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文龙,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神池县人。现在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6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并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以(2012)晋刑三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被告人秦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根据罪犯秦文龙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文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秦文龙确无故意犯罪,且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六次。
本院认为,罪犯秦文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秦文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次日,即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春英 审 判 员 宋丽蓉 代理审判员 王怀师
书记员:温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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