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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丰田板厂与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文安县丰田板厂,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
经营者:陈新田,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学信,河北省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杨勇,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罗勇国,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罗国勇名下的银行存款198230.9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罗国勇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宇

书记员: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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