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鲁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2]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学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周卫国

书记员: 王洁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