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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与郝某、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无业。2018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男,无业。2018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刑刑诉〔2018〕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孙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剑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郝某、孙某来到太原市迎泽区东都服装城对面的东海便利店门口,二人进入该店将一条黄鹤楼香烟、一条红塔山香烟、一条紫云香烟及40元现金盗走。盗后销赃得赃款360元,赃款由二被告人分赃挥霍。
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郝某、孙某经预谋来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与北大街交叉口东北角的纤艺发型店,二人进入店内将210元现金盗走,赃款由二被告人分赃挥霍。
2018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郝某、孙某来到太原市迎泽区郝家沟街一智能手机店门口,二人进入店内将一部杂牌银色翻盖手机(认定价格188元)、一部苹果6手机、一条公牛牌数据线(认定价格78元)盗走。苹果6手机被丢弃,案发后追回杂牌银色翻盖手机及公牛牌数据线已发还失主。
2018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郝某、孙某来到太原市迎泽区东都服务城对面的东海便利店门口,二人进入店内将一盒软中华香烟及一瓶20年汾酒盗走。盗后销赃得赃款130元,赃款由二被告人分赃挥霍。
2018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郝某伙同白某(已行政处罚)来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北珍便利店门口,由白某在门外放风,被告人郝某进入店内将收银台内的500元现金和二条硬盒中华香烟(认定价格920元)盗走。盗后销赃得赃款640元,由被告人郝某和白某分赃挥霍。案发后,查获被盗硬盒中华香烟二条,已发还被害人张某1。
2018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郝某、孙某来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头道巷四十三中学对面的凯莉商店门前,由被告人孙某在门外放风,被告人郝某进入该店内将收银台内的90余元现金,一条紫云香烟、一条长白山香烟,一盒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五盒黄鹤楼香烟(认定价格239元)盗走。盗后销赃得赃款200元,由二被告人分赃挥霍。案发后,查获紫云香烟一条、硬盒长白山香烟一条、零散香烟六盒,均已发还被害人刘某1。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2018年5月31日凌晨5时许,公安民警巡逻至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街面粉二厂门口附近发现名叫孙某的男子形迹可疑,经盘查其如实交待了其伙同郝某多次盗窃财物的事实,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同日决定立案。
2、对案经过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郝某、孙某在公安人员押解下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8年5月31日5时许,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孙某进行人身搜查,在其裤子口袋内发现一把十字改锥、一把手工钳子,予以扣押。2018年5月31日5时40分许,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郝某进行人身搜查,在其衣服口袋内发现银色翻盖手机一部,在其旅行箱内发现公牛牌数据线1根,予以扣押。
4、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从张某2处扣押硬盒中华香烟2条、紫云香烟1条、硬盒长白山香烟1条、及零散香烟6盒。分别发还被害人刘某2、张某1;从被告人郝某处查获的银色翻盖手机1部及公牛牌数据线1根,已发还给被害人段某。
5、价格认定结论。太原市杏花岭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案发后对部分赃物进行价格认定,价值1425元。
6、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
⑴被害人许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经营的东海便利店于2018年5月初及5月23日晚先后两次被盗,第一次丢失黄鹤楼香烟、红塔山香烟、紫云香烟各一条及现金40元;第二次丢失20年的汾酒1瓶及软中华香烟1盒。
⑵被害人牛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担任店长的纤艺发型店于2018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盗200余元现金。
⑶被害人段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经营的智能手机店于2018年5月19日凌晨被盗,丢失一部苹果6手机和一部仿2016手机及一条公牛牌数据线。
⑷被害人张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经营的北珍便利店于2018年5月26日凌晨被盗,丢失两条硬盒中华香烟及现金500余元。
⑸被害人刘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经营的凯莉商店于2018年5月30日凌晨被盗,丢失紫云香烟、长白山香烟各1条,黄色硬盒芙蓉王1盒、黄鹤楼香烟5盒及现金90元。
7、证人证言。
⑴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经营汾酒特产商店,2018年5月份先后两次收购过年轻男子卖给其的香烟。第一次以640元的价格收购了两条硬盒中华香烟,第二次以200元的价格收购了紫云香烟、长白山香烟各1条及1盒黄盒芙蓉王香烟和5盒黄鹤楼香烟。
⑵白某的证言,证实其2018年5月26日凌晨与被告人郝某共同作案在路边一家小商店实施盗窃,由其放风,被告人郝某用手钳把商店卷闸门撬开一个口子进入店内,盗窃两条中华烟及现金500元,而后二人分赃挥霍赃款。
8、被告人供述
⑴被告人郝某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⑵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9、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郝某一年之内多次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孙某一年之内多次盗窃,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郝某、孙某盗窃的黄鹤楼香烟、红塔山香烟各1条,软中华香烟1盒、二十年汾酒1瓶、苹果6手机1部及现金34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追缴被告人郝某伙同白某盗窃的现金500元,发还被害人。
四、追缴被告人郝某、孙某共同盗窃后销赃的违法所得6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郝某伙同白某盗窃后销赃的违法所得6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十字改锥一把、手工钳子一把,由原侦查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剑
人民陪审员 王丽
人民陪审员 张展

书记员: 高子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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