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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六六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六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绛县,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12年5月2日被告人王六六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因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王六六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7月18日开始计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0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刑诉〔2018〕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六六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新华、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六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2月12日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绛公交认字(2017第00224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六六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连明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连明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受案登记表,道路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绛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王六六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六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与张连明无证驾驶的无号牌豪爵125型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张连明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王六六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六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3日9时10分许,王六六驾驶晋M8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国营华晋冶金铸造厂一号轿头“十”型交叉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连明驾驶的无号牌豪爵125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张连明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王六六驾驶车辆逃逸。
2018年2月12日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绛公交认字(2017第00224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六六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连明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连明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受案登记表,主要证实:李强报案称,2017年11月23日08时30分,在二里半二厂门口,一辆大车将一辆摩托车撞后向南逃逸,摩托车车主受伤,已打120急救。
2、证人李磊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1月23日早上,我和王六六分别驾驶一辆货车从绛县县城飞龙小区附近出发,准备去里册峪运石料。王六六驾驶车辆在前边行驶,我驾驶车辆一直跟在王六六车的后面。我们经过绛县里村、路村、乔村、卫横线到二里半炫悦“T”型路口处左转向北行驶,到了二里半加油站路口右转弯往里册峪方向行驶,当我们的车辆行经事发路口时,我看见王六六车前方由东向西快速行驶过来一辆摩托车,然后王六六就紧急制动停车了,我跟着也停车了。我俩下车看了一下倒在路口西南角的一辆摩托车,摩托车驾驶人当时受伤躺在地上呻吟,然后我俩个走到王六六车前看了一下,没有看到有明显的痕迹,就以为没有与对方摩托车发生接触,然后我们两个人就驾驶车辆离开了。我下车后,我和王六六去看了一下倒地的摩托车及摩托车驾驶人,我问王六六怎么回事,王六六说他感觉那个摩托车没有蹭住他的车,那辆摩托车就倒了。我说咱们车手续齐全,不行就报下急救电话吧。王六六说他车没有和摩托车接触,打了电话还要被对方讹住了。之后王六六就上车离开了,我也上车离开了。
3、证人李强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报的案。2017年11月23日8时15分许,我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生活区到二厂,当我驾驶摩托车行驶至1号岗大桥十字路口处时,我看见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倒在十字路口的西南方向,摩托车旁边还躺着一个人,我看了一下,受伤的那个人我认识,叫张连明,和我是一个工厂的,当时在十字路口处还站了两个人,我就问这两个人怎么回事,这两个人说出事的时候,正好有一辆大货车往山里边走了,至于撞没撞他们没有看见,然后我就拨打“120”急救电话和事故报警电话。我没有看见事发现场,我到现场时,事故已经发生了。张连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头西北尾东南在十字路口的西南角倒着,张连明本人在摩托车的南边躺着,当时张连明已经昏迷,现场再也没有别的车辆了。我和张连明是同事关系,他骑摩托车戴头盔了。
4、证人陈利军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和张连明是一个组的同事,我们是一个班的,同时上下班。2017年11月23日早上8点,我们从岗位上下来洗了澡换了衣服就回家了。因为张连明骑的摩托车,他从1号岗门离开的,我开的车,我是从2号岗门离开。张连明在当日8点15分许在华晋冶金铸造厂1号岗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我是8点半左右才知道的,当时我已经到家了,我们厂的同事给我打电话,说张连明骑摩托车在1号岗门口出事了,然后我赶到现场。我到现场,张连明驾驶的摩托车在十字路口的西南角倒着,他的头盔在路中间,张连明在摩托车旁边倒着,当时已经昏迷了,他的哥哥抱着他,现场也不见别的车辆,过了一会“120”就到了,我们就跟着到了医院。
5、被害人张连明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11月23日8时许,我驾驶我的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从二厂下班回生活区,当时我驾驶摩托车从二厂1号岗出来向西行驶到第一个十字路口处时,有一辆大货车从北侧路口行驶过来与我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被撞昏迷了,现经过两次手术后,我恢复了很多。
6、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主要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国营华晋冶金铸造厂1号桥头“十”型交叉口。
2现场照片,经被告人王六六当庭辨认,是其发生事故的现场。
7、(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主要证实:将晋M8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及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王六六的驾驶证依法予以扣留。
(2)返还物品清单,主要证实:将晋M8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及机动车行驶证返还给卢军虎。
