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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上海鼎凡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许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葛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
上海鼎凡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沪0114民初16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

上海鼎凡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许某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葛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
上海鼎凡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许某某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
上海鼎凡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3万元及利息4387.5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许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290元,承担执行费1915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
上海鼎凡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许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反馈信息,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院又不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5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
上海鼎凡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许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沪0114民初161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琦
审判员 钱斌
审判员 毛华

书记员: 邵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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