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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与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捕前住猗氏镇上里村二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8]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09月15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乘坐其孙子张某)沿府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鑫东方绿城小区门口时,与前方同向赵会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由西向北转弯时相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张某、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赵会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0.01mg/100ml。经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3万元,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且有案情说明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临猗县司法局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领款单及调解协议、收条、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血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照片8张、车物痕迹勘验笔录附车辆照片6张、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邓某、王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抽血、酒精测试光盘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摩托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临猗县司法局调查后认为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且其所在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故决定对其判处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冯晓荣?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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