,也没有放过刀具等违禁品。5、证人李某2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多的时侯,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要钱,李某某说现在有事等会给我回过去。等到晚上10点多钟的时侯,我微信上收到李某某发给我了两张照片,显示的是医院场景,旁边还有护士,照片上是一个男的胳膊和腿流了很多血,我看了后没有理他。第二天的时侯,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惹下事了,把人打了,现在没钱。2017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一起去虞乡,找被他打的那个男的说一下谅解书的事情,过去让对方签一下字就可以了。他开着一辆面包车,车上还有娟子、李某1及李某某儿子。李某某开着车把我们拉到虞乡一个村,那个村我不清楚,快进村的时侯,李某某下了车让我开着车拉着娟子和李某1去,我开着车按照李某1指引的路到了一个男的家里,我和娟子在这家门洞里等着,李某1进去和那个男的说事情,具体说什么话我不清楚。过了一会,李某1出来说人家不签字,我们就接上李某某返回了永济。6、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主要内容:2017年9月21日侦查人员在永济市振兴西街捷龙汽修厂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陈某的现代轿车进行检查,在副驾驶手套箱内提取了蓝色口罩四个,在后备箱提取了银色带有VIP字样的牌照套2个,在小轿车中控台提取驾驶证一个。7、永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永)公(司)鉴(伤)字(2017)143号鉴定书、照片,主要内容:伤者张某2体表创口构成轻伤一级,左手所被损伤为轻伤二级。8辨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1)2017年9月22日侦查人员在永济市公安局办案区询问室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12张不同男性照片无规则排列,编为1-12号,提供给辨认人田某进行辨认,经过辨认后指出5号(杨天天)就是其所说的伙同其和李某某将被害人张某2从永济侯孟街拉至永济市区,非法限制张某2人身自由的男子。(2)2017年9月22日侦查人员在永济市公安局办案区询问室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12张不同男性照片无规则排列,编为1-12号,提供给辨认人田某进行辨认,经过辨认后指出10号(常小磊)就是其所说的伙同其和李某某将被害人张某2从永济侯孟街拉至永济市区,非法限制张某2人身自由的男子。(3)2017年9月22日侦查人员在永济市公安局办案区询问室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12张不同男性照片无规则排列,编为1-12号,提供给辨认人田某进行辨认,经过辨认后指出9号(王林)就是其所说的伙同其和李某某将被害人张某2从永济侯孟街拉至永济市区,非法限制张某2人身自由的男子。(4)2017年10月15日侦查人员在永济市公安局办案区询问室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12张不同男性照片无规则排列,编为1-12号,提供给辨认人王林进行辨认,经过辨认后指出6号(杨天天)就是其所说的和自己、田某、田某哥、常小磊把一个男的从虞乡附近一起拉到永济的“天”。(5)2017年10月15日侦查人员在永济市公安局办案区询问室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12张不同男性照片无规则排列,编为1-12号,提供给辨认人王林进行辨认,经过辨认后指出9号(常小磊)就是其所说的和自己、田某、田某哥、“天”把一个男的从虞乡附近一起拉到永济的常小磊。(6)2017年8月25日侦查人员在永济市公安局城东街道郭李卫生院住院部病房二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12张不同男性照片无规则排列,编为1-12号,提供给辨认人张某2进行辨认,经过辨认后指出11号(李某某)就是其所说的在永济市侯孟街上伙同他人将自己拉上车后用刀把自己捅伤的李某某。9、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抓获、归案情况说明,主要内容:(1)2017年9月11日中午10时许,永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城东中队民警在永济市人民政府门口将涉嫌非法拘禁的李某某抓获。