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本案于2012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白明靖,上海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宁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白明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赵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赵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赵某某未有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即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石耀辉
书记员: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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