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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正眼镜有限公司诉仓山区龙江长彪光学眼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海立正眼镜有限公司
曹强(上海雄风律师事务所)
仓山区龙江长彪光学眼镜店

原告上海立正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佳路72号C184座(松新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金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强,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仓山区龙江长彪光学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夏路247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彪,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立正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仓山区龙江长彪光学眼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立正眼镜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提供新证据为由,于2005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立正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上海立正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立正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上海立正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邬建云

书记员: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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