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纪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系被害人范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郭新明,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公司运城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中银大道1号。
负责人景继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雅婧,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运城市盐湖区,住。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乡宁县,系运城市空港南区车来车往汽车装潢店店员。2016年10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乡宁县,住该村。系被告人王某某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猗县,住该村,系运城市空港南区车来车往汽车装潢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冯靖茹,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住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代理人张青霞,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7)晋0802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一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二万二千元,在死亡伤残赔偿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纪祖八万八千元,共计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纪祖四十七万九千八百一十四元五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十六万六千六百六十二元四角三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纪祖十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三万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纪祖、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纪祖以改判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万元、重新认定各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为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兵以原判认定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实不清为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以其不应该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薛钧
审判员 董自强
审判员 侯麦菊
书记员: 孟祥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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