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盈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新龙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盈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路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新龙,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
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的(2016)新0106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龙银行存款1569.7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龙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龙银行存款1569.7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龙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审判长:阿布都克依木
书记员:任伟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