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出生于上海市奉贤区,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某公司员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疏忽大意且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万剑峰
书记员: 李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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