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新绛县人。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新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8日被新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7日被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4月26日被我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江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某受新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承建新绛县云水花园小区。2009年8、9月份,由于小区住户催促白某某要房产证,而缺少申请房产证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白某某遂产生了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想法,于是其联系他人,伪造了一份云水花园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白某某利用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向新绛县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云水小区的房屋产权登记。2011年1月25日,新绛县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为新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了云水小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颁发了新绛县房权证龙兴镇字第2011005326号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11月19日,又根据该房屋所有权证为云水小区购房人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过户)登记299份。给全县房地产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书证:
1、搜查笔录,证实经对白某某家搜查没发现相关涉案物品及其他违禁品。
2、编号NO011437310简,地号1003160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实房产局提供的白某某办理房产证所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
3、新绛县房权证龙兴镇字第2011005326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实房产局提供2011年1月25日为新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登记办理的云水小区的房屋所有权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协议书复印件,证实2009年5月6日,新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云水花园小区住宅小区项目委托白某某负责建设施工。2011年1月24日,新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白某某到新绛县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5、新绛县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局土地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6日上报省市的建设用地批次中未涉及磨头村0103号图斑。我局地籍股自2008年8月份至2015年6月16日没有给云水小区颁发过土地证。我局交易中心未给云水小区地块办理过招、拍、挂出让手续,也未给任何个人或单位颁发过该地块土地证。
6、新绛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出具“新绛县云水小区占地情况说明”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09年3月由局办公室经吴关顺局长同意给新绛县云水小区出具情况说明,具体内容为“新绛县云水小区拟建于龙兴镇磨头村东,占地约20亩,该宗地符合新绛县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占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由于占地数不准确,2009年4月1日又更正为“新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云水小区拟建于龙兴镇磨头村东,占地22.5亩。该宗地符合新绛县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占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7、新绛县国土资源局证明,主要内容:经我局档案室查阅,没有编号为“011437310简”或地号为“1003160”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也没有云水花园小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手续。
8、新绛县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主要内容:经查阅档案,未查到号码为“0114373110”简或地号为“1003160”的文号土地证和相邻文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我局档案室所存资料为每年发证后的成套卷宗档案,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簿。
9、新绛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空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与案件中的国土证不吻合。
10、新绛县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证明,主要内容:新绛县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2011年1月25日为新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云水小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11月19日为云水小区购房人办理过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过户)登记299份(附名单)。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经民警调取在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未能找到编号为“011437310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备案情况。
12、新绛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及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关于不予受理检验鉴定的说明,主要内容:关于白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要求对土地使用者是新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坐落为磨头村东云水小区,地号为100316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新绛县国土资源局”印章印文与新绛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本局印章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所盖印进行检验鉴定,由于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对于印章印文的检验鉴定检材为复印件,故不具备检验条件,不予受理。
13、新绛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明白某某,男,汉族,山西省新绛县人。2013年3月曾因涉嫌倒卖文物被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分局上网追逃。