8、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主要证实:被告人王六六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为B1B2。
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主要证实:晋M8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入商业保险;豪爵牌HJ125-2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是张连明。
9、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7]酒检字第1762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主要证实:受检者张连明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
10、检验、鉴定委托书、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7]车鉴字第4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晋M81***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前部与无号牌豪爵牌HJ125-2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右侧部相互接触发生了碰撞。
11、山西省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绛)公(司法)检(伤)字[2018]027号鉴定书,鉴定意见:张连明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12、送达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复印件登记表、告知笔录,主要证实:鉴定结论已送达各方当事人。
13、1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绛公交认字[2017]第002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六六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连明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送达回执,主要证实:绛公交认字[2017]第0022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已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14、2017年11月25日绛县古绛镇勃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王六六系中共党员,不担任村领导职务。
15、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王六六的出生年月日为1975年4月17日,为应负刑事责任年龄。
16、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74012号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通知书、送达回执,主要内容:王六六驾驶的晋M81***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本通知后为张连明支付抢救费用。该通知书已送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公司。
17、被告人王六六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B1B2驾驶证,我驾驶的晋M81***号东风牌自卸货车注册登记所有人是新绛县四宏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辆所有人是卢大虎,平时这辆车的营运管理人是卢二虎。2017年11月23日8时10分左右,我从家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到绛县国营华晋冶金铸造厂1号桥头“十”型交叉口时,当时二厂刚好下班,来往的车辆比较多,我停车让别的车辆通行,我看到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倒在我的车前右前侧,我就下车查看了一下摩托车驾驶人,然后又看了看我驾驶的车辆,我看到车辆没有明显的接触痕迹,我和我同行的李磊磊都在现场。我当时认为我的车辆没有与那个摩托车发生接触,李磊磊当时说让我报警,我说摩托车没有与我的车辆接触,我就开车去里册峪河滩装石头去了,李磊磊随后也跟着装货了。我装好车后,又沿着原路返回那个十字路口时,绛县交警大队事故民警找到了我。我当时认为没有碰撞,后来交警大队的民警委托鉴定中心对两个车的接触进行了碰撞位置的鉴定,经鉴定摩托车与我驾驶的晋M81***号东风牌自卸货车发生了接触。我当时过去查看摩托车驾驶人的时候,边上有好多人围着他,那个人当时也不说话。我没有和摩托车驾驶人说话也没有问他是因为什么倒地的,就掉头看了一下我驾驶的车辆,我围着车辆看了一圈,看到车上没有明显的碰撞痕迹。我认为那个摩托车没有和我驾驶的车发生碰撞,就要离开,当时李磊磊给我说咱们的手续都齐全,不行了就报个警。我给李磊磊说他又没有和我的车碰撞,再把我讹住了咋办。然后我们就相跟着去了里册峪水库河滩装卵石去了。
2017年11月23日8时15分许,我驾驶晋M8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从绛县县城去绛县卫庄镇里册峪山里拉石子,当我驾驶车辆行驶至二厂1号桥头“十”字路口处时,因为当时二厂是下班时,我到路口后就减速了,我的车头进了路口大概1米左右,我看见有一辆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我的车前面后,刚过了我的车后就摔倒了,我看见摩托车摔倒以后就下车了,我下车查看伤者,我看着伤者不要紧,我认为他也没有和我的车接触,我就驾驶车辆离开进山,等我拉完石头返回时,交警挡住了我,说我的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接触,并在我的车上找到了接触痕迹,我才知道当时我驾驶车辆和那辆二轮摩托车接触的。对方是一辆二轮摩托车,我是由北向南行驶。当时我开的很慢,因为二厂下班的摩托车也比较多。对方二轮摩托车的行驶方向由东向西行驶。我驾驶的晋M8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共有9个前进档,当时我用的是3档。
同时查明,2012年5月2日被告人王六六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王六六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7月18日开始计算。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2012年5月2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2)运盐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6月14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26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主要证实:被告人王六六被判处刑罚及执行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六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重伤,发生事故后逃逸,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六六在缓刑考验期限间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六六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7年6月14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26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六六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王六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冬云
审判员 周雅莉
人民陪审员 赵惠霞

书记员: 高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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