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乔增南(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客登庸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天目西路290号康吉大厦东12楼。
负责人费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增南,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客登庸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郑宇辰。
本院在执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9)沪铁民初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客登庸实业(上海)有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原厂倒闭”而被退回。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涉嫌违法经营被刑事拘留,该公司已经停业,公司的经营场所和名下的财产均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查封。该被执行人涉及与其他当事人的纠纷案件的执行,也已被相关法院终结执行。目前,本案缺乏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公开告知执行过程和现状,申请人方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向央行上海分行查询银行账户的情况说明;另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查询财产业务委托单》、调查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009)松执字第3578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公司被查封的照片等复印件,以及与申请人方谈话笔录等项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09)沪铁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09)沪铁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审判长:倪其康
审判员:江涛
审判员:李维良
书记员:寿峰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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