(2)2017年9月22日11时许,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田某到永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城东中队投案。(3)2017年10月23日晚上20时许,永济市公安局张营派出所民警在永济市城北街道东伍姓村一小面馆门口将网上在逃人员杨天天抓获。(4)2017年10月15日10时许,永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依法将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王林传唤至永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进行讯问调查。10、(1)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刑终195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主要内容:2017年3月3日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7年5月23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2)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主要内容:2017年6月6日田某、杨天天因犯抢劫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2017年1月12日予以释放。11、(1)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主要内容:2017年9月6日,李某某、李某1与张某2、及张某2父母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赔偿张某2各种损失20000元,张某2对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张某2父亲已收到李某某给其现金20000元。(2)2017年9月12日,张某2给永济市公安局提供材料:证明9月6日的谅解书是其父亲在其未清醒时让其签字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被告人李某某不予谅解。12、谅解书,主要内容:2017年10月29日,王林赔偿张某22万元,张某2对王林予以谅解。13、运城市中心医院病历,证明张某22017年8月21日至24日在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全身多处锐器伤,左手环指深、浅屈腱断裂,右股四头肌肉不完全断裂。14、户籍证明,主要内容: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济市栲栳镇方池村第五组大巷23号人。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济市城北街道东伍姓村第九组后巷东25号人。杨天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济市张营镇小姚村第二组人。王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济市城北街道晓朝村第八组新建路12号人。1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李某1和张某2是男女关系。2017年8月15日左右,我媳妇李某1说是到张某2家取衣服,他一直不让我媳妇回来,直到8月20日左右,我去侯孟村找我媳妇,我在去侯孟村的街上碰到张某2的兄弟,张某2的兄弟把张某2叫出来,我和张某2就打了起来,后开车先把张某2拉到水峪口花园小区,又把他拉到太宁村,借了300元钱和190元红包,最后我们把张某2送到永济市人民医院。张某2身上的伤是我打的,我记不清当时拿什么打的。和我一起找张某2的一共几个人,当时脑子乱,没有注意。去的人都是我让一个小兄弟叫的,我叫他“峰子“。我们去开了一辆车,车是“峰子”给我找的。就我一个人动手打张某2了,其他人没有动手。我将张某2打伤后,拉着他找我媳妇李某1,在车上张某2给我说了李某1在他姐家后,我才将张某2送到永济市人民医院。张某2手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我打完张某2后他愿意跟我上车,跟我走。我没有让张某2的兄弟给张某2打电话把他骗到侯孟街,我和张某2的兄弟没有去过西坦朝村。我和张某2厮打过程中,我没有把他打的这么重,他是自己碰到玻璃门上的。