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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阿不都热合曼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艾某某.阿不都热合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艾某某.阿不都热合曼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某某.阿不都热合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7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5月、11月,2017年3月、10月获得季度表扬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5)博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某某.阿不都热合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36994.5元。现刑期止日为2019年4月16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8年5月15日提出对罪犯艾某某.阿不都热合曼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艾某某.阿不都热合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某某.阿不都热合曼予以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爱 华
审判员 谭  红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书记员:艾 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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