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襄垣县诚运商砼有限公司,襄垣县古韩大道。
负责人:王红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23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3928元(其中包括欠款1123259.35元、违约金269582.2元、案件受理费7454.5元、执行费13632元),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科
书记员: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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