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甲拉尔哈
曲木杨加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拉尔哈,无职业。2008年3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同年5月28日被延长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11月11日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1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7月12日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2月21日因盗窃及私自食用美沙酮被行政拘留十八日,因患严重疾病未予执行。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抢劫、强奸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曲木杨加,无职业。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2015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4)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拉尔哈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曲木杨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曲木杨加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铁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拉尔哈、曲木杨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拉尔哈、曲木杨加目无国法,为满足私欲竟结伙或单独入室盗窃作案。其中甲拉尔哈结伙盗窃作案五起,单独流窜作案五起,盗窃价值人民币共15410元,数额较大;曲木杨加结伙入室盗窃五起,盗窃价值人民币共11350元,数额较大,核甲拉尔哈、曲木杨加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此外甲拉尔哈还以入室、实施暴力的手段抢劫作案二起;还在入室实施盗窃后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作案一起,上述三起抢劫价值共为36964.3元,港币500元;甲拉尔哈为满足淫欲还在上述抢劫现场,使用暴力手段奸污妇女作案二起,其中未遂一起,核甲拉尔哈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对其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曲木杨加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指控被告人甲拉尔哈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曲木杨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甲拉尔哈庭审中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及对大部分赃款、赃物挥霍的案件情节;曲木杨加认罪态度较好及系累犯的法定情节,分别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一项 、第四项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拉尔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32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被告人曲木杨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二、继续追缴涉案盗窃赃款人民币13110元;抢劫赃款人民币29264.3元;港币50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拉尔哈、曲木杨加目无国法,为满足私欲竟结伙或单独入室盗窃作案。其中甲拉尔哈结伙盗窃作案五起,单独流窜作案五起,盗窃价值人民币共15410元,数额较大;曲木杨加结伙入室盗窃五起,盗窃价值人民币共11350元,数额较大,核甲拉尔哈、曲木杨加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此外甲拉尔哈还以入室、实施暴力的手段抢劫作案二起;还在入室实施盗窃后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作案一起,上述三起抢劫价值共为36964.3元,港币500元;甲拉尔哈为满足淫欲还在上述抢劫现场,使用暴力手段奸污妇女作案二起,其中未遂一起,核甲拉尔哈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对其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曲木杨加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指控被告人甲拉尔哈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曲木杨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甲拉尔哈庭审中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及对大部分赃款、赃物挥霍的案件情节;曲木杨加认罪态度较好及系累犯的法定情节,分别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一项 、第四项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拉尔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32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被告人曲木杨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二、继续追缴涉案盗窃赃款人民币13110元;抢劫赃款人民币29264.3元;港币500元发还被害人。
审判长:夏俊明
审判员:万志坚
审判员:孙爱军
书记员:刘娟仇紫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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