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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罪犯贾某某,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302263.86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认为,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监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贾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4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贾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4日。

审判长:穆志照
审判员:张康
审判员:韩丽娜

书记员:付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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