16、被告人杨天天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4、5点,田某说去李某某家逛,我说行,他就开着他表哥陈某的车拉着我和常小磊去了李某某家。常小磊开车出去,我们三个在聊天,李某某说他媳妇让一个虞乡男的勾引跑了,要过去找他媳妇。田某给常小磊打电话说用车,让常小磊回来。过了一会,李某某就出去等常小磊。过了一个多小时,田某接到李某某电话后,叫我走,在小区门口田某碰见一个熟人,他就让这个人把我们送到李店村。到了李店村田某给李某某打电话问在那,李某某说在马铺头村,让我们过去。这时侯我们在李店村村口碰见王林,王林问叫我们干什么呢?田某说不清楚。过了一会一个三四十岁的男的开车接上我们,把我们送到马铺头村附近路边,我们在路边看见李某某和一个男的在说话,常小磊在旁边站着,李某某问这个男的他哥在哪里,这个男的不说,他就厉害这个男的,并让这个男的把他哥想办法叫出来。李某某让这个男的上车,让我把他的摩托车推到一边。田某开着车,我坐在副驾驶座,李某某、常小磊、王林、还有那个男的挤坐在车后座上。李某某说找不见他媳妇,就去找勾引他媳妇的这个男的,田某开着车按照李某某指引的路去了虞乡镇一个村里,不过我们都没有下车。我们去了好几家门口,最后没有找见李某某说的那个男的,李某某就让那个男的兄弟给他哥打电话骗他哥说摩托车在侯孟街坏了,让他哥出来。李某某让我们下车看那个男的来着,我和常小磊先下了车。过了一会,来了一个骑摩托车的男的,李某某看见后就从车上下来,田某、王林也从车上下来。李某某往那个男的跟前走,我们在后面跟着,李某某拿了一根铁棍上去就朝这个男的身上打,这个男的就跑,李某某就在后面追,追上后抓住这个男的衣服往车跟前拉,田某和王林先上去帮李某某拉这个男的,李某某说我和常小磊“看什么看呢,给他往车上拉。”我和常小磊过去帮忙,我拽住男的衣服,最后我们几个把这个男的拉到我们车的后座上。李某某和那个男的坐到车后座上,王林、常小磊坐在哪里我记不清了。车挤得满满的坐不下我,李某某让我把这个男的摩托车骑上跟着车走。我骑着摩托车在后面跟着往永济方向走,没多久我就看不见他们的车了,我就把车往水峪口花园小区骑,快到小区的时侯,田某打电话说让我把车挡在小区门房旁边,他一会过来接我。田某接上我后我坐到副驾驶座上,看见后面坐着李某某和虞乡那个男的,我问田某那两个呢?田某说下车走了。李某某在车上问那个男的他媳妇呢?那个男的说不知道,李某某就扇那个男的耳光,我看见那个男的头上流血了。李某某说要找人借钱给这个男的看伤口,然后田某开着车往庄子村方向走,我们过了庄子村往西走了一截进了一个村里,李某某借了点钱,借了多少我不清楚,借到钱后,李某某让往北郊走,到北郊一个诊所门口后关门,田某给诊所门牌上的电话打电话,但是诊所老板说来不了,李某某就让田某把车开到永济市人民医院,我们把那个男的送到急诊室,我们就离开了。在马铺头村路边的时侯,李某某带着帽子和口罩,我和田某、常小磊、王林都没有戴口罩,那辆车牌照有没有被遮挡住我没注意。那天过后我问田某李某某怎么给那个男的打的流血了,田某说李某某拿剪刀把那个男的戳伤了。田某接上我后,李某某和那个男的坐在后面,天黑我没注意看李某某有没有拿绳子捆绑那个男的。那天我们到侯孟街大约傍晚7、8点,从医院出来后已经晚上11、2点了。17、(1)被告人田某(2017年9月22日)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和李某某之前在永济市看守所羁押的时侯,是一个监室的,关系还可以。2017年7月份,李某某释放后,我开着我表哥陈某的橙色北京现代牌悦纳型轿车(车牌号是晋M×××××)拉着李某某办过几次事情。他说他媳妇李某1跑的不见人,让我开着车和他找他媳妇,我和他一起去过虞乡镇西坦朝村找一个叫张某2的,他说他媳妇和张某2好,跟着张某2跑了,但是我和他一起去张某2家没有找见李某1,李某某还有没有和其他人一起去过我就不清楚了。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4点多,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开车和他一起找他媳妇李某1,我就和杨天天开着他表哥陈某的那辆车去了水峪口花园小区李某某家,李某某说他媳妇跟着张某2跑了,去找他媳妇。这时常小磊和王林给我打电话,我说在水峪口。随后常小磊和王林来到水峪口花园小区,李某某说张某2兄弟在李店村干活,先找一下他兄弟。李某某和常小磊、王林就开着我的车先去了李店村,我和杨天天后到李店村,李某某和常小磊已经不在那里了,我等了会王林过来了,他说李某某和常小磊开车先走了。这时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马铺头村路边,让别人开面包车把我们三个送过去。