14、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大队关于白某某涉嫌倒卖文物案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白某某在我局侦办的张某某等人倒卖文物一案中,因涉案于2013年3月6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日对其变更措施取保候审。因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13年12月9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同时案件终止侦查。
(二)证人证言:
1、宁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白某某朋友,白某某跟我说公安局找他有事,他的车坏了正在修理,让我送一下他。
2、毛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至今我任县土地局土地股股长,建设用地的报批必须经过国土资源局土地股,云水小区用地没有报批。我担任土地股股长至今没有发放过国有土地使用证。
3、吴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2003年到2012年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股股长,2012年至今任土地局副局长,分管土地股。土地股职责是建设用地的报批和规划。云水小区的占地没有在土地股报批,其他部门无权批。
4、张甲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2003年到新绛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工作,2008年至2011年任地籍股股长,地籍股职责就是审核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他权证》。发放流程:申请-核查-审批-填写《地籍调查表》、《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盖章-发证。云水小区没有来地籍股办过《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编号为NO011437310的土地证复印件,不是我经手办的。当时除了地籍股,还有交易中心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5、南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1年9月任地籍股股长,我任期内云水小区没有申请办理过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编号为NO011437310简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这是老版本,我上任后就不用了。
6、周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1995年至今,我在新绛县国土资源局交易中心工作,交易中心负责全县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易中心没有给云水小区发放过国有土地使用证。
7、田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2年1月至2011年10月我任新绛县房产中心主任。负责全县房地产公司开发管理、管理发放《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公房管理。
2010年6、7月份,白某某来房产局找我,咨询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我联系产权股股长马某某,让马某某具体联系办理。过了一段时间,白某某准备好相关资料(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证等),我简单看了下手续,让他去产权股办理。后来马某某持相关审批手续让审批,我审批后,由产权股办理了云水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白某某的土地证有原件,也有复印件。
8、马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从1999年至今任房产局产权股股长,职责是办理、发放房产证,房产证的转移、抵押等。2010年7、8月份,白某某开始申请办理云水小区初次登记,须提供土地证、工程规划证、用地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开发资质等。我们要看一下原件,复印件需要备案,但白某某土地证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我说不行,但田某某局长说:“就是这,马上办”。说他看过原件了,迫于压力,我就办了。
2011年1月25日办理下云水小区初始登记,然后白某某拿着小区的房产证办理各住户的转移登记。共办理了299户。时间是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11月19日。
9、王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云水小区住户,我的房产证登记日期是2011年3月29日,是开发商统一办理,售楼员给我的,我没见过小区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10、贾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白某某妻子,云水小区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我不清楚,我和薛某某跟白某某去过房产局,取办好的住户房产证,回来我俩给住户发放,大约有一百份。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白某某的讯问笔录及检查,主要内容:我花钱找人做了一个假的云水小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用这个假的证件办下来房产证。
2007年我开发承建云水花园小区,小区2007年后半年开始建设,2009年3、4月份建成。原先承诺给住户办房产证,我当时找县土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公室,交了手续和钱。购房户要房产证,因土地证正在办理中,我就做了一个假证来代替,用假的土地证办理了房产证。
2009年8、9月份,我在西大街最西侧十字路口东北角的地上,看到办证广告,经打电话询问,报告假证上需要的一系列数据、名称、四至等,过了3、4天,在新绛高速口取的,给对方500元。对方男,高1.7米,体型偏胖,短发平头,临汾口音,驾驶五菱面包车,晋L牌子,手机号忘了。
我提供的材料有:土地使用者是新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座落:磨头村东云水小区;地号:1003160;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79年9月25日;使用权面积:14880.25平方米;盖证日期:2009年9月28日;四至:西侧海泉中学,南侧广电中心,北侧和东侧都是路;东西宽106米,南北长140米。
2010年前半年,我到房产局找局长,在相关科室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文件,包括这份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后来就办理了新绛县房权证龙兴镇字第2011005326,小区大房权证,原件在房产局备案。交了订金的住户一直要房产证,我用相关手续又陆续办理下住户的房产证。
土地证编号NO011437310简(地号1003160),在办理完房产证后,我将原件撕毁后扔了。我知道是违法行为。
土地证上使用者为:新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我个人不能开发,房地产公司和我签订协议,委托我开发。小区共有住户320户。小区给住户统一办的房产证,一共办了200多户房产证,登记的底已找不见了。假证是我一人办的。
我办假证,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假土地证上的名称、四至、大小、编号都是办假证的人写的,地号也是办假证的人写的。我用这个假证先办了小区的房产证,再用这个证,给小区住户办理房产证,一共有200多户。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通过他人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以此为据,办理了小区的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又为云水小区购房人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299份,严重扰乱了新绛县的房地产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黄 艳 审判员 王小坚 审判员 吴 琦
书记员:赵东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