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人,现在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河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664.5元(未履行)。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8年8月1日将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薛某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并有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次,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薛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某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智维
审判员 梁宝成
审判员 李杰
书记员: 索鸿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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