过了一会,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开车把我们送到马铺头村路边见到李某某,常小磊和张某2兄弟在一块说找张某2的事情,我去加油回来,常小磊、王林、杨天天上了我的车,李某某和张某2兄弟在车下路边说话,大概就是让张某2兄弟找张某2,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我们拉着张某2兄弟先去了他姐的村里,不过没有进他姐家,还去了西坦朝村张某2亲戚家,但是我们没有进家。我们在村里找了一圈没有找见李某1,李某某让张某2兄弟给张某2打电话说他摩托车在侯孟街坏了,让张某2过来。过了一会,张某2骑着摩托车过来,我们把车停在路边都坐在车上,李某某看见张某2来了,就先下了车,紧接着常小磊、王林、杨天天都下了车,张某2兄弟也下了车。李某某手上拿了一根铁棍走到张某2跟前就朝他头部和身上殴打,把张某2打倒在地,然后李某某就拿着铁棍别住张某2身子把他往我的车上拉,常小磊、王林、杨天天他们在旁边有没有动手殴打和拉拽张某2我没有看清楚,我当时在车上驾驶座坐着。张某2被拉上车内后座,王林坐在副驾驶上,李某某和常小磊坐在后座,杨天天把张某2的摩托车骑着跟在我们车后,我开着车拉他们往永济方向走。在车上,李某某拿着铁棍还继续朝张某2身上殴打,并问张某2他媳妇在那里。张某2刚开始说他不知道,李某某就殴打他,最后张某2说李某1在他姐家里。李某某说他哥已经报警过去找李某1了。我们把张某2拉到永济市中山东街东环路路口,张某2要下车尿,李某某就把张某2带下车,张某2有没有尿我不清楚。随后我们又拉着张某2到了电机厂附近,常小磊和王林下车走了。我又开车拉着李某某和张某2先去了水峪口花园小区接上杨天天,李某某说去太宁村借钱给张某2看病,我们一起去了太宁村,李某某找他朋友借了几百元钱,李某某说先找个诊所,我们去了北郊十字路口一个诊所门口,诊所门已经关了,我就给诊所门牌上的手机打电话,大夫说他都回家了,让我们去人民医院,我们就去了永济市人民医院急诊室,给张某2简单包扎处理后,李某某给大夫留了3、4百元钱,我们就离开了,我把李某某送到街上后就和杨天天走了。我看见张某2手上、背部、胳膊上都有伤,流了很多血。李某某用一根一尺多长的铁棍朝张某2头部和身上殴打,在车上,还用剪刀朝张某2身上戳刺。常小磊给我打电话说:“你也走吧,这又不是咱们的事情,他还拿剪刀戳人家,都弄得什么事情,我们害怕了。”应该是常小磊在车后座看见李某某拿着剪刀戳刺张某2了。张某2是李某某强行拉上车的。张某2被拉上车后,李某某是否用绳索捆绑张某2我没注意,我在开车的时侯,李某某对张某2说“我拿绳子把你绑住。”但是具体有没有绑我没注意。李某某那天一直带着帽子和口罩,我是去永济市人民医院的时侯才带的口罩,杨天天、常小磊、王林没有戴口罩。李某某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根铁棍,其余我们几个都没有拿工具。我在马铺头见我车的时侯我的车牌前后已经被牌照套蒙住了。这幅牌照套是灰色的,写着“VIP”字样,听我表哥说是他买车的时侯送的。我们从侯孟街拉走张某2的时侯应该是晚上7点多,把他放到永济市人民医院的时侯已经11点多了。(2)(2017年11月1日)供述,主要内容:之前我有点紧张,记错了。在侯孟街的时侯,我和杨天天、王林、常小磊、李某某都动手把张某2拉上车了。我们几个有的在车门一侧推他,有的在车门另一侧拉,就这样把张某2拉上了车,具体谁推谁我记不清了。我听常小磊走了之后给我打电话说李某某用剪刀戳人家了。到了医院后,我见张某2身上流血,问李某某这没事吧?李某某说:“没事,我就拿剪刀弄了他几下。”17、被告人王林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常小磊开着田某亲戚的车拉着我在街上闲逛,田某给常小磊打电话说他一个哥要用车。常小磊开着车到水峪口村坡顶上看见一个男的说我们把车给他,我们走呀,他说不会开车。常小磊就拉着我和那个男的就走了,那个男的说往李店村走,到了李店村村南看见两个男的在刮仿瓷,那个男的给我说那个刮仿瓷的男的准备走,你下车看着那个男的。我在那看了10几分钟那个男的就骑摩托车走了,我就走到巷口找常小磊他们,没找见,我就给常小磊打了一个电话,常小磊说他现在开车跟着刮仿瓷那个男的,让我在那等田某。等了一会,田某和他伙计“天”就过来了,田某问常小磊呢,我说开着车和你哥先走了。田某给他哥打电话,听见田某哥说去虞乡了,然后给田某发了一个手机号,让田某联系这个手机号的人把我们送到虞乡那边。田某联系司机后让司机往虞乡方向走,到了半路上就见车停在路边,我们下车后,看见田某哥问那个刮仿瓷的话“我媳妇是不是在你兄弟家呢?”刮仿瓷的说不知道,田某哥就让刮仿瓷的上车去他兄弟家里,并让“天”把这个男的摩托车停在路边一个修摩托车的店铺门口。随后我们就上了车,田某开着车,我坐在副驾驶座上,他们几个挤在车后座上。在车上,田某他哥一直问他媳妇是不是在他兄弟家,那个男的说不知道,我们就往那个男的村里走,走到村口路边后,我们就都下车了,在车跟前站着,田某他哥给刮仿瓷的说“给你兄弟打电话叫出来,你说你的那辆车坏了,让你兄弟过来接你。”这个刮仿瓷的就给他兄弟打电话说他的摩托车坏了在半路上扔着,叫过来接他。