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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盈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新龙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乌鲁木齐盈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新龙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盈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路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新龙,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
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的(2016)新0106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龙银行存款1569.7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龙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龙银行存款1569.7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龙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审判长:阿布都克依木

书记员:任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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