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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侯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公民身份号码×××,货车经营者兼司机,住山西省侯马市;2018年6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1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晋M×××(晋M×××)号重型半挂货车,沿侯马市望桥街东侧机动车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望桥街与平阳大道交叉口右转弯通过非机动车车道时,碰撞碾压了沿望桥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骑行的被害人郝某某。经鉴定,郝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脏器严重受损死亡,经侯马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一、2018年6月8日,朱某某及保险公司、被害人郝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朱某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二、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某某的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山西晋龙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侯马市公安司法(2018)013号鉴定文书、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刑检刑诉[201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 萍

书记员:邵琳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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