我和田某坐在车上,田某哥、常小磊、天和那个刮仿瓷的在车下等。过了一会一个男的骑摩托车来了,田某哥就往这个男的跟前走,并且喊叫我们几个也往跟前走,到跟前后,田某哥问这个男的“我媳妇在你屋呢,哪去了?”这个男的说不知道,然后突然就跑,田某就追,他哥也追,田某追上后,他哥上去就拉这个男的并往车跟前拉,田某把车开到跟前,和他哥把这个男的拉上车后座,我上了副驾驶,常小磊上了车后座,田某哥给天说把这个男的摩托车骑着带着他哥往永济走,田某开着车拉着我们往永济方向走,在车上,田某哥就用拳头打这个男的,并让这个男的乖乖的不要乱动。半路上,我朋友打电话说他在庄子村阳光雨露农场开歌唱会,叫我过去。田某拉着我们到了蒲津宾馆附近后我和常小磊就下车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和常小磊下车后,常小磊说“田某他哥和憨憨一样,干的都是啥事情!”我说咋了,他说田某哥在车上和那个男的吵骂,他用剪刀朝那个男的身上戳了几下。我没有动手拉那个男的,我和常小磊在旁边站着。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李某某上诉所提被害人和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具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过错,上诉人李某某也未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相关证据,故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某某上诉所提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反悔说谅解书是在其不清醒时其父让其签的字,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没有证据证实其是在不清醒时签的,原判量刑重的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害人称所签谅解书是在意识不清醒的时侯其父亲让其签的,被害人及其父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威胁逼迫情形,请求二审法院对该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予以认定,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2的情况,在对其量刑已予以从轻处罚,故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永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城东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9月11日中午10时许,民警在永济市人民政府门口将涉嫌非法拘禁的李某某抓获。一审期间上诉人李某某并未提出自己有投案情节,二审期间,其辩护人也未提供上诉人李某某投案自首的相关证据和线索材料,故对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杨天天、王林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晋0881刑初2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被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为寻找其妻子,伙同原审被告人田某、杨天天、王林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田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田某、杨天天曾因犯抢劫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上诉人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林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林系初犯、偶犯,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金梁
审判员 董自强
审判员 侯麦菊
书记员:孟祥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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