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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哲、刘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新疆和静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昌吉市。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现住昌吉市。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1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哲、刘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昌吉市院公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星智、被告人于哲、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至2016年5月,被告人于哲、刘某某夫妇以盈利为目的,在位于昌吉市家中,非法伪造昌吉州公安局绿洲路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昌吉市城建档案馆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分馆、昌吉市建设工程监理站、兴业银行昌吉分公司印章等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并出售给售楼业务员,用于给购房者办理单身证明、无房证明、贷款手续等业务。
2016年5月18日,昌吉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于哲、刘某某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家中扣押已刻制完成的8枚印章、已刻制印章垫片131个、未使用印章橡胶垫片150个、排版使用电脑1台、制作印章的光敏印章机1台。其中扣押的10枚印章:军户派出所户口业务专用、呼图壁县公安局园户村镇派出所户口业务专用、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昌吉市城建档案馆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分馆、昌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基金审核专用章、昌吉市建设工程监理站、昌吉州公安局绿洲路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昌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4)、昌吉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费征缴专用章(4)、古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031)经鉴定均不属于同一印章印文。另外兴业银行昌吉分公司印章、中国邮政银行博乐市北京路支行印章经相关单位比对均与其公司名称不符。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哲、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OPPOR7金色手机一部、小辣椒LA6-L白色手机一部、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圆形空白橡胶垫151个、圆形刻字橡胶垫110个、条形刻字橡胶垫21个、成品印章8个、印油30个、印章外壳21个、电脑主机1个、光敏刻章机1个,证人李某、杜某1、张某、杜某2、王某、仇某、丁某、白某的证言,仇某无房证明、关于假冒中国银行建国中路支行电子回箱单业务印章证明、兴业银行昌吉支行证明、询问笔录、中国邮政银行博乐市北京路支行印章拓印件、呼图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情况说明、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函、托克逊县民政局印章拓印章、丁某户籍信息,五家渠军户派出所情况说明、呼图壁县园户派出所情况说明、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情况说明,昌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情况说明、昌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情况说明、昌吉市公安局绿洲路派出所情况说明、昌吉市民政局情况说明、昌吉州社保局情况说明、甘肃省古浪县民政局情况说明、农八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印证检验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昌吉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哲、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买卖昌吉州公安局绿洲路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呼图壁县公安局园户村镇派出所户口业务专用印章、昌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昌吉市城建档案馆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分馆、昌吉市建设工程监理站、兴业银行昌吉分公司印章等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应数罪并罚,且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于哲、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24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OPPOR7金色手机一部、小辣椒LA6-L白色手机一部、圆形空白橡胶垫151个、圆形刻字橡胶垫110个、条形刻字橡胶垫21个、印油30个、印章外壳21个、电脑主机1个、光敏刻章机1个、成品印章8枚,依法予以没收。

审 判 长  王 尊 代理审判员  张春玉 人民陪审员  李游江

书记员:杜彦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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